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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实际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现将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通告如下:
一、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义务,对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或控告。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区及其主要生息繁衍区域内,禁止从事污染环境的项目建设、倾倒固体废弃物、制造噪音、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捣毁巢、穴、洞等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的活动。
三、在全县范围内、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确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经许可后,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改造的射钉枪、毒药、麻醉药、炸药、排铳、铁夹、吊杠、猎套、地枪(地弓)、张网(粘网)、弹弓、弩、电网、电击或电子诱捕器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围网、哄赶)、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仿鸟鸣、其它电子及生物技术诱捕、设笼诱捕等方法猎捕。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五、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其栖息地环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救护电话: 110、0571–64813551。
七、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2-23836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淳政发〔2022〕6号
发布日期
2022-10-17
登记号
ACAD00–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10-17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实际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现将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通告如下:
一、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义务,对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或控告。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区及其主要生息繁衍区域内,禁止从事污染环境的项目建设、倾倒固体废弃物、制造噪音、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捣毁巢、穴、洞等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的活动。
三、在全县范围内、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确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经许可后,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改造的射钉枪、毒药、麻醉药、炸药、排铳、铁夹、吊杠、猎套、地枪(地弓)、张网(粘网)、弹弓、弩、电网、电击或电子诱捕器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围网、哄赶)、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仿鸟鸣、其它电子及生物技术诱捕、设笼诱捕等方法猎捕。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五、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其栖息地环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救护电话: 110、0571–64813551。
七、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