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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淳安县委组织部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002512288/2021-21327
  • 文 号:淳农〔2021〕92号
  • 发布机构:中共淳安县委组织部、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公开日期:2021-12-10
  • 有 效 性:有效
  • 统一编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将《淳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淳安县委组织部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6日

淳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适应村级组织任期“三改五”和村主职干部人选“一肩挑”带来的基层治理变革,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杭州市新时代规范村级组织运行二十条意见(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社)。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在集体所有制下,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原有积累和取得的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水域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村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本村社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村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四条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服务;乡镇农经管理站负责本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及村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三资中心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经济业务审核、财务核算、监督和服务;村社负责三资的日常管理和财务收支报账等工作;村(社)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监会]负责村社三资管理的日常监督、入账票据的联审联签、财务公开的监督、村民(社员)意见建议的受理和收集等工作。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条 建立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社按“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原则,年初拟订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要向全体社员公布。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同步,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加强基本账户核算管理。村社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禁止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禁止签发空头支票。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和现已开设的城乡统筹资金专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存款账户。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支付、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补偿、农民生活补助资金的分配和村级集体发展资金的留存。留存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培育经济增长点和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不得再进行农户或社员分配,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七条  加强专户动态管理。现已开设的城乡统筹资金专户实行动态规范管理,注销前需对专户进行清产核资。涉及土地征收征用的款项需设立专户管理的村社,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村社可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收支使用单独核算。

第八条  明确村社资金的使用范围。村社资金主要有项目建设资金、上级补助性资金、村集体自有资金(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三项内容。项目建设资金是上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村级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上级补助性资金专项用于包含办公经费等村级组织运转支出。村集体自有资金主要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不足、公益事务支出、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等支出。

第九条 严格货币资金管理。村社的一切经济往来业务及资金使用实行线上审批、银联直付制度,实行按月结账推行村务卡制度,禁止村两委一社主要负责人直接插手货币资金。推行“扫码收款”方式。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确实不能用“扫码收款”方式收款的现金收入款项应由报账员在3天内存入村社基本账户,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和多头存款。严禁村社违规出借村集体资金,严禁村社和村社经营管理人员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确保资金安全。实行组账村管,组级资金统一存入村级账户管理,按小组分别建账,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

第十条  加强村社大额资金等管理。鼓励村社大额资金实行竞争性存放,村社大额资金标准原则上定为30万元(含)以上。村社大额资金存放额度和期限须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3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竞争性存放,村社可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存储本村社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竞争条件可综合考虑对村集体经济发展贡献、农户普惠金融推广力度、服务水平等因素设置。

村社购买理财产品等须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收益率、服务水平等相关因素,并须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理财产品、定期存单等由村报账员统一保管,乡镇三资中心须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纳入会计核算并按月进行盘点清查。

第十一条  推行非现金支付管理。取消村级备用金。资金支付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或村务卡结算,实现痕迹可追溯。慰问款等小额、零星支出或确需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个人的,支付凭据必须经支付对象的签字(或盖章、按手印)确认。因本人确实无法签字需由他人代签的,由代签人对资金负责。对提现未支付款项须在3天内存入村社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  规范收益分配管理。村社当年净收益在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后方实行按份额(股份)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积金主要用于村社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开支。征地补偿费、国家和村属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外单位及个人捐助赞助、留用地指标折算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款项不得列入当年收益分配。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按淳安县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村社收益分配方案应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村社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项目建设应量力而行,避免负债搞建设。乡镇要设置村级债务规模警戒线,并对村社及社员发布预警信息,防止出现大规模债务风险。乡镇三资中心应对各村社的债权债务、参股投资形成的长期投资等详实登记入账,村社建立备查簿,做到权责清晰真实、台账记录齐全。建立每年定期核对、清缴和询证机制,确保账实相符。因兴办村集体公益事业等需向社员筹集资金和劳务的,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出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资金审批管理。实行村社资金支付线上审批,审批时须如实提供相关财务支出票据。村级财务支出严格执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社)会主任联审联签制度。实行“一肩挑”的,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和村社副社长参与联审联签;不设副主任、副社长的,由村两委一社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和社管会成员参与联审联签。对单笔数额较小(3000元以下)的村级日常经费的资金审批,由村社联审联签人员联合审签后进行办理;对数额较大[3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资金审批,须提供村两委一社联席会议集体审核同意的会议决议,村(社)监会主任和包村干部列席会议;对数额大的[20000元(含)以上]的经费支出资金审批,须提供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议。但经过招投标有明确合同约定付款要求的项目资金,以及有县以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按相关要求执行。否则,须提供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议。在此基础上,村社资金支取审批须经村社联审联签人员联合审签,包村干部、三资中心会计、农经干部、农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方可支取,支出审批申请表打印后一并入账。

村社联审联签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正确履职或无法履职的,可由村两委一社成员和村(社)监会成员集体审签或由村社通过民主议事程序决议明确审签方式,具体由乡镇在三资管理具体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乡镇三资中心须将相关书面决议(纪要)等资料扫描后作为入账附件。乡镇应指导村社按相关规定及时补充联审联签岗位人员。

