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府办 >法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林)自用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002512026/2022-24192
  • 文 号:淳政发〔2022〕7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县级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日期:2022-12-01
  • 有 效 性:有效
  • 统一编号: ACAD00–2022–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农(林)自用船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21127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农(林)自用船舶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县农(林)自用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淳安县内水域实际,以规范、确需、控量为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规范船舶登记、造册、发牌和操作人员管理工作

    1.规范船舶登记、造册和发牌流程。农(林)自用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其农(林)生产、生活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办理船舶编号,申请办理编号的船舶应船体结构牢固、水密和无其他明显缺陷,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航行及防污染设备设施,申请资料包括:船舶所有人身份材料、 船舶用于农(林)生产用途的个人承诺材料、船舶基本参数(包括船舶主尺度、船体材料、主机种类、主机功率)等相关材料。农(林)自用船舶船号牌依据农(林)生产、生活需要发放,原则上每户发放1个船号牌,确因农(林)生产、生活需要增发的,另行申请。农(林)自用船舶所有人应按规定在船舶显著位置放置船号牌。船号牌不得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涂改和伪造。

    2.规范船舶档案管理。各乡镇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林)自用船舶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农(林)自用船舶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船舶所有人身份信息、船舶编号、个人承诺、船舶主尺度、船体材料、主机种类、主机功率、船舶建造(购买)日期和船舶右正横照片等资料。

    3.规范退出条件和办理流程。家庭或个人因不再从事农(林)业生产或农(林)生产所在地发生变动,不再需要农(林)自用船舶的,农(林)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船舶编号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收回其船号牌,船舶交所在地乡镇政府集中停泊管理或由船舶所有人自行上岸处置。已经取得船舶编号的农(林)自用船舶因报废拆解、船舶沉没等原因灭失或失踪的,船舶所有人携带身份材料、旧船拆解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船舶编号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收回其船号牌。

    4.规范船舶所有权变更和转移时登记流程。农(林)自用船舶所有人名称、联系方式、住所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变更手续;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农(林)生产、生活所在地与受让船舶属同一乡镇政府管辖的,乡镇政府可根据所有权变动的实际情况直接变更船舶所有人等相关信息,不变更船舶编号;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农(林)生产、生活所在地与受让船舶不属同一乡镇政府管辖的,应先到船舶原属地乡镇政府办理注销手续后,由受让人到其农(林)生产、生活所在地乡镇政府重新申请办理船舶编号。

    5农(林)自用船舶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船舶基本状况良好;在船舶显著位置安装船号牌; 船舶操作人员已经乡镇政府组织的安全宣传教育;按核载人数的 100%配置救生衣(如有儿童,需配置儿童救生衣),至少配备船桨1只、声号设备1个、垃圾桶1只;出航时,确保船上至少1人携带通信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船舶所有人应做好船舶的维修保养,保持船舶良好技术状态。

    6.从事农(林)自用船舶操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年满 18 周岁及以上、65周岁(女性6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上述人员已经乡镇政府组织(淳安港航执法大队指导)的安全宣传教育。

    二、进一步规范农(林)自用船舶航行和停泊管理工作

    1.农(林)自用船舶仅限乘载从事农(林)生产、生活的人员,实际乘载总人数不得超过 3 人(包括操作人员)。

    2.农(林)自用船舶不得用于客货运输、游乐经营等营业性活动,不得用于渔业捕捞(垂钓)等与农(林)生产、生活无关的活动。

    3.农(林)自用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禁止下列行为:未配齐救生衣和航行、系泊设备;未穿着救生衣航行;酒后驾驶;在主干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夜间航行;在大雾、大雨、大风、洪水等恶劣天气中航行;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禁航命令后航行。

    4.禁止农(林)自用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污染物。

    5.农(林)自用船舶在遇险时,船上人员应当及时组织自救,并向公安淳安港航执法大队乡镇政府报告。

    6.农(林)自用船舶应按规定区域或停泊点停泊,集中停泊点由各乡镇政府公布,停泊水域的划定不得影响其它船舶航行。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1镇人民政府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农(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落实农(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核实农(林)自用船舶的实际用途并编号造册,做好新旧船号牌的更替发放,严格依法审核农(林)生活用船的申请条件,建立和完善农(林)自用船舶管理台帐和档案;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船舶所有人建立健全并落实船舶安全责任制;开展安全和救生知识宣传,组织农(林)自用船舶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负责农(林)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每年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船舶所有人落实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工作;根据辖区水域特点、农(林)自用船舶数量、水源保护、农(林)生产及生活习惯等情况,按照安全、便民的原则,公布农(林)自用船舶集中停泊点,建立出航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做好农(林)自用船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制定农(林)自用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船舶安全预防、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配合全县“数字第一湖”建设,积极引导农(林)自用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

