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 > | 法规文件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9〕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为进一步营造我县创业氛围,建设创业陪跑空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规范创业房租补贴、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等资金使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创业场地扶持包括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补贴、创业房租补贴及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一、创业陪跑空间
(一)认定条件
由县内各乡镇、社区(行政村)或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投资创办,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创业陪跑空间:
1.孵化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简称重点人群,下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下同)的创业园,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宗旨,具有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入驻和退出机制,可以为入驻经营实体提供登记注册、财务法务、人力资源、培训教育、投资融资、商务信息、公益服务、市场渠道、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一站式、一条龙创业孵化服务,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
2.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其中直接用于创业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的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
3.重点人群创办的经营实体(重点人群担任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下同)入驻空间3个月以上的不少于5家。
(二)认定程序
1.申报。创业陪跑空间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凡有意开办创业陪跑空间的单位向县人力社保局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淳安县创业陪跑空间认定申请表》(附件1);
(2)《淳安县创业陪跑空间经营实体汇总表》(附件2);
(3)主办方营业证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验,下同);
(4)创业陪跑空间管理细则;
(5)创业陪跑空间建筑平面分布图、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6)入驻经营实体营业证照(含工商营业证照、民办非企业证照、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等,下同)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残疾人证、军人退役证明等,下同)复印件。
上述材料通过数据共享可以取得的,申请人可不提供 (下同)。
2.审核。县人力社保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认定。县人力社保局会给予认定并授牌。
(三)管理考核
1.机构职责。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创业陪跑空间的管理及运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日常管理。创业陪跑空间应以市场化运作为原则,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入驻条件、退出机制和扶持政策;及时上报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有关运行基本情况;配合县人力社保局的监督与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创业陪跑空间的健康发展。
3.考核验收。县人力社保局每年组织一次考核验收,验收条件与创业陪跑空间认定标准相同。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创业陪跑空间予以摘牌。
(四)主办方补贴
1.补贴标准。经认定的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每年可申请2-10万元的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陪跑空间内重点人群创办经营实体数5家以上不足15家的每年可获2万元补贴,15家以上不足30家的每年可获5万元补贴,30家以上的每年可获10万元补贴。
2.发放程序
(1)申请。主办方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淳安县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补贴申请表》(附件3);
②《淳安县创业陪跑空间经营实体汇总表》(附件2);
③入驻经营实体营业证照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2)审核。县人力社保局会对创业陪跑空间的情况进行验收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规定确定补贴标准。
(3)拨付。县人力社保局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创业陪跑空间主办单位为2家以上的,主办创业陪跑空间补贴直接拨付给主要申请方。
二、创业房租补贴
(一)对象条件
重点人群在我县创办经营实体,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1.经营实体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经营实体和负责人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2.担任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经营实体注册地与经营地址一致并依法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含)以上,创业者在该经营实体依法缴纳社保(在校大学生除外),企业有纳税记录。
(二)补贴标准
1.创业陪跑空间创业房租补贴
入驻我县创业陪跑空间的重点人群可享受3年内30方米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创业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1元/平方米•天。创业陪跑空间免费为入驻的重点人群提供场地的,房租补贴由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享受,创业人员不再享受。
2.创业陪跑空间外创业房租补贴
在本县创业陪跑空间外租用场地创办经营实体的重点人群可享受3年内30平方米以内的创业陪跑空间外创业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1年1元/平方米•天,第2年和第3年0.5元/平方米•天。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入驻政府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园,3年内可免费使用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
(三)发放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补贴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1)《淳安县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4)[创业陪跑空间免费使用场地的填报《淳安县创业陪跑空间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5)];
(2)经营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营业证照、房产证明、租房合同及房租凭证的复印件(创业陪跑空间免费提供使用场地的,由主办方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及经营实体负责人书面确认材料);
(3)申请前十二个月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纳税记录。
2.审核。县人力社保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查看, 报财政局审核。
3.拨付。资金到位后,县人力社保局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申请人。
(四)其它规定
1.申请对象应当在符合条件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作放弃。房租补贴每年申请一次,每次申请不超过12个月,可连续申请享受3年房租补贴,实际租房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
2.符合条件的经营实体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同一创业者创办多家经营实体的,只能有1家经营实体享受房租补贴。
3.创业陪跑空间 创业房租补贴、创业陪跑空间外创业房租补贴和大学生创业园免房租政策不可重复享受,补贴(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4.经营实体因各种原因在房租补贴期内停业、歇业的,补贴至停业、歇业日止;经营实体发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变更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终止享受补贴政策;如变更后仍符合申请条件,则享受原申请经营实体剩余年限的补贴。
5.使用家庭自有房屋创业的,不能享受创业房租补贴。
三、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一)认定条件