第十五条  规范支出票据入账管理。财务事项发生后,经手人应取得真实反映经济事项的合法原始凭证,入账前经手人应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名,先经村分管财务干部、村(社)监会审核同意,再报村两委一社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资金审批。对经济事项不真实、票据内容不完整、填写不规范、入账手续不全或不合理开支,村报账员应拒绝提交审批与付款。乡镇三资中心对不符合制度规定、手续不完备或未经村(社)监会审核盖章的收支凭证给予退回,并督促村社限期整改落实。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村级财务收支凭证,不予入账。

第十六条  规范财务收入管理。村社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收入,以及上级转移支付、补偿资金等,应及时入账核算。报账员根据收款内容开具收款收据或完税发票,收入原则上采用“收款码”和银行转账等方式转入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章 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第十七条  规范村干部报酬补贴。村干部报酬按《关于完善“一肩挑”后村干部报酬制度进一步加强激励保障的意见(试行)》(县委〔2021〕7号)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补贴。

第十八条  规范村报账员报酬。村报账员基本报酬标准参照村党组织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待遇。村报账员兼任村两委成员或兼任其他工作的,要结合其兼任工作量的大小,在基本报酬待遇的基础上由乡镇村统筹给予增补。报账员竞聘乡镇公开选配的事务员岗位,其岗位报酬由报账员足额享受。村报账员考核奖由乡镇结合实际,统筹给予发放。村报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照村“两委”干部标准,由乡镇和村统筹安排。村报账员报酬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  规范村级劳务用工管理乡镇要指导村社建立健全用工登记、派工、考勤、结算、公示制度。村级各类劳务用工标准年初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因特殊情况调增(减)标准的,应在用工前通过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后方可列支。各类用工标准报乡镇三资中心备案存档。

劳务用工管理按照事务管理类和经济发展类分类统计核算。按考勤人员与派工人员不相容原则,明确专人考勤并公示严禁虚报。村干部或其他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额外安排人员在村列支误(务)工。特殊情况由乡镇按“一事一议”进行明确。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严格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淳安县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招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淳农〔202096号)相关规定。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招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村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严禁将村级招待费转由村内其他组织和经济实体开支。招待费一事一结,按月报账,不得签单、赊账。招待费支出票据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招待对象、招待人数及招待事由,要将各项明细单据附在发票后一并入账。对违规的招待费,乡镇三资中心一律不予报销入账。

第二十一条  规范交通差旅费支出。村社干部(含村两委成员、村社管会成员、村社监会成员、报账员)差旅费采用限额凭据报销和按实凭据报销的方式。村“一肩挑”主职干部、村报账员在本县范围内的差旅费实行限额报销制,最高不超过县统一确定限额标准(详见附表)。村社其他干部采用按实凭据报销或限额凭据报销方式,具体由各乡镇根据所辖村集体经济创收能力、距离远近、工作量大小综合确定具体方式和标准。采用限额凭据报销方式的,最高不超过县统一确定限额标准

村社干部住宿费按实凭据报销。县内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县外公务出差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70(两人一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间)。

本县范围以外的差旅费按公共交通工具标准凭据报销,自驾车出行的,出差补贴(算首尾两天,含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不超过140元;公共交通出行的,每人每天补助不超过180元。不得另外报销餐费和市内交通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不得包车。

第二十二条  规范控制通讯费支出。村“一肩挑”主职干部、村(社)监会主任、村报账员的住宅电话、手机等通讯费实行定额补贴1000人口以下的村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1000人口(含)以上的村每人每月不超过120元。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配备移动电话。村其他干部通讯费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由各乡镇结合村集体经济实际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规范办公会务费支出。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不得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上门推销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乡镇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村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注重节俭安排村级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具体标准由各乡镇结合实际按从严从俭要求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村集体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社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拟定外出学习考察方案,明确学习考察目的地、内容、参加人员、交通工具、费用预算等必要内容,事先召开村两委一社会议研究,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学习考察相关费用票据、会议决议,乡镇报批手续等报乡镇三资中心入账。鼓励村干部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乡镇给予适当学历提升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严禁捐助赞助。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社摊派费用,村社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等名义向外捐款。严禁村干部用集体资金购买个人商业保险。

第二十六条  限额报刊订阅支出。实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核制度和限额制度,严格执行省市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求和我县农村党建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规定,1000人口以下的村每年1500元,1000(含)人口以上的村每年2000元,同时可增加征订党报党刊1500元。村社公费订阅报刊,主要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与管理等刊物,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严禁超规定订阅报刊,严禁公费订购高价读物。村社报刊订阅实行乡镇统一管理和事前审批制,一年一报,凡超过限额的不得报销入账。