    2村民委员会管理职责:在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宣传贯彻农(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符合本村实际的农(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农(林)自用船舶及集中停泊点安全管理工作,动态掌握船舶管理信息;及时发现、纠正、制止和报告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超载运输、乘载人员不穿着救生衣、渔业捕捞(垂钓)等违法违规行为。

    3农业农村:在职责范围内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农(林)自用船舶的规范管理工作,并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农(林)自用船舶和无牌无证船舶非法从事渔业捕捞(垂钓)的行为。

    4淳安港航执法大队:依法对通航水域内农(林)自用船舶交通运输行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农(林)自用船舶用于客货运输、游乐经营等营业性活动以及乘载人员数量超过规定限额的违法违章行为。

    5.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把农(林)自用船舶数字化管理纳入到“数字第一湖”应用中统一建设;做好农(林)自用船舶联合执法综合协调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林)自用船舶的规范管理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农(林)自用船舶监督检查工作

    1.各执法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农(林)自用船舶改变用途,用于客货运输、游乐经营等营业性活动以及渔业捕捞(垂钓)等违法违章行为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农(林)自用船舶的所有人未申请办理船舶编号、未按规定在船舶显著位置设置船号牌、乘载人员未穿着救生衣或者未载有救生通信设备的,由淳安港航执法大队、所在乡镇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3.农(林)自用船舶乘载人员数量超过规定限额或在主干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由淳安港航执法大队依法处理。

    4.县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乡镇政府农(林)自用船舶的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未按规定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监管职责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除游艇以外,船长小于12米、主机功率小于30马力,仅限家庭或者个人用于满足自身农(林)生产、生活的机动船(汽油机除外)和非机动船。

    2.本办法自202311日起实施。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淳政发〔2022〕7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林)自用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2-24192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淳政发〔2022〕7号

发布日期

2022-12-01

登记号

ACAD00–2022–0003

有效性

有效

文件关联

意见征集采纳

政策解读

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林)自用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2-01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农(林)自用船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21127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农(林)自用船舶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县农(林)自用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淳安县内水域实际,以规范、确需、控量为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规范船舶登记、造册、发牌和操作人员管理工作

    1.规范船舶登记、造册和发牌流程。农(林)自用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其农(林)生产、生活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办理船舶编号,申请办理编号的船舶应船体结构牢固、水密和无其他明显缺陷,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航行及防污染设备设施,申请资料包括:船舶所有人身份材料、 船舶用于农(林)生产用途的个人承诺材料、船舶基本参数(包括船舶主尺度、船体材料、主机种类、主机功率)等相关材料。农(林)自用船舶船号牌依据农(林)生产、生活需要发放,原则上每户发放1个船号牌,确因农(林)生产、生活需要增发的,另行申请。农(林)自用船舶所有人应按规定在船舶显著位置放置船号牌。船号牌不得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涂改和伪造。

    2.规范船舶档案管理。各乡镇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林)自用船舶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农(林)自用船舶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船舶所有人身份信息、船舶编号、个人承诺、船舶主尺度、船体材料、主机种类、主机功率、船舶建造(购买)日期和船舶右正横照片等资料。

    3.规范退出条件和办理流程。家庭或个人因不再从事农(林)业生产或农(林)生产所在地发生变动,不再需要农(林)自用船舶的,农(林)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船舶编号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收回其船号牌,船舶交所在地乡镇政府集中停泊管理或由船舶所有人自行上岸处置。已经取得船舶编号的农(林)自用船舶因报废拆解、船舶沉没等原因灭失或失踪的,船舶所有人携带身份材料、旧船拆解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船舶编号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收回其船号牌。

    4.规范船舶所有权变更和转移时登记流程。农(林)自用船舶所有人名称、联系方式、住所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变更手续;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农(林)生产、生活所在地与受让船舶属同一乡镇政府管辖的,乡镇政府可根据所有权变动的实际情况直接变更船舶所有人等相关信息,不变更船舶编号;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农(林)生产、生活所在地与受让船舶不属同一乡镇政府管辖的,应先到船舶原属地乡镇政府办理注销手续后,由受让人到其农(林)生产、生活所在地乡镇政府重新申请办理船舶编号。

