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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工业用地保障,加快推进工业项目投产落地,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工业用地要素保障
(一)确保工业用地持续增长。在现有工业用地规模8800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工业用地规模,科学布局,确保“十四五”全县工业用地总规模不少于10000亩(不包括飞地),积极推动县外产业飞地的开发,在空间和指标上全力予以保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全县工业用地留足发展空间。
(二)稳固工业用地存量。对存量工业用地实施逐宗编号、锁定坐标、赋码管理,实行规划严控,使用严管,确保不减少。确保存量工业用地全部用于工业发展,因实施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用途的,要严格按照“先补后调”的要求落实1:1.2比率占补平衡,补划的工业用地须完成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拆迁工作并纳入当年度或下一年度的土地出让计划。
(三)优化工业用地增量。坚持“精准配置、突出重点、节约集约”的原则,推进用地计划精准化、差别化管理,重点围绕水饮料、大健康等生态制造业,做精做细项目用地保障。按照“要素围绕项目转、项目围绕规划转”思路,每年安排不少于计划指标的20%用于保障县重点工业产业项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通过向上申请预支和奖补等形式,力促重大工业项目及早落地。
二、大力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四)鼓励实施“零土地”技改。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开展“消低增效”行动,加快实施“腾笼换鸟”。坚持政府主导,支持低效工业用地通过政府回购、企业自主改造提升、兼并重组、二级市场流转等多种形式实施二次开发。
上一年度亩均税收、开发建设强度等未达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要求的,应纳入低效工业用地实施综合治理范围。上一年度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为D类且企业缺乏提升实力的,实施水电气价格等差别化政策,原则上不再供应新增工业用地。对于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无法自主提升改造,或者近三年连续亩均效益评价为D类的工业用地,要加大力度优先进行回购。
对供而未用的工业用地,在新受让企业落实履约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重新约定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开发投资总额未达25%以上的,签订转让合同后,可先行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监管协议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对用而未尽的工业用地,符合环保、规划等相关规定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依据相关土地收储政策,由县政府予以收回并重新供地。也可以经属地乡镇政府(管委会)与拟受让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再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原用地单位与拟受让单位签订转让合同,先行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监管协议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提高工业用地质量
(六)完善“标准地”标准和内容。持续推行工业用地100%“标准地”出让,分行业细化标准地内容和要求,提高综合能耗和碳排放标准,严控“两高”项目。新增工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2,行业有特殊生产工艺要求的工业用地除外。
(七)推行弹性出让。根据工业用地项目发展周期特点,通过“缩短出让年期”“先租后让”等灵活的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可实行30年期一次性出让制度,土地出让起价按照0.6系数确定。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期满后企业投入产出水平等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可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按协议方式将其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实行30年期“先租后让”的,前6年的租金按总地价的10%确定,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租赁用地履约情况考核达标后,以协议方式签订剩余年期土地出让合同,并收取30年期总地价扣除已缴纳租金后的差价。
(八)鼓励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优化详细规划选址论证,综合考虑空间布局、集约利用、产业融合等因素,探索开展以工业为主的“工业+商服”“工业+科研”“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促进产业融合。
以工业为主的混合用地应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按规定移交的部分除外),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土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分别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按不同用途进行评估。
(九)创新工业供地模式。探索以“共有产权”模式建设标准厂房。在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时明确政府和企业所占比例份额共同持有土地使用权,并指定国有企业作为共有产权政府份额的代持机构。企业工业用地开发后固投、产值和税收达到约定标准时,企业可申请按照约定的价格向政府购买全部产权。
四、加快项目落地见效
(十)稳妥推进产业园建设。按照“规模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探索在产业氛围浓厚、集聚基础较好的园区平台建设产业园。
产业园项目建成且引进企业税收达到“标准地”文件中固投、产值、税收等验收标准后,需产权分割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新建产业园,在土地出让时,须在土地挂牌文件和出让合同中明确产业园固投、产值、税收等分割转让条件和分割标准。
(十一)实施带项目带方案出让。鼓励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带项目出让,由县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论证,提出产业准入条件、履约监管要求等,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实行“带项目”出让。鼓励通用行业的工业用地实行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出让。“带方案”出让的工业项目,在竞得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同步办理,实现“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
五、强化履约监管
(十二)完善用地进度约束。强化企业开竣工约束,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成交后,应在履约监管协议中一次性明确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等约束性指标及相关违约责任。各乡镇政府(管委会)要加强项目招商引资的前期工作,确保招引项目及时落地。新供工业用地原则上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之日起2年内竣工投产,最长不超过3年。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政府(管委会)要落实“标准地”履约监管的主体责任,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协同监管体系。项目建成投产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跟踪项目对应指标的履约情况,负责做好相关数据搜集和监管评价。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每年对全县已投产“标准地”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并负责对单位能耗指标履约监管进行跟踪指导;县审计局负责对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履约监管责任进行审计监督;县生态产业和商务局负责对全县招引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指标履约监管进行跟踪指导、按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要求对工业项目税收达成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并做好工业用地年度亩产效益评价工作;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工业用地出让管理,落实“标准地”要求实现净地出让,并对容积率指标履约进行跟踪指导;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负责对单位排放指标履约监管进行跟踪指导。
(十三)强化工业用地全流程闭合管理。对新供工业用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初始办证至工业用地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前,不动产登记证书备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以土地出让总价款为最高抵押额。
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2-23261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淳政办发〔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7-28
登记号