第五章  票据和印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规范收款票据管理。村社统一收款收据原则上采用在浙江财政非税和票据管理平台上电子开票。电子开票的项目名称统一设置为其他收入和暂收款两类。收入内容在“其他信息”中清晰详细填写。严禁代开收款收据,不得跨行业、超范围使用收款收据。乡镇建立电子统一收款收据核查、销号、归档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严格付款票据管理。支付款项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原始凭证。村社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工资单、考勤单需明确细化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要素,真实、正确、完整、及时的反映相关经济事项。自制付款凭证主要用于村民(社员)误工费、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慰问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第二十九条  规范印章管理。村社印章管理严格按《淳安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运行“五项机制”(试行)》(淳组通〔2021〕1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规范工程款审批管理。工程款审批须实行线上审批流程。原始票据须经分管财务村干部、村(社)监会主任和村两委一社主要负责人联合审签后,由村报账员发起线上审批流程,包村干部、乡镇分管项目领导、三资中心会计、农经干部、乡镇分管农经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支付,支出审批申请表打印后一并入账。

第三十一条  规范工程款结算管理。工程款实行银行转账支付,严禁用现金支付,不得委托结算。村社根据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工程发票支付工程款,严禁以各类购置材料发票作为工程项目结算凭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若省市有调整,则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规范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管理。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村社建设项目,由村两委一社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实施。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村社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预算管理、招投标、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验收、项目审计(审核)等管理按照《关于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阳光工程”的实施意见(试行)》(淳农办〔201656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招标方式规定》(淳招管办〔2013〕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淳安县村级限额以下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的通知(试行)》《淳安县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淳招管委〔2020〕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管理的通知》(淳财建〔2021495 号)等文件执行。

结算审核。单项工程财政预算批复数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统一送财政局审核。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乡镇分管项目领导审核签批后,由项目所在村社与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委托协议(乡镇统一签订的除外),其中: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由乡镇内审机构审计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结算审核争议事项的协调由乡镇分管项目领导召集结算审核单位、监理、村两委一社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村(社)监会负责人等商议确定。

中介服务。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价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类项目可凭申请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限额以下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 20万元以下的上述项目,可由乡镇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工程项目实施村在乡镇统一委托的范围内中选择相应中介服务单位;乡镇领导班子未集体研究确定的,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上述项目,在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可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研究决定1万元以下的上述项目,可由村两委一社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时应遵循回避原则,即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及监理的中介机构不能为同一家(包括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情)。

第七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村集体资产资源动态管理。村社要按照“清查、登记、申报、建档、公示、审核”程序建好资产资源台账并动态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村民(社员)公示,并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确认。村社要及时明确资产产权归属或占股比例。投入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财政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产权相应比例划归村集体所有。对村集体资产盘亏不实、毁损报废等需进行资产账面核销的,要逐一查明原因,属于人为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组织追究当事人责任后,村两委一社方可召开会议讨论拟定初步处理方案,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并报乡镇审核,再由乡镇三资中心进行调账和销账。

第三十四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时准确登记,定期盘点、掌握增减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对于购入、新建、改建的固定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投资者投入等固定资产,按要求入账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台账,明确管理责任人。村社要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一般按平均年限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时间从固定资产在资产管理模块上线时开始计提。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第三十五条 加强资源性资产管理。对资源性资产主要以摸清数量和使用状态等为重点,按不同类别建立明细登记簿,明确资源权属,实行动态管理。对尚未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要明确管护人员及责任,同时积极谋划,加快合理开发利用。

第三十六条  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交易。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交易前,按照村级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处置和交易方案应提交村民(社员)大会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村集体资产资源拍卖、转让或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租赁经营达到公开交易额度的,须进入县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对涉及面广、金额较大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也可委托市级以上公共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具体按照《淳安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淳政办发〔201523号)相关规定执行。对特殊情况,可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乡镇班子集体研究决议。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标的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可由村两委一社会议研究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后进行交易。

第三十七条  规范货物物资和服务采购(销)管理。村社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其他货物(物资)以及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山林看护等服务类采购,由村两委一社会议研究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施行;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施行,也可进入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5万元(含)以上的进入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已包含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乡镇可制定具体操作规则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执行)。对有特定技术要求的,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村集体经济发展中涉及向农户收购种子种苗、农(资)产品购销等事项,先由村两委一社拟定购销单价和购销总量金额区间等方案再实施,单项或批量购销估算总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需事前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规范资产资源合同管理。合同签订主体为村社。合同应明确标的物名称、坐落、数量、用途、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合同内容同时应包含租金市场调节机制。乡镇应明确人员对资产资源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鉴证盖章。引导村社对资产资源租赁设置适当年限,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乡镇三资中心负责指导村级合同管理。资产资源合同统一编号,由乡村两级分别归档并建立台账。加强存续期内资产资源合同管理、清理和预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清理催缴工作,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和集体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推进市场经营管理。积极探索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开展市场化、竞争性运营,鼓励有充足资金和优质资产资源的村社采用独资、入股、合资、合作等形式,通过经营公司经营集体资产。加强各类村属企业管理,村社独资、控股或多村联合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村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提升村级集体资产运营管理能力。村干部在村属企业兼职的,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取酬。村属企业年度资产负债、净利润、利润分配情况向社员公开。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明确三资档案管理范围。村社三资管理档案包括各类承包合同或协议、预决算方案、财务公开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及其他会计档案等。

