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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目前,千岛湖航区农(林)自用船舶已多达2500余艘,位居杭州地区之首,其中无牌农(林)自用船舶已达600余艘。在执法部门日常巡查中发现,存在大量农(林)自用船舶(包括未发牌船舶)从事非法载客、休闲观光、渔业捕捞(垂钓)等经营性活动,超载航行、气候恶劣天气冒险航行、不穿救生衣等违章违法行为更是屡禁不绝。此类船舶生产、经营活动的无序发展,极易发生重大水上安全事故,水上交通安全存在巨大隐患,加快推进淳安县农(林)自用船舶规范管理的立法工作刻不容缓。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船舶登记、造册、发牌和操作人员管理工作,规范乡镇农(林)自用船舶航行和停泊管理,明确各部门在农(林)自用船舶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强化农(林)自用船舶监督检查工作,实现我县农(林)自用船舶总量控制、存量消除的目标,切实维护湖区水上交通、旅游和渔业航行作业秩序,切实保障千岛湖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5〕71号)文件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五部分共24条。
第一部分共6条,明确农(林)自用船舶登记、造册、发牌和产权变更转移操作流程和标准、细化船舶档案管理要求,建立船舶退出淘汰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林)自用船舶准入和退出管理,同时对船舶操作人员的从业条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
第二部分共6条,明确了农(林)自用船舶的限载人数、实际用途、航行行为、防污染要求、遇险报警和停泊具体要求;
第三部分共6条,对乡镇、村、渔政、港航、综合执法局等单位的管理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第四部分共4条,明确农(林)自用船舶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要求;
第五部分附则共2条,对农(林)自用船舶的定义进行了细化,对办法实施时间进行了明确。
四、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淳安港航执法大队
解读人:淳安港航执法大队长李箭
联系电话:0571-64813471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2-24193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01
登记号
有效性
《淳安县农(林)自用船舶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12-01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目前,千岛湖航区农(林)自用船舶已多达2500余艘,位居杭州地区之首,其中无牌农(林)自用船舶已达600余艘。在执法部门日常巡查中发现,存在大量农(林)自用船舶(包括未发牌船舶)从事非法载客、休闲观光、渔业捕捞(垂钓)等经营性活动,超载航行、气候恶劣天气冒险航行、不穿救生衣等违章违法行为更是屡禁不绝。此类船舶生产、经营活动的无序发展,极易发生重大水上安全事故,水上交通安全存在巨大隐患,加快推进淳安县农(林)自用船舶规范管理的立法工作刻不容缓。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船舶登记、造册、发牌和操作人员管理工作,规范乡镇农(林)自用船舶航行和停泊管理,明确各部门在农(林)自用船舶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强化农(林)自用船舶监督检查工作,实现我县农(林)自用船舶总量控制、存量消除的目标,切实维护湖区水上交通、旅游和渔业航行作业秩序,切实保障千岛湖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5〕71号)文件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五部分共24条。
第一部分共6条,明确农(林)自用船舶登记、造册、发牌和产权变更转移操作流程和标准、细化船舶档案管理要求,建立船舶退出淘汰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林)自用船舶准入和退出管理,同时对船舶操作人员的从业条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
第二部分共6条,明确了农(林)自用船舶的限载人数、实际用途、航行行为、防污染要求、遇险报警和停泊具体要求;
第三部分共6条,对乡镇、村、渔政、港航、综合执法局等单位的管理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第四部分共4条,明确农(林)自用船舶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要求;
第五部分附则共2条,对农(林)自用船舶的定义进行了细化,对办法实施时间进行了明确。
四、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淳安港航执法大队
解读人:淳安港航执法大队长李箭
联系电话:0571-64813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