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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一)改革要求。2022年9月23日经省委深改委第二次会议同意,确定我县为全省长期护理保险26个山区县中唯一一个改革试点县。省局下发的《关于确定“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保障责任试点单位的通知》中,还明确了丽水市、湖州市吴兴区、嵊泗县等三个地区也是新一轮“浙里惠民保” 长期护理保障责任试点地区。同时把此项工作纳入省民生实事工程,按进度要求9月底前完成参保任务。
(二)社会需要。经前期调查摸底,我县目前重度失能人员达1000余人,中轻度失能人员近5000人。由于现有医保政策缺乏专门针对失能人员护理的待遇标准和补偿制度,致使部分失能人员只能入住医院接受护理,不仅长期挤占我县有限的医疗资源,而且加重个人和医保基金的支出负担;绝大部分失能人员则因无力承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和护理成本,只能选择居家接受亲属照护,不仅照护服务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而且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都受到重大影响,从而造成“一人失能、全家失衡”。同时,作为全省老龄化程度最为严重的山区县,机构20%、居家80%的护理结构,不利于我县医康养融合发展的整体布局和市场培育。
二、政策依据
《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6号)、《关于深化浙江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改革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15 号)、《关于确定“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保障责任试点单位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6号)。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及筹资
一是参保范围。在我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西湖益联保”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是筹资标准。试点起步阶段,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定额筹资,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由个人和财政按比例分担。职工医保个人和财政同比例分担,个人45元,财政45元;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和财政按1:2比例分担,个人30元,财政60元。
困难群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保费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保障。
(二)待遇保障
一是保障范围。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精神,长护险试点期间的保障范围暂定为经评估为重度失能的人员。
二是待遇标准。试点长护险待遇不设起付标准,根据机构和居家两种不同的护理服务方式,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其中,定点机构护理按50元/日实行包干定额结算;居家护理按每月20小时的服务时长、每小时50元的服务价格进行付费,由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80%和20%。
三是待遇享受。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养老服务补贴(电子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等政策的衔接。符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并同时也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待遇的人员,选择机构护理的,可根据其本人意愿选择享受其中一项待遇;选择居家护理的,如果重度残疾人补贴继续发放的,按10小时/月享受长护服务时长。
(三)管理方面
一是经办管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由政府引导,通过公开选定服务能力强、经营信誉好的保险机构作为承保机构,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采取联保共保等方式承保。
二是基金管理。承保机构开设长期护理保险专设账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同一承办周期内,上年结余部分滚存入下一年度使用。一个承办周期内的结余部分,转入下一承办周期滚存使用。年度筹集保费收不抵支时,由承保机构先行垫付,可在下一年度适当调整保费标准或待遇水平。如遇政策性调整,则以上级政策要求为准。
三是运行管理。承担失能人员护理服务的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由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护理服务。
四、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暂定试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淳安县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方红星(局长)
联系电话:0571-54828828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1014169/2023-26431
发布机构
医疗保障局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30
登记号
有效性
关于《淳安县在“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保障责任试点实施方案(暂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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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一)改革要求。2022年9月23日经省委深改委第二次会议同意,确定我县为全省长期护理保险26个山区县中唯一一个改革试点县。省局下发的《关于确定“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保障责任试点单位的通知》中,还明确了丽水市、湖州市吴兴区、嵊泗县等三个地区也是新一轮“浙里惠民保” 长期护理保障责任试点地区。同时把此项工作纳入省民生实事工程,按进度要求9月底前完成参保任务。
(二)社会需要。经前期调查摸底,我县目前重度失能人员达1000余人,中轻度失能人员近5000人。由于现有医保政策缺乏专门针对失能人员护理的待遇标准和补偿制度,致使部分失能人员只能入住医院接受护理,不仅长期挤占我县有限的医疗资源,而且加重个人和医保基金的支出负担;绝大部分失能人员则因无力承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和护理成本,只能选择居家接受亲属照护,不仅照护服务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而且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都受到重大影响,从而造成“一人失能、全家失衡”。同时,作为全省老龄化程度最为严重的山区县,机构20%、居家80%的护理结构,不利于我县医康养融合发展的整体布局和市场培育。
二、政策依据
《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6号)、《关于深化浙江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改革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15 号)、《关于确定“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保障责任试点单位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6号)。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及筹资
一是参保范围。在我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西湖益联保”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是筹资标准。试点起步阶段,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定额筹资,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由个人和财政按比例分担。职工医保个人和财政同比例分担,个人45元,财政45元;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和财政按1:2比例分担,个人30元,财政60元。
困难群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保费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保障。
(二)待遇保障
一是保障范围。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精神,长护险试点期间的保障范围暂定为经评估为重度失能的人员。
二是待遇标准。试点长护险待遇不设起付标准,根据机构和居家两种不同的护理服务方式,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其中,定点机构护理按50元/日实行包干定额结算;居家护理按每月20小时的服务时长、每小时50元的服务价格进行付费,由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80%和20%。
三是待遇享受。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养老服务补贴(电子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等政策的衔接。符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并同时也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待遇的人员,选择机构护理的,可根据其本人意愿选择享受其中一项待遇;选择居家护理的,如果重度残疾人补贴继续发放的,按10小时/月享受长护服务时长。
(三)管理方面
一是经办管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由政府引导,通过公开选定服务能力强、经营信誉好的保险机构作为承保机构,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采取联保共保等方式承保。
二是基金管理。承保机构开设长期护理保险专设账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同一承办周期内,上年结余部分滚存入下一年度使用。一个承办周期内的结余部分,转入下一承办周期滚存使用。年度筹集保费收不抵支时,由承保机构先行垫付,可在下一年度适当调整保费标准或待遇水平。如遇政策性调整,则以上级政策要求为准。
三是运行管理。承担失能人员护理服务的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由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护理服务。
四、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暂定试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淳安县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方红星(局长)
联系电话:0571-54828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