第四十一条  规范三资档案管理要求。乡镇三资中心按“一社一柜”要求设立档案室,建立档案管理责任制。妥善保管各类会计资料,做到内容齐全、归档及时、装订成册,存放有序,查找方便。电算化会计档案应定期备份。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乡镇三资中心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泄露村级有关三资情况,三资档案的查阅和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村报账员或者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调整的,乡镇应及时组织档案移交。

第九章  加强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配齐配强乡镇农经管理人员。各乡镇要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管力量,配齐配强农经管理人员,确保农经管理人员从事农经管理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加强乡镇农经管理站和三资中心建设。各乡镇应落实1名农经业务主管人员,按中层干部资格条件配备,享受中层待遇。三资中心会计按照每5-6个村1名的标准配备并实行公开招聘的方式确定,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5万元。推行三资中心会计定期驻村、定期走访调研等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实质性审查。鼓励三资中心会计参加专业职称考试,乡镇按三资中心会计的职称级别给予适当补贴。乡镇农经管理人员和三资中心会计日常管理考核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实施,工作职能目标考核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加强村社财会人员队伍建设。村社财会人员的人选,应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村(社)监会成员之间没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村报账员聘用、任职资格、工作职责、解聘情形等按照《淳安县村报账员管理办法》(淳农〔20206号)执行。人选也可由村党组织提出,经村两委一社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方式由乡镇统一明确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村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岗位退出机制。对连续从事村报账员工作满5周年(含)以上退休退职且在担任报账员期间未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含)以上处分的,乡镇、村两级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助,退职后再次担任报账员的不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由乡镇确定,补助资金总额上限封顶不超过伍万元(含),资金由乡镇和村统筹解决。

               

第十章  加强监督

第四十四条 强化民主监督。凡涉及全体村民(社员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五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深化村级财务民主评议制度。村民(社员代表可通过列席联席会议、公开招投标现场活动等方式,对村级经营性事务、村级组织及其成员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行为进行监督。注重发挥村(社)监会实质作用,推行村(监会定期报告制度和倒查制度,每年向党员、村民(社员代表报告监督情况不少于4次,对村干部涉及三资管理违纪违法、村(务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倒查村(监会主任责任。

第四十五条 强化社会监督。规范推行村级财务线上线下双公开制度。加强“阳光公开”场景应用,有效运用“三务”公开栏及广播电视、手机应用等媒介,多形式线上线下双公开。 公开范围包括收入、支出、资产、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重要事项等内容。村级重大事项即时通过“三务”公开栏和网络等形式,线上线下逐项向群众双公开。鼓励开展村级财务“督查日”“质询日”等活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 创新“数智”监督。健全村级小微权力、小型工程项目、小额资金拨付的“三小”监督体系。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数字化改革,按全省统一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健全完善业务动态管理、线上实时监督、数据关联分析、风险智能预警、财务阳光公开等功能,加大数字化监管系统建设和运用,提升“数智”监督水平。

第四十七条  强化审计监督。各乡镇要按照“一年一审计,五年一轮审”全覆盖目标,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村社独资、控股的企业同步纳入审计范围。通过采用直接审计、交叉审计、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重点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签订履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使用、村社债务、村级重大项目建设以及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等开展审计监督。发生重大信访事项和村干部离任必审。县业务指导部门结合实际,加强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四十八条  加强审计结果运用。村社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县业务指导部门和乡镇应当督促村社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村社应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报告。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社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社员公开。

第十一章  加强保障

第四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综合考评和基层党建述职内容。

第五十条  落实乡镇主体责任。各乡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规范管理,落实工作经费,配备人员力量和必要的设施,建立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每月研判村“三资”管理情况,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将村两委一社干部三资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内容,并与村“一肩挑”主职干部的基本报酬、评先评优相挂钩。

第五十一条  加强部门配合。县农业农村局、纪委(监委)、组织、审计、民政、规资、审管办(招管办)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合力。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要的专项资金和培训经费。    

第五十二条 落实责任追究。对通过巡察、审计、检查等方式,或信访、举报受理中查实违反三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村两委一社主要负责人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一肩挑”主职干部是指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一肩挑”干部。

第五十四条 各乡镇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乡镇三资管理具体实施细则,报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村“一肩挑”主职干部、村报账员县内差旅费分乡镇限额标准

附件

“一肩挑”主职干部、村报账员县内

差旅费分乡镇限额标准

类别

距离标准

乡镇范围

差旅费限额标准

一类乡镇

距离千岛湖广场60公里(含)以上

中洲镇、汾口镇、枫树岭镇、王阜乡、浪川乡、瑶山乡

每人每年7000元之内

二类乡镇

距离千岛湖广场40公里(含)至60公里

石林镇、临岐镇、威坪镇、安阳乡、姜家镇、梓桐镇、鸠坑乡、屏门乡、大墅镇

每人每年6000元之内

三类乡镇

距离千岛湖广场40公里以下

富文乡、界首乡、里商乡、宋村乡、金峰乡、文昌镇、左口乡、千岛湖镇

每人每年5000元之内


淳农〔2021〕92号--中共淳安县委组织部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docx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288/2021-21327

