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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民政局、淳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淳安县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2512202/2021-21087
  • 文 号:淳民〔2021〕33号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日期:2021-11-09
  • 有 效 性:有效
  • 统一编号:ACAD10-2021-0002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高养老服务供给保障,根据《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要求,现将《淳安县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淳安县民政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9日

 

 

 

 

 

 

淳安县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高养老服务供给保障,根据《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民发〔2020〕1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淳安县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

一、对象和标准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是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服务的电子权益,依托杭州市“互联网+养老”平台,以“重阳分”形式按月发放,用于养老服务给付。具有淳安县户籍并居住在本县的居家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

1.高龄普惠服务。80至89周岁 老年人享受每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9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月6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失能照料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月52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月38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不叠加享受。高龄普惠服务与失能失智照料服务不叠加享受。

二、发放和使用

(一)电子津贴发放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依托杭州市“互联网+养老”系统平台,以虚拟额度“重阳分”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社保卡(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中。每小时等值15“重阳分”,1“重阳分”按1元人民币结算,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重阳分”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重阳分”使用管理办法》(杭养老中心〔2021〕1 号)要求执行。

(二)电子津贴使用

1.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以满足老年人必要的生活照护需求为原则,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实施。

2.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县民政部门准入的服务商和服务项目范围内(附件1“淳安县居家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使用目录”)自行选择养老服务。其中,选择机构养老服务的,电子津贴可以抵缴入住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等服务开支,但不得用于抵缴伙食费等非服务类开支。

3.电子津贴的使用秉承自由、自主、自愿的消费原则,重阳分由老年人自我管理。如对服务不满意,老年人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并可以进行投诉。一旦完成重阳分支付,默认为老年人认可服务,并自愿进行费用支付。

4.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可提现,不可继承,采用虚拟额度结算制。服务商可定期向杭州市民卡公司发起结算申请,结算上一周期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费用。县民政部门在审核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工单表后,通过杭州市民卡公司与服务商进行清算。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失能照料服务由本人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监护人、家庭成员或所在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失能照料服务申请表(含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高龄老人照料服务一般无需申请,以系统自动匹配发现并确认为主,如遇户籍变动等原因造成无法发现的,经老人及家属申报并核对后录入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了解和掌握辖区符合电子津贴条件的对象,应当主动告知电子津贴政策,并协助其提出申请。

(二)受理评估。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失能照料服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场受理。需要进行评估的按照杭州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和程序,由县民政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今后评估政策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材料,应按一定比例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结合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在申请地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评估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结论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和评估,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

(四)审批确定。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批准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的,从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予批准的,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

(五)动态管理。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行动态管理。

1.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电子津贴发放:

①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②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③非高龄对象经过康复治疗能力评估达到轻度或完全自理;

④非高龄对象能力评估到期,其本人或代理人未提出重新能力评估;

⑤非高龄对象身份不再符合特殊计生、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认定的。

2.享受失能照料服务的高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电子津贴发放标准:

①经过康复治疗能力评估达到轻度或完全自理;

②能力评估到期,其本人或代理人未提出重新能力评估;

③身份不再符合特殊计生、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认定的。

3.老人去世次月停发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未消费的重阳分失效,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同步冻结停止使用。

四、服务商管理

(一)能力评估机构

1.基本条件。为依法设立、有评估力量、年检合格且在市民政局备案的专业机构,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养老、医疗、护理等相关业务的事业单位。

2.准入条件。评估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等公开程序确定,并接受县民政部门和属地乡镇的双重管理,完成民政部门服务质量监管,完成乡镇提交的申请人能力评估工作。

3.清退情形。评估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终止服务且3年内不得从事淳安县区域范围内与养老相关业务:当年5次以上投诉查证属实的;评估出现严重失误的;弄虚作假的;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评估期限超出响应时间5次以上的;评估机构主动退出的。

