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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 索引号:002512026/2023-25829
  • 文 号:淳政办发〔2023〕2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县级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日期:2023-03-31
  • 有 效 性:有效
  • 统一编号: ACAD01–2023–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扩容提质增效,持续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的需求,切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底,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1个以上,在县妇幼保健院建设一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每千名3岁以下婴幼儿拥有1.8家成长驿站,50%以上乡镇拥有1家示范型的婴幼儿成长驿站。

    2025年,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6个以上,公办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100%,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 90%以上。实现乡镇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新建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全覆盖。每千名3岁以下婴幼儿拥有2家成长驿站,每个乡镇至少有1家示范型成长驿站,社区成长驿站覆盖率达到50%以上。力争建成1家县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婴幼儿照护的支持与指导。

    1.构建普惠托育专业指导体系。充分发挥淳安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作用,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依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

    2.优化育儿社会环境支持。贯彻落实《母婴室建设与管理规范》,加强母婴设施建设,开展标准化母婴设施改造,实现重点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全覆盖,为婴幼儿照护、哺乳喂养等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为开展家庭亲子活动提供条件。探索建立用人单位育儿成本分担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实施弹性工时、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家庭友好措施,持续拓展降低婴幼儿养育成本渠道。依托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建立婴幼儿成长驿站,探索与高星级酒店共建共享成长驿站,免费向社区居民开放,提供育儿技能指导、亲子游戏陪伴、儿童健康管理等服务。探索家长互助式、社区临时托管式公益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

    3.强化育儿家庭环境支持。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倡导以家庭为主导的婴幼儿养育理念,指导家庭科学养育,并对确有养育困难的婴幼儿家庭提供重点服务,促进婴幼儿全面健康成长。引导广大家庭培树良好家风,指导帮助调适家庭亲子关系,加强对家长的儿童心理健康知识教育,缓解育儿焦虑。通过专业培训,大力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母子健康手册信息推送等形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化指导。(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政府

    (二)完善多元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1.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建立“5+X”多元化托育服务体系(5种主要模式: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X种补充模式:家庭托育点、成长驿站等),重点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推进综合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单位托育设施、幼儿园托班和家庭托育点等建设,鼓励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政务服务集中区等在自有场地内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打造15分钟托育服务圈。到2025年,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要有1家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

    2.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各乡镇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按常住人口规模,合理规划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并纳入社区配套用房统筹建设。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拟订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和设施配建比例及相关要求可作为出让合同的附件纳入挂牌出让文件。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属地乡镇,由乡镇按规定用途举办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委托办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按常住人口30004000户配置一处,每增加3000户增配一处。新建居住区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按照每百户不少于 15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相对集中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一般不得安排在3楼及以上。已建成居住区应充分考虑实际需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原则上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0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力争在 2025年之前配置到位。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建中,统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在老旧居住小区综合改造提升中,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设施,增设婴幼儿照护室内外活动场地。(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的统筹。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服务、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加大幼儿园托班服务的供给,鼓励在新建居住区建设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引导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2023年覆盖率达到20%以上,2025年覆盖率达到50%以上,托班招生人数逐年提升,幼儿园新增托班建设提升、人员待遇等相关经费由县财政全额保障。支持民办幼儿园利用存量资源开设托班,提高托班服务供给。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托班保教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民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由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三)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实施属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民政或机构编制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共享至县卫生健康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后,应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备案。县卫生健康局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并在政务网站上公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

    2.建立综合管理体系。各乡镇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基层治理平台管理,建立举办者自查、部门抽查和属地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乡镇联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住建、消防、教育、人力社保、民政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后续工作。公安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雪亮工程”,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设置出入口监控,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婴幼儿人身安全、虐童等违法犯罪行为。消防、住建部门要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纠纷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妥善处理。(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