发布机构

中共淳安县委组织部、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备注/文号

淳农〔2021〕92号

发布日期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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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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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

中共淳安县委组织部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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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将《淳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淳安县委组织部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6日

淳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适应村级组织任期“三改五”和村主职干部人选“一肩挑”带来的基层治理变革,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杭州市新时代规范村级组织运行二十条意见(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社)。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在集体所有制下,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原有积累和取得的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水域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村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本村社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村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四条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服务;乡镇农经管理站负责本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及村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三资中心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经济业务审核、财务核算、监督和服务;村社负责三资的日常管理和财务收支报账等工作;村(社)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监会]负责村社三资管理的日常监督、入账票据的联审联签、财务公开的监督、村民(社员)意见建议的受理和收集等工作。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条 建立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社按“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原则,年初拟订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要向全体社员公布。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同步,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加强基本账户核算管理。村社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禁止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禁止签发空头支票。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和现已开设的城乡统筹资金专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存款账户。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支付、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补偿、农民生活补助资金的分配和村级集体发展资金的留存。留存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培育经济增长点和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不得再进行农户或社员分配,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七条  加强专户动态管理。现已开设的城乡统筹资金专户实行动态规范管理,注销前需对专户进行清产核资。涉及土地征收征用的款项需设立专户管理的村社,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村社可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收支使用单独核算。

第八条  明确村社资金的使用范围。村社资金主要有项目建设资金、上级补助性资金、村集体自有资金(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三项内容。项目建设资金是上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村级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上级补助性资金专项用于包含办公经费等村级组织运转支出。村集体自有资金主要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不足、公益事务支出、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等支出。

第九条 严格货币资金管理。村社的一切经济往来业务及资金使用实行线上审批、银联直付制度,实行按月结账推行村务卡制度,禁止村两委一社主要负责人直接插手货币资金。推行“扫码收款”方式。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确实不能用“扫码收款”方式收款的现金收入款项应由报账员在3天内存入村社基本账户,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和多头存款。严禁村社违规出借村集体资金,严禁村社和村社经营管理人员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确保资金安全。实行组账村管,组级资金统一存入村级账户管理,按小组分别建账,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

第十条  加强村社大额资金等管理。鼓励村社大额资金实行竞争性存放,村社大额资金标准原则上定为30万元(含)以上。村社大额资金存放额度和期限须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3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竞争性存放,村社可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存储本村社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竞争条件可综合考虑对村集体经济发展贡献、农户普惠金融推广力度、服务水平等因素设置。

村社购买理财产品等须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收益率、服务水平等相关因素,并须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理财产品、定期存单等由村报账员统一保管,乡镇三资中心须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纳入会计核算并按月进行盘点清查。

第十一条  推行非现金支付管理。取消村级备用金。资金支付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或村务卡结算,实现痕迹可追溯。慰问款等小额、零星支出或确需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个人的,支付凭据必须经支付对象的签字(或盖章、按手印)确认。因本人确实无法签字需由他人代签的,由代签人对资金负责。对提现未支付款项须在3天内存入村社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  规范收益分配管理。村社当年净收益在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后方实行按份额(股份)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积金主要用于村社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开支。征地补偿费、国家和村属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外单位及个人捐助赞助、留用地指标折算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款项不得列入当年收益分配。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按淳安县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村社收益分配方案应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村社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项目建设应量力而行,避免负债搞建设。乡镇要设置村级债务规模警戒线,并对村社及社员发布预警信息,防止出现大规模债务风险。乡镇三资中心应对各村社的债权债务、参股投资形成的长期投资等详实登记入账,村社建立备查簿,做到权责清晰真实、台账记录齐全。建立每年定期核对、清缴和询证机制,确保账实相符。因兴办村集体公益事业等需向社员筹集资金和劳务的,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出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资金审批管理。实行村社资金支付线上审批,审批时须如实提供相关财务支出票据。村级财务支出严格执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社)会主任联审联签制度。实行“一肩挑”的,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和村社副社长参与联审联签;不设副主任、副社长的,由村两委一社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和社管会成员参与联审联签。对单笔数额较小(3000元以下)的村级日常经费的资金审批,由村社联审联签人员联合审签后进行办理;对数额较大[3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资金审批,须提供村两委一社联席会议集体审核同意的会议决议,村(社)监会主任和包村干部列席会议;对数额大的[20000元(含)以上]的经费支出资金审批,须提供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议。但经过招投标有明确合同约定付款要求的项目资金,以及有县以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按相关要求执行。否则,须提供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议。在此基础上,村社资金支取审批须经村社联审联签人员联合审签,包村干部、三资中心会计、农经干部、农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方可支取,支出审批申请表打印后一并入账。

村社联审联签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正确履职或无法履职的,可由村两委一社成员和村(社)监会成员集体审签或由村社通过民主议事程序决议明确审签方式,具体由乡镇在三资管理具体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乡镇三资中心须将相关书面决议(纪要)等资料扫描后作为入账附件。乡镇应指导村社按相关规定及时补充联审联签岗位人员。

