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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 索引号:002512288/2023-27123
  • 文 号: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公开日期:2023-09-18
  • 有 效 性: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满足生产经营主体多样性需求,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和降低系统性风险,农业农村部在全国开展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浙农牧发〔2021〕13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浙农牧发〔2022〕9号)、《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防指办发〔2023〕1号)、《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3〕1号)

三、制定目的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创新完善免疫方式,推行动物疫苗流通市场化,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免疫。全面应用“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主要内容

(一)实施病种

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根据浙江省年度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二)实施主体

本辖区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

采购方式

规模养殖场市场自行采购,散养户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在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免疫服务

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散养户由属地乡镇政府充分利用现有的乡镇兽医员、村级防疫员等专业人员力量提供免疫服务。

补助情况

补助标准将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资金补助流程

规模养殖场在“浙里办”APP“浙牧通”中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和申请补助资金,各乡镇审核人员对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复核认定。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补助数量落实补助资金并下达指标,再由农业农村局审核拨付至规模养殖场。

六、实施期限

本试行方案自2023年10月16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5日期间参照执行。

七、监督管理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养殖场(户)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和加强疫苗使用监管;二是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八、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徐旭敏

联系方式: 0571-64837370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288/2023-27123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18

登记号

有效性

文件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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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淳安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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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满足生产经营主体多样性需求,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和降低系统性风险,农业农村部在全国开展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浙农牧发〔2021〕13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浙农牧发〔2022〕9号)、《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防指办发〔2023〕1号)、《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3〕1号)

三、制定目的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创新完善免疫方式,推行动物疫苗流通市场化,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免疫。全面应用“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主要内容

(一)实施病种

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根据浙江省年度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二)实施主体

本辖区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

采购方式

规模养殖场市场自行采购,散养户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在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免疫服务

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散养户由属地乡镇政府充分利用现有的乡镇兽医员、村级防疫员等专业人员力量提供免疫服务。

补助情况

补助标准将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资金补助流程

规模养殖场在“浙里办”APP“浙牧通”中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和申请补助资金,各乡镇审核人员对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复核认定。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补助数量落实补助资金并下达指标,再由农业农村局审核拨付至规模养殖场。

六、实施期限

本试行方案自2023年10月16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5日期间参照执行。

七、监督管理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养殖场(户)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和加强疫苗使用监管;二是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八、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徐旭敏

联系方式: 0571-64837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