    5农(林)自用船舶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船舶基本状况良好;在船舶显著位置安装船号牌; 船舶操作人员已经乡镇政府组织的安全宣传教育;按核载人数的 100%配置救生衣(如有儿童,需配置儿童救生衣),至少配备船桨1只、声号设备1个、垃圾桶1只;出航时,确保船上至少1人携带通信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船舶所有人应做好船舶的维修保养,保持船舶良好技术状态。

    6.从事农(林)自用船舶操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年满 18 周岁及以上、65周岁(女性6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上述人员已经乡镇政府组织(淳安港航执法大队指导)的安全宣传教育。

    二、进一步规范农(林)自用船舶航行和停泊管理工作

    1.农(林)自用船舶仅限乘载从事农(林)生产、生活的人员,实际乘载总人数不得超过 3 人(包括操作人员)。

    2.农(林)自用船舶不得用于客货运输、游乐经营等营业性活动,不得用于渔业捕捞(垂钓)等与农(林)生产、生活无关的活动。

    3.农(林)自用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禁止下列行为:未配齐救生衣和航行、系泊设备;未穿着救生衣航行;酒后驾驶;在主干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夜间航行;在大雾、大雨、大风、洪水等恶劣天气中航行;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禁航命令后航行。

    4.禁止农(林)自用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污染物。

    5.农(林)自用船舶在遇险时,船上人员应当及时组织自救,并向公安淳安港航执法大队乡镇政府报告。

    6.农(林)自用船舶应按规定区域或停泊点停泊,集中停泊点由各乡镇政府公布,停泊水域的划定不得影响其它船舶航行。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1镇人民政府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农(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落实农(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核实农(林)自用船舶的实际用途并编号造册,做好新旧船号牌的更替发放,严格依法审核农(林)生活用船的申请条件,建立和完善农(林)自用船舶管理台帐和档案;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船舶所有人建立健全并落实船舶安全责任制;开展安全和救生知识宣传,组织农(林)自用船舶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负责农(林)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每年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船舶所有人落实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工作;根据辖区水域特点、农(林)自用船舶数量、水源保护、农(林)生产及生活习惯等情况,按照安全、便民的原则,公布农(林)自用船舶集中停泊点,建立出航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做好农(林)自用船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制定农(林)自用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船舶安全预防、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配合全县“数字第一湖”建设,积极引导农(林)自用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

    2村民委员会管理职责:在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宣传贯彻农(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符合本村实际的农(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农(林)自用船舶及集中停泊点安全管理工作,动态掌握船舶管理信息;及时发现、纠正、制止和报告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超载运输、乘载人员不穿着救生衣、渔业捕捞(垂钓)等违法违规行为。

    3农业农村:在职责范围内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农(林)自用船舶的规范管理工作,并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农(林)自用船舶和无牌无证船舶非法从事渔业捕捞(垂钓)的行为。

    4淳安港航执法大队:依法对通航水域内农(林)自用船舶交通运输行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农(林)自用船舶用于客货运输、游乐经营等营业性活动以及乘载人员数量超过规定限额的违法违章行为。

    5.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把农(林)自用船舶数字化管理纳入到“数字第一湖”应用中统一建设;做好农(林)自用船舶联合执法综合协调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林)自用船舶的规范管理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农(林)自用船舶监督检查工作

    1.各执法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农(林)自用船舶改变用途,用于客货运输、游乐经营等营业性活动以及渔业捕捞(垂钓)等违法违章行为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农(林)自用船舶的所有人未申请办理船舶编号、未按规定在船舶显著位置设置船号牌、乘载人员未穿着救生衣或者未载有救生通信设备的,由淳安港航执法大队、所在乡镇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3.农(林)自用船舶乘载人员数量超过规定限额或在主干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由淳安港航执法大队依法处理。

    4.县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乡镇政府农(林)自用船舶的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未按规定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监管职责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除游艇以外,船长小于12米、主机功率小于30马力,仅限家庭或者个人用于满足自身农(林)生产、生活的机动船(汽油机除外)和非机动船。

    2.本办法自202311日起实施。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淳政发〔2022〕7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林)自用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