第十五条  规范支出票据入账管理。财务事项发生后,经手人应取得真实反映经济事项的合法原始凭证,入账前经手人应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名,先经村分管财务干部、村(社)监会审核同意,再报村两委一社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资金审批。对经济事项不真实、票据内容不完整、填写不规范、入账手续不全或不合理开支,村报账员应拒绝提交审批与付款。乡镇三资中心对不符合制度规定、手续不完备或未经村(社)监会审核盖章的收支凭证给予退回,并督促村社限期整改落实。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村级财务收支凭证,不予入账。

第十六条  规范财务收入管理。村社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收入,以及上级转移支付、补偿资金等,应及时入账核算。报账员根据收款内容开具收款收据或完税发票,收入原则上采用“收款码”和银行转账等方式转入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章 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第十七条  规范村干部报酬补贴。村干部报酬按《关于完善“一肩挑”后村干部报酬制度进一步加强激励保障的意见(试行)》(县委〔2021〕7号)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补贴。

第十八条  规范村报账员报酬。村报账员基本报酬标准参照村党组织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待遇。村报账员兼任村两委成员或兼任其他工作的,要结合其兼任工作量的大小,在基本报酬待遇的基础上由乡镇村统筹给予增补。报账员竞聘乡镇公开选配的事务员岗位,其岗位报酬由报账员足额享受。村报账员考核奖由乡镇结合实际,统筹给予发放。村报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照村“两委”干部标准,由乡镇和村统筹安排。村报账员报酬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  规范村级劳务用工管理乡镇要指导村社建立健全用工登记、派工、考勤、结算、公示制度。村级各类劳务用工标准年初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因特殊情况调增(减)标准的,应在用工前通过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后方可列支。各类用工标准报乡镇三资中心备案存档。

劳务用工管理按照事务管理类和经济发展类分类统计核算。按考勤人员与派工人员不相容原则,明确专人考勤并公示严禁虚报。村干部或其他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额外安排人员在村列支误(务)工。特殊情况由乡镇按“一事一议”进行明确。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严格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淳安县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招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淳农〔202096号)相关规定。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招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村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严禁将村级招待费转由村内其他组织和经济实体开支。招待费一事一结,按月报账,不得签单、赊账。招待费支出票据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招待对象、招待人数及招待事由,要将各项明细单据附在发票后一并入账。对违规的招待费,乡镇三资中心一律不予报销入账。

第二十一条  规范交通差旅费支出。村社干部(含村两委成员、村社管会成员、村社监会成员、报账员)差旅费采用限额凭据报销和按实凭据报销的方式。村“一肩挑”主职干部、村报账员在本县范围内的差旅费实行限额报销制,最高不超过县统一确定限额标准(详见附表)。村社其他干部采用按实凭据报销或限额凭据报销方式,具体由各乡镇根据所辖村集体经济创收能力、距离远近、工作量大小综合确定具体方式和标准。采用限额凭据报销方式的,最高不超过县统一确定限额标准

村社干部住宿费按实凭据报销。县内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县外公务出差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70(两人一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间)。

本县范围以外的差旅费按公共交通工具标准凭据报销,自驾车出行的,出差补贴(算首尾两天,含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不超过140元;公共交通出行的,每人每天补助不超过180元。不得另外报销餐费和市内交通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不得包车。

第二十二条  规范控制通讯费支出。村“一肩挑”主职干部、村(社)监会主任、村报账员的住宅电话、手机等通讯费实行定额补贴1000人口以下的村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1000人口(含)以上的村每人每月不超过120元。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配备移动电话。村其他干部通讯费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由各乡镇结合村集体经济实际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规范办公会务费支出。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不得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上门推销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乡镇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村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注重节俭安排村级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具体标准由各乡镇结合实际按从严从俭要求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村集体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社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拟定外出学习考察方案,明确学习考察目的地、内容、参加人员、交通工具、费用预算等必要内容,事先召开村两委一社会议研究,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学习考察相关费用票据、会议决议,乡镇报批手续等报乡镇三资中心入账。鼓励村干部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乡镇给予适当学历提升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严禁捐助赞助。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社摊派费用,村社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等名义向外捐款。严禁村干部用集体资金购买个人商业保险。

第二十六条  限额报刊订阅支出。实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核制度和限额制度,严格执行省市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求和我县农村党建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规定,1000人口以下的村每年1500元,1000(含)人口以上的村每年2000元,同时可增加征订党报党刊1500元。村社公费订阅报刊,主要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与管理等刊物,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严禁超规定订阅报刊,严禁公费订购高价读物。村社报刊订阅实行乡镇统一管理和事前审批制,一年一报,凡超过限额的不得报销入账。