申报的创业孵化基地,须为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并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经营场所及设施完善。具备可自主支配经营的场地(租用场地的,自申报之日起应尚有2年以上租赁期限),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水电、消防、网络、仓库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
2.制度健全。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宗旨,具有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经营实体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有专职管理团队和服务。拥有高素质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积极开展创业孵化服务,能帮助基地内创业实体享受政府部门各项扶持政策,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融资服务、事务代理、文化建设等服务,服务效果较好。
4.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1)县级创业陪跑空间和大学生创业园须满足以下条件:入驻创业实体数达到15家以上,其中重点人群创办的经营实体数不少于8家,带动就业岗位20个以上,近2年入驻创业实体孵化存活率总体不低于60%。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县具有示范性。
2、其他创业孵化基地须满足以下条件:入驻创业实体数达到20家以上,带动就业岗位40个以上,近2年入驻创业实体孵化存活率总体不低于60%。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县具有示范性。
(二)认定程序
1.申报。凡有意申请认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向县人力社保局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淳安县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6);
(2)《淳安县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经营实体入驻情况表》(附件7);
(3)认定企业及入驻经营实体营业证照、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2.审核。县人力社保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拟认定名单。
3.公示。对拟认定的示范基地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4.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县人力社保局给予认定并授牌。
四、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县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创业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
(二)补贴标准
每成功孵化1家经营实体,可享受1000元的孵化服务补贴。(三)成功孵化的标准
1.入驻持续正常经营12个月以内毕业;
2.入驻期间带动就业3人以上,为其依法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不包含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3.毕业当月营业收入比入驻当月提高10%。
(四)发放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1)《淳安县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8);
(2)成功孵化的经营实体名单及各实体带动就业名单;
(3)与成功孵化的经营实体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
(4)成功孵化的经营实体营业证照复印件;
(5)成功孵化的经营实体入驻、毕业当月营业收入相关证明资料;
(6)为成功孵化的经营实体提供孵化服务的记录台账。
2.审核。县人力社保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拨付。县人力社保局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相关单位。
五、附则
1.在淳安“飞地”企业的创业场地扶持政策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2.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前发《关于扶持淳安县大学生创业的实施细则》(淳人社〔2014〕100号)同时废止。
3.本细则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淳安县财政局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7日
淳人社〔2021〕12号--淳安县创业场地扶持实施细则.docx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93095219/2021-19670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备注/文号
淳人社〔2021〕12号
发布日期
2021-05-28
登记号
ACAD13-2021-0003
有效性
有效
淳安县创业场地扶持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1-05-28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9〕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为进一步营造我县创业氛围,建设创业陪跑空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规范创业房租补贴、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等资金使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创业场地扶持包括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补贴、创业房租补贴及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一、创业陪跑空间
(一)认定条件
由县内各乡镇、社区(行政村)或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投资创办,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创业陪跑空间:
1.孵化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简称重点人群,下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下同)的创业园,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宗旨,具有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入驻和退出机制,可以为入驻经营实体提供登记注册、财务法务、人力资源、培训教育、投资融资、商务信息、公益服务、市场渠道、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一站式、一条龙创业孵化服务,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
2.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其中直接用于创业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的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
3.重点人群创办的经营实体(重点人群担任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下同)入驻空间3个月以上的不少于5家。
(二)认定程序
1.申报。创业陪跑空间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凡有意开办创业陪跑空间的单位向县人力社保局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淳安县创业陪跑空间认定申请表》(附件1);
(2)《淳安县创业陪跑空间经营实体汇总表》(附件2);
(3)主办方营业证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验,下同);
(4)创业陪跑空间管理细则;
(5)创业陪跑空间建筑平面分布图、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6)入驻经营实体营业证照(含工商营业证照、民办非企业证照、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等,下同)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残疾人证、军人退役证明等,下同)复印件。
上述材料通过数据共享可以取得的,申请人可不提供 (下同)。
2.审核。县人力社保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认定。县人力社保局会给予认定并授牌。
(三)管理考核
1.机构职责。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创业陪跑空间的管理及运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日常管理。创业陪跑空间应以市场化运作为原则,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入驻条件、退出机制和扶持政策;及时上报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有关运行基本情况;配合县人力社保局的监督与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创业陪跑空间的健康发展。
3.考核验收。县人力社保局每年组织一次考核验收,验收条件与创业陪跑空间认定标准相同。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创业陪跑空间予以摘牌。
(四)主办方补贴
1.补贴标准。经认定的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每年可申请2-10万元的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陪跑空间内重点人群创办经营实体数5家以上不足15家的每年可获2万元补贴,15家以上不足30家的每年可获5万元补贴,30家以上的每年可获10万元补贴。