    3.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承担保障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配齐配足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查制度,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突发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依法追究实施损害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责任,依法实行终身禁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实施封闭式管理,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确保监控系统实现对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并24小时运行,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联网属地接处警中心或报警监控中心。提供餐食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等要接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淳安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乡镇要整合资源,提供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适时组织实施综合监管和集中整治。(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强化政策支持。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及其机构的发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指已备案并经县卫生健康局或县教育局认定,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办托主体包括乡镇社区、社会力量、单位或园区楼宇、幼儿园等。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认定、日常运营补助发放程序和标准等要求按照《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建设补助。新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含公办和民办幼儿园新增托班),实施软硬件改造后具备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托班条件,按备案核定托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0.05万元/托位。

    2)日常运营补助。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含公办和民办幼儿园)按收托婴幼儿总月数进行补助。收托24个月龄以上至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幼儿(托大班),每人每月补助300400元;收托1224个月龄幼儿(托小班),每人每月补助500600元;收托12个月龄以下婴儿(乳儿班),每人每月补助800900元。混龄托班以班中月龄大的婴幼儿收托标准进行补助。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不计算。

    2.成长驿站补助。通过验收的社区婴幼儿成长驿站落实建设补助,基础型补助5万元/家,示范型补助10万元/家。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运营补助,基础型3万元,示范型5万元。

    3.基地补助。县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经费由县财政全额保障,并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县级婴幼儿照护实训基地建设经费由县财政全额保障,并提供每年10万元运营补助。

    4.落实税费优惠。经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申请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通过实行分表计量或配比计量解决操作性问题。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对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5.其他支持措施。通过改造现有存量建筑(工业用地除外)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基本办托条件的,由办托主体申报,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综合论证同意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并明确用途和使用期限。鼓励保险企业开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险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意外险产品。

    (三)加快队伍建设。鼓励专业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和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纳入技能类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落实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从业技能等方面的继续教育。落实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专职人员,负责人员培训、养育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婴幼儿成长驿站的验收巡查。(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四)加强信息支撑。整合现有资源,利用信息化手段,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运行情况、质量评估、人员情况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部门应加强履职过程中形成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和预警防控能力。(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

    本文件自202351日起施行,202211日以后新改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政策参照该文件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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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3-25829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淳政办发〔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03-31

登记号

ACAD01–202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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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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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扩容提质增效,持续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的需求,切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底,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1个以上,在县妇幼保健院建设一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每千名3岁以下婴幼儿拥有1.8家成长驿站,50%以上乡镇拥有1家示范型的婴幼儿成长驿站。

    2025年,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6个以上,公办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100%,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 90%以上。实现乡镇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新建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全覆盖。每千名3岁以下婴幼儿拥有2家成长驿站,每个乡镇至少有1家示范型成长驿站,社区成长驿站覆盖率达到50%以上。力争建成1家县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婴幼儿照护的支持与指导。

    1.构建普惠托育专业指导体系。充分发挥淳安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作用,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依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

    2.优化育儿社会环境支持。贯彻落实《母婴室建设与管理规范》,加强母婴设施建设,开展标准化母婴设施改造,实现重点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全覆盖,为婴幼儿照护、哺乳喂养等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为开展家庭亲子活动提供条件。探索建立用人单位育儿成本分担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实施弹性工时、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家庭友好措施,持续拓展降低婴幼儿养育成本渠道。依托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建立婴幼儿成长驿站,探索与高星级酒店共建共享成长驿站,免费向社区居民开放,提供育儿技能指导、亲子游戏陪伴、儿童健康管理等服务。探索家长互助式、社区临时托管式公益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

    3.强化育儿家庭环境支持。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倡导以家庭为主导的婴幼儿养育理念,指导家庭科学养育,并对确有养育困难的婴幼儿家庭提供重点服务,促进婴幼儿全面健康成长。引导广大家庭培树良好家风,指导帮助调适家庭亲子关系,加强对家长的儿童心理健康知识教育,缓解育儿焦虑。通过专业培训,大力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母子健康手册信息推送等形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化指导。(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政府