第五章  票据和印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规范收款票据管理。村社统一收款收据原则上采用在浙江财政非税和票据管理平台上电子开票。电子开票的项目名称统一设置为其他收入和暂收款两类。收入内容在“其他信息”中清晰详细填写。严禁代开收款收据,不得跨行业、超范围使用收款收据。乡镇建立电子统一收款收据核查、销号、归档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严格付款票据管理。支付款项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原始凭证。村社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工资单、考勤单需明确细化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要素,真实、正确、完整、及时的反映相关经济事项。自制付款凭证主要用于村民(社员)误工费、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慰问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第二十九条  规范印章管理。村社印章管理严格按《淳安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运行“五项机制”(试行)》(淳组通〔2021〕1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规范工程款审批管理。工程款审批须实行线上审批流程。原始票据须经分管财务村干部、村(社)监会主任和村两委一社主要负责人联合审签后,由村报账员发起线上审批流程,包村干部、乡镇分管项目领导、三资中心会计、农经干部、乡镇分管农经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支付,支出审批申请表打印后一并入账。

第三十一条  规范工程款结算管理。工程款实行银行转账支付,严禁用现金支付,不得委托结算。村社根据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工程发票支付工程款,严禁以各类购置材料发票作为工程项目结算凭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若省市有调整,则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规范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管理。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村社建设项目,由村两委一社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实施。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村社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预算管理、招投标、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验收、项目审计(审核)等管理按照《关于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阳光工程”的实施意见(试行)》(淳农办〔201656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招标方式规定》(淳招管办〔2013〕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淳安县村级限额以下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的通知(试行)》《淳安县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淳招管委〔2020〕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管理的通知》(淳财建〔2021495 号)等文件执行。

结算审核。单项工程财政预算批复数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统一送财政局审核。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乡镇分管项目领导审核签批后,由项目所在村社与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委托协议(乡镇统一签订的除外),其中: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由乡镇内审机构审计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结算审核争议事项的协调由乡镇分管项目领导召集结算审核单位、监理、村两委一社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村(社)监会负责人等商议确定。

中介服务。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价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类项目可凭申请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限额以下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 20万元以下的上述项目,可由乡镇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工程项目实施村在乡镇统一委托的范围内中选择相应中介服务单位;乡镇领导班子未集体研究确定的,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上述项目,在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可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研究决定1万元以下的上述项目,可由村两委一社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时应遵循回避原则,即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及监理的中介机构不能为同一家(包括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情)。

第七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村集体资产资源动态管理。村社要按照“清查、登记、申报、建档、公示、审核”程序建好资产资源台账并动态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村民(社员)公示,并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确认。村社要及时明确资产产权归属或占股比例。投入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财政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产权相应比例划归村集体所有。对村集体资产盘亏不实、毁损报废等需进行资产账面核销的,要逐一查明原因,属于人为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组织追究当事人责任后,村两委一社方可召开会议讨论拟定初步处理方案,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并报乡镇审核,再由乡镇三资中心进行调账和销账。

第三十四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时准确登记,定期盘点、掌握增减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对于购入、新建、改建的固定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投资者投入等固定资产,按要求入账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台账,明确管理责任人。村社要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一般按平均年限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时间从固定资产在资产管理模块上线时开始计提。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第三十五条 加强资源性资产管理。对资源性资产主要以摸清数量和使用状态等为重点,按不同类别建立明细登记簿,明确资源权属,实行动态管理。对尚未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要明确管护人员及责任,同时积极谋划,加快合理开发利用。

第三十六条  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交易。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交易前,按照村级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处置和交易方案应提交村民(社员)大会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村集体资产资源拍卖、转让或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租赁经营达到公开交易额度的,须进入县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对涉及面广、金额较大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也可委托市级以上公共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具体按照《淳安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淳政办发〔201523号)相关规定执行。对特殊情况,可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乡镇班子集体研究决议。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标的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可由村两委一社会议研究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后进行交易。

第三十七条  规范货物物资和服务采购(销)管理。村社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其他货物(物资)以及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山林看护等服务类采购,由村两委一社会议研究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施行;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施行,也可进入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5万元(含)以上的进入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已包含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乡镇可制定具体操作规则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执行)。对有特定技术要求的,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村集体经济发展中涉及向农户收购种子种苗、农(资)产品购销等事项,先由村两委一社拟定购销单价和购销总量金额区间等方案再实施,单项或批量购销估算总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需事前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规范资产资源合同管理。合同签订主体为村社。合同应明确标的物名称、坐落、数量、用途、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合同内容同时应包含租金市场调节机制。乡镇应明确人员对资产资源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鉴证盖章。引导村社对资产资源租赁设置适当年限,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乡镇三资中心负责指导村级合同管理。资产资源合同统一编号,由乡村两级分别归档并建立台账。加强存续期内资产资源合同管理、清理和预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清理催缴工作,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和集体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推进市场经营管理。积极探索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开展市场化、竞争性运营,鼓励有充足资金和优质资产资源的村社采用独资、入股、合资、合作等形式,通过经营公司经营集体资产。加强各类村属企业管理,村社独资、控股或多村联合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村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提升村级集体资产运营管理能力。村干部在村属企业兼职的,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取酬。村属企业年度资产负债、净利润、利润分配情况向社员公开。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明确三资档案管理范围。村社三资管理档案包括各类承包合同或协议、预决算方案、财务公开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及其他会计档案等。