2.发放程序
(1)申请。主办方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淳安县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补贴申请表》(附件3);
②《淳安县创业陪跑空间经营实体汇总表》(附件2);
③入驻经营实体营业证照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2)审核。县人力社保局会对创业陪跑空间的情况进行验收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规定确定补贴标准。
(3)拨付。县人力社保局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创业陪跑空间主办单位为2家以上的,主办创业陪跑空间补贴直接拨付给主要申请方。
二、创业房租补贴
(一)对象条件
重点人群在我县创办经营实体,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1.经营实体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经营实体和负责人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2.担任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经营实体注册地与经营地址一致并依法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含)以上,创业者在该经营实体依法缴纳社保(在校大学生除外),企业有纳税记录。
(二)补贴标准
1.创业陪跑空间创业房租补贴
入驻我县创业陪跑空间的重点人群可享受3年内30方米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创业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1元/平方米•天。创业陪跑空间免费为入驻的重点人群提供场地的,房租补贴由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享受,创业人员不再享受。
2.创业陪跑空间外创业房租补贴
在本县创业陪跑空间外租用场地创办经营实体的重点人群可享受3年内30平方米以内的创业陪跑空间外创业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1年1元/平方米•天,第2年和第3年0.5元/平方米•天。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入驻政府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园,3年内可免费使用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
(三)发放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补贴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1)《淳安县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4)[创业陪跑空间免费使用场地的填报《淳安县创业陪跑空间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5)];
(2)经营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营业证照、房产证明、租房合同及房租凭证的复印件(创业陪跑空间免费提供使用场地的,由主办方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及经营实体负责人书面确认材料);
(3)申请前十二个月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纳税记录。
2.审核。县人力社保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查看, 报财政局审核。
3.拨付。资金到位后,县人力社保局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申请人。
(四)其它规定
1.申请对象应当在符合条件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作放弃。房租补贴每年申请一次,每次申请不超过12个月,可连续申请享受3年房租补贴,实际租房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
2.符合条件的经营实体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同一创业者创办多家经营实体的,只能有1家经营实体享受房租补贴。
3.创业陪跑空间 创业房租补贴、创业陪跑空间外创业房租补贴和大学生创业园免房租政策不可重复享受,补贴(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4.经营实体因各种原因在房租补贴期内停业、歇业的,补贴至停业、歇业日止;经营实体发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变更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终止享受补贴政策;如变更后仍符合申请条件,则享受原申请经营实体剩余年限的补贴。
5.使用家庭自有房屋创业的,不能享受创业房租补贴。
三、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一)认定条件
申报的创业孵化基地,须为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并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经营场所及设施完善。具备可自主支配经营的场地(租用场地的,自申报之日起应尚有2年以上租赁期限),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水电、消防、网络、仓库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
2.制度健全。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宗旨,具有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经营实体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有专职管理团队和服务。拥有高素质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积极开展创业孵化服务,能帮助基地内创业实体享受政府部门各项扶持政策,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融资服务、事务代理、文化建设等服务,服务效果较好。
4.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1)县级创业陪跑空间和大学生创业园须满足以下条件:入驻创业实体数达到15家以上,其中重点人群创办的经营实体数不少于8家,带动就业岗位20个以上,近2年入驻创业实体孵化存活率总体不低于60%。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县具有示范性。
2、其他创业孵化基地须满足以下条件:入驻创业实体数达到20家以上,带动就业岗位40个以上,近2年入驻创业实体孵化存活率总体不低于60%。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县具有示范性。
(二)认定程序
1.申报。凡有意申请认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向县人力社保局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淳安县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6);
(2)《淳安县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经营实体入驻情况表》(附件7);
(3)认定企业及入驻经营实体营业证照、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2.审核。县人力社保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拟认定名单。
3.公示。对拟认定的示范基地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4.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县人力社保局给予认定并授牌。
四、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县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创业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
(二)补贴标准
每成功孵化1家经营实体,可享受1000元的孵化服务补贴。(三)成功孵化的标准
1.入驻持续正常经营12个月以内毕业;
2.入驻期间带动就业3人以上,为其依法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不包含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3.毕业当月营业收入比入驻当月提高10%。
(四)发放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1)《淳安县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8);
(2)成功孵化的经营实体名单及各实体带动就业名单;
(3)与成功孵化的经营实体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
(4)成功孵化的经营实体营业证照复印件;
(5)成功孵化的经营实体入驻、毕业当月营业收入相关证明资料;
(6)为成功孵化的经营实体提供孵化服务的记录台账。
2.审核。县人力社保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拨付。县人力社保局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相关单位。
五、附则
1.在淳安“飞地”企业的创业场地扶持政策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2.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前发《关于扶持淳安县大学生创业的实施细则》(淳人社〔2014〕100号)同时废止。
3.本细则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淳安县财政局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7日
淳人社〔2021〕12号--淳安县创业场地扶持实施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