    (二)完善多元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1.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建立“5+X”多元化托育服务体系(5种主要模式: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X种补充模式:家庭托育点、成长驿站等),重点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推进综合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单位托育设施、幼儿园托班和家庭托育点等建设,鼓励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政务服务集中区等在自有场地内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打造15分钟托育服务圈。到2025年,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要有1家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

    2.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各乡镇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按常住人口规模,合理规划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并纳入社区配套用房统筹建设。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拟订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和设施配建比例及相关要求可作为出让合同的附件纳入挂牌出让文件。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属地乡镇,由乡镇按规定用途举办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委托办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按常住人口30004000户配置一处,每增加3000户增配一处。新建居住区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按照每百户不少于 15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相对集中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一般不得安排在3楼及以上。已建成居住区应充分考虑实际需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原则上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0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力争在 2025年之前配置到位。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建中,统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在老旧居住小区综合改造提升中,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设施,增设婴幼儿照护室内外活动场地。(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的统筹。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服务、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加大幼儿园托班服务的供给,鼓励在新建居住区建设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引导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2023年覆盖率达到20%以上,2025年覆盖率达到50%以上,托班招生人数逐年提升,幼儿园新增托班建设提升、人员待遇等相关经费由县财政全额保障。支持民办幼儿园利用存量资源开设托班,提高托班服务供给。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托班保教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民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由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三)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实施属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民政或机构编制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共享至县卫生健康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后,应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备案。县卫生健康局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并在政务网站上公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

    2.建立综合管理体系。各乡镇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基层治理平台管理,建立举办者自查、部门抽查和属地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乡镇联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住建、消防、教育、人力社保、民政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后续工作。公安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雪亮工程”,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设置出入口监控,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婴幼儿人身安全、虐童等违法犯罪行为。消防、住建部门要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纠纷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妥善处理。(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

    3.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承担保障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配齐配足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查制度,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突发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依法追究实施损害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责任,依法实行终身禁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实施封闭式管理,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确保监控系统实现对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并24小时运行,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联网属地接处警中心或报警监控中心。提供餐食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等要接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淳安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乡镇要整合资源,提供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适时组织实施综合监管和集中整治。(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强化政策支持。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及其机构的发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指已备案并经县卫生健康局或县教育局认定,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办托主体包括乡镇社区、社会力量、单位或园区楼宇、幼儿园等。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认定、日常运营补助发放程序和标准等要求按照《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建设补助。新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含公办和民办幼儿园新增托班),实施软硬件改造后具备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托班条件,按备案核定托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0.05万元/托位。

    2)日常运营补助。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含公办和民办幼儿园)按收托婴幼儿总月数进行补助。收托24个月龄以上至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幼儿(托大班),每人每月补助300400元;收托1224个月龄幼儿(托小班),每人每月补助500600元;收托12个月龄以下婴儿(乳儿班),每人每月补助800900元。混龄托班以班中月龄大的婴幼儿收托标准进行补助。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不计算。

    2.成长驿站补助。通过验收的社区婴幼儿成长驿站落实建设补助,基础型补助5万元/家,示范型补助10万元/家。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运营补助,基础型3万元,示范型5万元。

    3.基地补助。县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经费由县财政全额保障,并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县级婴幼儿照护实训基地建设经费由县财政全额保障,并提供每年10万元运营补助。

    4.落实税费优惠。经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申请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通过实行分表计量或配比计量解决操作性问题。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对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5.其他支持措施。通过改造现有存量建筑(工业用地除外)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基本办托条件的,由办托主体申报,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综合论证同意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并明确用途和使用期限。鼓励保险企业开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险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意外险产品。

    (三)加快队伍建设。鼓励专业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和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纳入技能类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落实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从业技能等方面的继续教育。落实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专职人员,负责人员培训、养育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婴幼儿成长驿站的验收巡查。(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四)加强信息支撑。整合现有资源,利用信息化手段,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运行情况、质量评估、人员情况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部门应加强履职过程中形成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和预警防控能力。(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

    本文件自202351日起施行,202211日以后新改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政策参照该文件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24

    (此件公开发布)

淳政办发〔2023〕2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