第四十一条  规范三资档案管理要求。乡镇三资中心按“一社一柜”要求设立档案室,建立档案管理责任制。妥善保管各类会计资料,做到内容齐全、归档及时、装订成册,存放有序,查找方便。电算化会计档案应定期备份。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乡镇三资中心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泄露村级有关三资情况,三资档案的查阅和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村报账员或者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调整的,乡镇应及时组织档案移交。

第九章  加强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配齐配强乡镇农经管理人员。各乡镇要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管力量,配齐配强农经管理人员,确保农经管理人员从事农经管理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加强乡镇农经管理站和三资中心建设。各乡镇应落实1名农经业务主管人员,按中层干部资格条件配备,享受中层待遇。三资中心会计按照每5-6个村1名的标准配备并实行公开招聘的方式确定,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5万元。推行三资中心会计定期驻村、定期走访调研等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实质性审查。鼓励三资中心会计参加专业职称考试,乡镇按三资中心会计的职称级别给予适当补贴。乡镇农经管理人员和三资中心会计日常管理考核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实施,工作职能目标考核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加强村社财会人员队伍建设。村社财会人员的人选,应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村(社)监会成员之间没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村报账员聘用、任职资格、工作职责、解聘情形等按照《淳安县村报账员管理办法》(淳农〔20206号)执行。人选也可由村党组织提出,经村两委一社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方式由乡镇统一明确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村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岗位退出机制。对连续从事村报账员工作满5周年(含)以上退休退职且在担任报账员期间未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含)以上处分的,乡镇、村两级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助,退职后再次担任报账员的不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由乡镇确定,补助资金总额上限封顶不超过伍万元(含),资金由乡镇和村统筹解决。

               

第十章  加强监督

第四十四条 强化民主监督。凡涉及全体村民(社员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五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深化村级财务民主评议制度。村民(社员代表可通过列席联席会议、公开招投标现场活动等方式,对村级经营性事务、村级组织及其成员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行为进行监督。注重发挥村(社)监会实质作用,推行村(监会定期报告制度和倒查制度,每年向党员、村民(社员代表报告监督情况不少于4次,对村干部涉及三资管理违纪违法、村(务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倒查村(监会主任责任。

第四十五条 强化社会监督。规范推行村级财务线上线下双公开制度。加强“阳光公开”场景应用,有效运用“三务”公开栏及广播电视、手机应用等媒介,多形式线上线下双公开。 公开范围包括收入、支出、资产、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重要事项等内容。村级重大事项即时通过“三务”公开栏和网络等形式,线上线下逐项向群众双公开。鼓励开展村级财务“督查日”“质询日”等活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 创新“数智”监督。健全村级小微权力、小型工程项目、小额资金拨付的“三小”监督体系。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数字化改革,按全省统一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健全完善业务动态管理、线上实时监督、数据关联分析、风险智能预警、财务阳光公开等功能,加大数字化监管系统建设和运用,提升“数智”监督水平。

第四十七条  强化审计监督。各乡镇要按照“一年一审计,五年一轮审”全覆盖目标,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村社独资、控股的企业同步纳入审计范围。通过采用直接审计、交叉审计、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重点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签订履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使用、村社债务、村级重大项目建设以及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等开展审计监督。发生重大信访事项和村干部离任必审。县业务指导部门结合实际,加强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四十八条  加强审计结果运用。村社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县业务指导部门和乡镇应当督促村社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村社应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报告。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社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社员公开。

第十一章  加强保障

第四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综合考评和基层党建述职内容。

第五十条  落实乡镇主体责任。各乡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规范管理,落实工作经费,配备人员力量和必要的设施,建立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每月研判村“三资”管理情况,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将村两委一社干部三资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内容,并与村“一肩挑”主职干部的基本报酬、评先评优相挂钩。

第五十一条  加强部门配合。县农业农村局、纪委(监委)、组织、审计、民政、规资、审管办(招管办)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合力。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要的专项资金和培训经费。    

第五十二条 落实责任追究。对通过巡察、审计、检查等方式,或信访、举报受理中查实违反三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村两委一社主要负责人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一肩挑”主职干部是指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一肩挑”干部。

第五十四条 各乡镇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乡镇三资管理具体实施细则,报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村“一肩挑”主职干部、村报账员县内差旅费分乡镇限额标准

附件

“一肩挑”主职干部、村报账员县内

差旅费分乡镇限额标准

类别

距离标准

乡镇范围

差旅费限额标准

一类乡镇

距离千岛湖广场60公里(含)以上

中洲镇、汾口镇、枫树岭镇、王阜乡、浪川乡、瑶山乡

每人每年7000元之内

二类乡镇

距离千岛湖广场40公里(含)至60公里

石林镇、临岐镇、威坪镇、安阳乡、姜家镇、梓桐镇、鸠坑乡、屏门乡、大墅镇

每人每年6000元之内

三类乡镇

距离千岛湖广场40公里以下

富文乡、界首乡、里商乡、宋村乡、金峰乡、文昌镇、左口乡、千岛湖镇

每人每年5000元之内


淳农〔2021〕92号--中共淳安县委组织部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