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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安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2512026/2023-25832
  • 文 号:淳政办发〔2023〕1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县级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日期:2023-03-29
  • 有 效 性:有效
  • 统一编号: ACAD01–2023–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22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扩大惠民殡葬受益范围,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

    (一)免费对象。在淳安县殡仪馆实行火化的下列对象,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1.淳安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在淳安县区域内死亡的非淳安户籍人员。

    (二)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限淳安县域内使用淳安县殡仪馆殡葬专用普通车辆接运遗体);

    2.遗体存放(限淳安县殡仪馆内普通冷藏柜,存放期限3天以内);

    3.遗体火化(限普通火化炉);

    4.遗体守灵(限普通守灵房,守灵时间1天以内);

    5.骨灰盒(限指定300元骨灰盒一只,不折现);

    6.骨灰寄存(限在淳安县殡仪馆火化且使用木质骨灰盒,存放期限1年以内);

    7.属淳安县户籍的下列重点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赠送花圈1只。包括: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享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获得五一劳动奖章人员;80岁以上老人。

    (三)办理程序。经办人直接向淳安县殡仪馆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2.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逝者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1份;

    4.逝者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享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获得五一劳动奖章人员的人员,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5.在淳安县境内发现的无名、无主尸体,由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淳安县殡仪馆对上述材料审核后,按规定给予办理免费手续。

    二、丧葬服务和管理

    (一)加大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补助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奖补政策。按照我县生态葬法标准新建的公益性生态公墓,补助标准由每穴500元提高到每穴700元,最高补助数量调整为行政村总人口×7‰(年死亡率)×10年(使用时间)。

    (二)推进乡镇级公墓建设。长远布局乡镇级公墓设施建设,对按照2022年《浙江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标准(试行)》新建的,占地面积5亩以上,墓穴数量1500穴以上的乡镇级公墓,县财政予以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标准为工程决算金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乡镇级公墓建设项目按有关政策执行。

    (三)坚持移风易俗节俭办丧。积极弘扬我县吃苦耐劳、厚养薄葬的优良传统,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大操大办。大力推进骨灰堂、树葬等新型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树立绿色文明殡葬理念,大力推广鲜花祭扫等绿色祭扫方式,禁止在广场、公路、社区等公共场所开展治丧活动,严禁封建迷信治丧行为。

    三、经费承担及结算

    1.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赠送的花圈费用、无名无主尸体的所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淳安县殡仪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

    2.在淳安县殡仪馆内购买更高价骨灰盒、使用高档车辆接运遗体、使用拣灰炉火化遗体等选择性服务项目的费用,在扣除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后向经办人收取。

    3.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赠送的花圈费用、无名无主尸体的所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生态公墓补助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县民政局负责做好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实施工作,淳安县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把审核关,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2.县民政局应加强对惠民殡葬基本服务的审核,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申领;县财政局对惠民殡葬基本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3.经办人必须遵守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淳安县推行的有关生态殡葬工作要求,规范化安放骨灰,严禁乱葬乱埋。

    本办法自202351日起施行。原发《淳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同时废止。

淳政办发〔2023〕1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安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3-25832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淳政办发〔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3-29

登记号

ACAD01–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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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安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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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22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扩大惠民殡葬受益范围,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

    (一)免费对象。在淳安县殡仪馆实行火化的下列对象,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1.淳安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在淳安县区域内死亡的非淳安户籍人员。

    (二)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限淳安县域内使用淳安县殡仪馆殡葬专用普通车辆接运遗体);

    2.遗体存放(限淳安县殡仪馆内普通冷藏柜,存放期限3天以内);

    3.遗体火化(限普通火化炉);

    4.遗体守灵(限普通守灵房,守灵时间1天以内);

    5.骨灰盒(限指定300元骨灰盒一只,不折现);

    6.骨灰寄存(限在淳安县殡仪馆火化且使用木质骨灰盒,存放期限1年以内);

    7.属淳安县户籍的下列重点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赠送花圈1只。包括: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享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获得五一劳动奖章人员;80岁以上老人。

    (三)办理程序。经办人直接向淳安县殡仪馆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2.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逝者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1份;

    4.逝者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享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获得五一劳动奖章人员的人员,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5.在淳安县境内发现的无名、无主尸体,由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淳安县殡仪馆对上述材料审核后,按规定给予办理免费手续。

    二、丧葬服务和管理

    (一)加大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补助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奖补政策。按照我县生态葬法标准新建的公益性生态公墓,补助标准由每穴500元提高到每穴700元,最高补助数量调整为行政村总人口×7‰(年死亡率)×10年(使用时间)。

    (二)推进乡镇级公墓建设。长远布局乡镇级公墓设施建设,对按照2022年《浙江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标准(试行)》新建的,占地面积5亩以上,墓穴数量1500穴以上的乡镇级公墓,县财政予以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标准为工程决算金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乡镇级公墓建设项目按有关政策执行。

    (三)坚持移风易俗节俭办丧。积极弘扬我县吃苦耐劳、厚养薄葬的优良传统,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大操大办。大力推进骨灰堂、树葬等新型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树立绿色文明殡葬理念,大力推广鲜花祭扫等绿色祭扫方式,禁止在广场、公路、社区等公共场所开展治丧活动,严禁封建迷信治丧行为。

    三、经费承担及结算

    1.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赠送的花圈费用、无名无主尸体的所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淳安县殡仪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

    2.在淳安县殡仪馆内购买更高价骨灰盒、使用高档车辆接运遗体、使用拣灰炉火化遗体等选择性服务项目的费用,在扣除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后向经办人收取。

    3.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赠送的花圈费用、无名无主尸体的所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生态公墓补助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县民政局负责做好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实施工作,淳安县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把审核关,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2.县民政局应加强对惠民殡葬基本服务的审核,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申领;县财政局对惠民殡葬基本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3.经办人必须遵守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淳安县推行的有关生态殡葬工作要求,规范化安放骨灰,严禁乱葬乱埋。

    本办法自202351日起施行。原发《淳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同时废止。

淳政办发〔2023〕1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安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