ACAD01–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工业用地保障加快推进工业项目投产落地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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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工业用地保障,加快推进工业项目投产落地,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工业用地要素保障
(一)确保工业用地持续增长。在现有工业用地规模8800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工业用地规模,科学布局,确保“十四五”全县工业用地总规模不少于10000亩(不包括飞地),积极推动县外产业飞地的开发,在空间和指标上全力予以保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全县工业用地留足发展空间。
(二)稳固工业用地存量。对存量工业用地实施逐宗编号、锁定坐标、赋码管理,实行规划严控,使用严管,确保不减少。确保存量工业用地全部用于工业发展,因实施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用途的,要严格按照“先补后调”的要求落实1:1.2比率占补平衡,补划的工业用地须完成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拆迁工作并纳入当年度或下一年度的土地出让计划。
(三)优化工业用地增量。坚持“精准配置、突出重点、节约集约”的原则,推进用地计划精准化、差别化管理,重点围绕水饮料、大健康等生态制造业,做精做细项目用地保障。按照“要素围绕项目转、项目围绕规划转”思路,每年安排不少于计划指标的20%用于保障县重点工业产业项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通过向上申请预支和奖补等形式,力促重大工业项目及早落地。
二、大力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四)鼓励实施“零土地”技改。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开展“消低增效”行动,加快实施“腾笼换鸟”。坚持政府主导,支持低效工业用地通过政府回购、企业自主改造提升、兼并重组、二级市场流转等多种形式实施二次开发。
上一年度亩均税收、开发建设强度等未达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要求的,应纳入低效工业用地实施综合治理范围。上一年度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为D类且企业缺乏提升实力的,实施水电气价格等差别化政策,原则上不再供应新增工业用地。对于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无法自主提升改造,或者近三年连续亩均效益评价为D类的工业用地,要加大力度优先进行回购。
对供而未用的工业用地,在新受让企业落实履约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重新约定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开发投资总额未达25%以上的,签订转让合同后,可先行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监管协议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对用而未尽的工业用地,符合环保、规划等相关规定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依据相关土地收储政策,由县政府予以收回并重新供地。也可以经属地乡镇政府(管委会)与拟受让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再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原用地单位与拟受让单位签订转让合同,先行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监管协议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提高工业用地质量
(六)完善“标准地”标准和内容。持续推行工业用地100%“标准地”出让,分行业细化标准地内容和要求,提高综合能耗和碳排放标准,严控“两高”项目。新增工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2,行业有特殊生产工艺要求的工业用地除外。
(七)推行弹性出让。根据工业用地项目发展周期特点,通过“缩短出让年期”“先租后让”等灵活的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可实行30年期一次性出让制度,土地出让起价按照0.6系数确定。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期满后企业投入产出水平等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可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按协议方式将其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实行30年期“先租后让”的,前6年的租金按总地价的10%确定,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租赁用地履约情况考核达标后,以协议方式签订剩余年期土地出让合同,并收取30年期总地价扣除已缴纳租金后的差价。
(八)鼓励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优化详细规划选址论证,综合考虑空间布局、集约利用、产业融合等因素,探索开展以工业为主的“工业+商服”“工业+科研”“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促进产业融合。
以工业为主的混合用地应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按规定移交的部分除外),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土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分别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按不同用途进行评估。
(九)创新工业供地模式。探索以“共有产权”模式建设标准厂房。在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时明确政府和企业所占比例份额共同持有土地使用权,并指定国有企业作为共有产权政府份额的代持机构。企业工业用地开发后固投、产值和税收达到约定标准时,企业可申请按照约定的价格向政府购买全部产权。
四、加快项目落地见效
(十)稳妥推进产业园建设。按照“规模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探索在产业氛围浓厚、集聚基础较好的园区平台建设产业园。
产业园项目建成且引进企业税收达到“标准地”文件中固投、产值、税收等验收标准后,需产权分割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新建产业园,在土地出让时,须在土地挂牌文件和出让合同中明确产业园固投、产值、税收等分割转让条件和分割标准。
(十一)实施带项目带方案出让。鼓励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带项目出让,由县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论证,提出产业准入条件、履约监管要求等,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实行“带项目”出让。鼓励通用行业的工业用地实行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出让。“带方案”出让的工业项目,在竞得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同步办理,实现“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
五、强化履约监管
(十二)完善用地进度约束。强化企业开竣工约束,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成交后,应在履约监管协议中一次性明确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等约束性指标及相关违约责任。各乡镇政府(管委会)要加强项目招商引资的前期工作,确保招引项目及时落地。新供工业用地原则上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之日起2年内竣工投产,最长不超过3年。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政府(管委会)要落实“标准地”履约监管的主体责任,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协同监管体系。项目建成投产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跟踪项目对应指标的履约情况,负责做好相关数据搜集和监管评价。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每年对全县已投产“标准地”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并负责对单位能耗指标履约监管进行跟踪指导;县审计局负责对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履约监管责任进行审计监督;县生态产业和商务局负责对全县招引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指标履约监管进行跟踪指导、按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要求对工业项目税收达成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并做好工业用地年度亩产效益评价工作;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工业用地出让管理,落实“标准地”要求实现净地出让,并对容积率指标履约进行跟踪指导;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负责对单位排放指标履约监管进行跟踪指导。
(十三)强化工业用地全流程闭合管理。对新供工业用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初始办证至工业用地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前,不动产登记证书备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以土地出让总价款为最高抵押额。
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