(二)服务承接机构

1.基本条件。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应为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服务团队且年检合格的专业机构,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养老服务企业、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家政物业服务组织;从事机构养老服务的机构应为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且年检合格的养老机构(包括规范开展托养的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准入条件。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通过公开采购方式确定,准入的机构原则上以乡镇辖区为单位服务区域,并同时承接服务区域乡镇尚未社会化运营的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审批准入。各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民政部门和属地乡镇双重管理,提供服务清单内各项服务内容。(新一轮采购或准入前,目前服务承接机构见附件3)。

3.清退情形。服务承接的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终止服务且3年内不得从事淳安县区域范围内与养老相关业务:机构(含服务人员)当年投诉5次以上投诉查证属实的;发现虐待老人的;服务时虚假交易、套现金额累计3000元以上的;虚假刷卡累计2000元以上的;出现非服务类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服务机构主动退出的。

(三)回避情形

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和服务实施机构应当进行回避,评估机构与服务实施机构的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或者不能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从事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我县范围内从事与养老服务评估、养老服务实施有关的工作。

    五、资金保障和支付

(一)资金保障

1.电子津贴资金。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

2.评估费。首次评估费用由县财政全额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老年人再次评估或申请复核评估,复核结果维持原级别的,评估费用由老人自理,可使用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抵扣;复核结果改变原级别的,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申请人申请变更评估等级与评估期满后重新评估的费用自理。

(二)资金支付

1.电子津贴资金支付。按照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按“杭州互联网+养老”系统生成的结算清单,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给市民卡服务商,再由市民卡服务商通过指定银行支付给电子津贴服务实施机构。

2.评估费支付。按照政府采购实际中标价按实支付。

六、监督和检查

(一)健全内部制度。各服务商要建立健全人员考核、服务跟踪、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二)加强监督管理。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享受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交易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电子津贴,暂停电子津贴发放三个月。各服务商在实施能力评估、开展各项养老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接受民政、财政部门核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财政资金,强制退出服务市场,依法追究机构法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申请纳入省、市养老服务机构联合惩戒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实施,上级政策文件有变动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附件:淳民〔2021〕33号    附件1:淳安县居家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使用目录.docx

淳民〔2021〕33号   附件2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失能照料服务申请表.doc

淳民〔2021〕33号   附件3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服务承接机构名单.doc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202/2021-21087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备注/文号

淳民〔2021〕33号

发布日期

2021-10-29

登记号

ACAD10-2021-0002

有效性

有效

文件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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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淳安县民政局、淳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淳安县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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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高养老服务供给保障,根据《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要求,现将《淳安县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淳安县民政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9日

 

 

 

 

 

 

淳安县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高养老服务供给保障,根据《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民发〔2020〕1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淳安县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

一、对象和标准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是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服务的电子权益,依托杭州市“互联网+养老”平台,以“重阳分”形式按月发放,用于养老服务给付。具有淳安县户籍并居住在本县的居家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

1.高龄普惠服务。80至89周岁 老年人享受每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9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月6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失能照料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月52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月38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不叠加享受。高龄普惠服务与失能失智照料服务不叠加享受。

二、发放和使用

(一)电子津贴发放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依托杭州市“互联网+养老”系统平台,以虚拟额度“重阳分”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社保卡(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中。每小时等值15“重阳分”,1“重阳分”按1元人民币结算,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重阳分”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重阳分”使用管理办法》(杭养老中心〔2021〕1 号)要求执行。

(二)电子津贴使用

1.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以满足老年人必要的生活照护需求为原则,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实施。

2.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县民政部门准入的服务商和服务项目范围内(附件1“淳安县居家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使用目录”)自行选择养老服务。其中,选择机构养老服务的,电子津贴可以抵缴入住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等服务开支,但不得用于抵缴伙食费等非服务类开支。

3.电子津贴的使用秉承自由、自主、自愿的消费原则,重阳分由老年人自我管理。如对服务不满意,老年人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并可以进行投诉。一旦完成重阳分支付,默认为老年人认可服务,并自愿进行费用支付。

4.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可提现,不可继承,采用虚拟额度结算制。服务商可定期向杭州市民卡公司发起结算申请,结算上一周期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费用。县民政部门在审核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工单表后,通过杭州市民卡公司与服务商进行清算。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失能照料服务由本人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监护人、家庭成员或所在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失能照料服务申请表(含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高龄老人照料服务一般无需申请,以系统自动匹配发现并确认为主,如遇户籍变动等原因造成无法发现的,经老人及家属申报并核对后录入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了解和掌握辖区符合电子津贴条件的对象,应当主动告知电子津贴政策,并协助其提出申请。

