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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 索引号:002512026/2022-23836
  • 文 号:淳政发〔2022〕6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县级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日期:2022-10-17
  • 有 效 性:有效
  • 统一编号:ACAD00–2022–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实际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现将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通告如下

    一、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义务,对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或控告。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区及其主要生息繁衍区域内,禁止从事污染环境的项目建设、倾倒固体废弃物、制造噪音、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捣毁巢、穴、洞等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的活动。

    三、在全县范围内、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确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经许可后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改造的射钉枪、毒药、麻醉药、炸药、排铳、铁夹、吊杠、猎套、地枪地弓、张网粘网、弹弓、弩、电网、电击或电子诱捕器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围网、哄赶)、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仿鸟鸣、其它电子及生物技术诱捕、设笼诱捕等方法猎捕。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五、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其栖息地环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救护电话: 110057164813551

    七、本通告自2022121日起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21012

    (此件公开发布)

淳政发〔2022〕6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wps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2-23836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淳政发〔2022〕6号

发布日期

2022-10-17

登记号

ACAD00–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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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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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实际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现将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通告如下

    一、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义务,对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或控告。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区及其主要生息繁衍区域内,禁止从事污染环境的项目建设、倾倒固体废弃物、制造噪音、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捣毁巢、穴、洞等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的活动。

    三、在全县范围内、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确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经许可后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改造的射钉枪、毒药、麻醉药、炸药、排铳、铁夹、吊杠、猎套、地枪地弓、张网粘网、弹弓、弩、电网、电击或电子诱捕器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围网、哄赶)、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仿鸟鸣、其它电子及生物技术诱捕、设笼诱捕等方法猎捕。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五、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其栖息地环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救护电话: 110057164813551

    七、本通告自2022121日起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2101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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