(二)受理评估。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失能照料服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场受理。需要进行评估的按照杭州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和程序,由县民政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今后评估政策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材料,应按一定比例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结合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在申请地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评估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结论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和评估,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

(四)审批确定。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批准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的,从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予批准的,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

(五)动态管理。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行动态管理。

1.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电子津贴发放:

①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②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③非高龄对象经过康复治疗能力评估达到轻度或完全自理;

④非高龄对象能力评估到期,其本人或代理人未提出重新能力评估;

⑤非高龄对象身份不再符合特殊计生、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认定的。

2.享受失能照料服务的高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电子津贴发放标准:

①经过康复治疗能力评估达到轻度或完全自理;

②能力评估到期,其本人或代理人未提出重新能力评估;

③身份不再符合特殊计生、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认定的。

3.老人去世次月停发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未消费的重阳分失效,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同步冻结停止使用。

四、服务商管理

(一)能力评估机构

1.基本条件。为依法设立、有评估力量、年检合格且在市民政局备案的专业机构,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养老、医疗、护理等相关业务的事业单位。

2.准入条件。评估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等公开程序确定,并接受县民政部门和属地乡镇的双重管理,完成民政部门服务质量监管,完成乡镇提交的申请人能力评估工作。

3.清退情形。评估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终止服务且3年内不得从事淳安县区域范围内与养老相关业务:当年5次以上投诉查证属实的;评估出现严重失误的;弄虚作假的;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评估期限超出响应时间5次以上的;评估机构主动退出的。

(二)服务承接机构

1.基本条件。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应为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服务团队且年检合格的专业机构,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养老服务企业、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家政物业服务组织;从事机构养老服务的机构应为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且年检合格的养老机构(包括规范开展托养的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准入条件。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通过公开采购方式确定,准入的机构原则上以乡镇辖区为单位服务区域,并同时承接服务区域乡镇尚未社会化运营的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审批准入。各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民政部门和属地乡镇双重管理,提供服务清单内各项服务内容。(新一轮采购或准入前,目前服务承接机构见附件3)。

3.清退情形。服务承接的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终止服务且3年内不得从事淳安县区域范围内与养老相关业务:机构(含服务人员)当年投诉5次以上投诉查证属实的;发现虐待老人的;服务时虚假交易、套现金额累计3000元以上的;虚假刷卡累计2000元以上的;出现非服务类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服务机构主动退出的。

(三)回避情形

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和服务实施机构应当进行回避,评估机构与服务实施机构的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或者不能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从事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我县范围内从事与养老服务评估、养老服务实施有关的工作。

    五、资金保障和支付

(一)资金保障

1.电子津贴资金。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

2.评估费。首次评估费用由县财政全额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老年人再次评估或申请复核评估,复核结果维持原级别的,评估费用由老人自理,可使用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抵扣;复核结果改变原级别的,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申请人申请变更评估等级与评估期满后重新评估的费用自理。

(二)资金支付

1.电子津贴资金支付。按照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按“杭州互联网+养老”系统生成的结算清单,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给市民卡服务商,再由市民卡服务商通过指定银行支付给电子津贴服务实施机构。

2.评估费支付。按照政府采购实际中标价按实支付。

六、监督和检查

(一)健全内部制度。各服务商要建立健全人员考核、服务跟踪、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二)加强监督管理。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享受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交易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电子津贴,暂停电子津贴发放三个月。各服务商在实施能力评估、开展各项养老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接受民政、财政部门核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财政资金,强制退出服务市场,依法追究机构法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申请纳入省、市养老服务机构联合惩戒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实施,上级政策文件有变动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附件:淳民〔2021〕33号    附件1:淳安县居家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使用目录.docx

淳民〔2021〕33号   附件2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失能照料服务申请表.doc

淳民〔2021〕33号   附件3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服务承接机构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