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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淳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淳安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 索引号:002512288/2023-27122
  • 文 号:淳农〔2023〕79号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日期:2023-09-18
  • 有 效 性:有效
  • 统一编号:ACAD65–2023–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更好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根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淳安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淳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淳安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试点方案的通知》(淳农〔2019〕86号)同时废止。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3年9月11日




淳安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

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精神,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创新完善免疫方式,推行动物疫苗流通市场化,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免疫。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动物防疫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全面应用“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病种。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先打后补”范围(见附件1),根据浙江省年度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二)实施主体。包括规模场和散养户。

1.规模养殖场。参考《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浙农牧发〔2022〕9号)。法律法规对养殖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散养户。未达到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

(三)采购方式

1.规模养殖场。市场自行采购。

2.散养户。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四)免疫服务

1.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费用由规模养殖场自行负责。

2.散养户。属地乡镇政府充分利用现有的乡镇兽医员、村级防疫员等专业人员力量,为散养户提供免疫服务。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

(五)补助情况

1.补助标准。2023年度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其参照了浙江省2021—2022年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和《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防指办〔2023〕1号)文件中关于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的指导价格。以后年度的补助标准将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2.补助数量。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同时参考主体上报的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数量、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依据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

3.补助金额。补助数量按照“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统计的疫苗实际使用量经核准后确定,参考省年度动物免疫方案的免疫次数和剂量,补助数量限量为:每头屠宰检疫出栏生猪或存栏牛羊年度补贴口蹄疫疫苗8mL、猪瘟8头份、小反刍兽疫疫苗1头份;每只存栏家禽年度补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2mL(系统实际使用量低于参考补助量的,按照实际使用量补助)。规模养殖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

牛羊及家禽年均存栏数由属地乡镇核实,生猪年度出栏数以系统导出产地检疫数据为准。实际使用量达不到补助数量限量的,补助金额相应核减。补助金额计算方法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疫苗补助数量。

三、主体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浙江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规模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内的动物按程序实施强制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畜禽养殖场应建立畜禽免疫电子档案,通过手机端“浙里办”APP“浙牧通”应用中“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上传疫苗采购、免疫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根据免疫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畜禽养殖主体应对畜禽出栏等依法申报检疫。

四、工作流程

(一)宣传发动。

各乡镇应当年度春季集中防疫开始前及时将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和方式等内容告知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

(二)实施主体审核确定。

规模养殖主体的确定。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按要求开展“先打后补”。

(三)资金补助流程。

1.补助资金申请。规模养殖场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通过手机端“浙里办”APP“浙牧通”应用中“先打后补”模块申报免疫计划及申请补助资金,每年度在11月份结算,结算后当年的11月、12月补助资金在次年结算。

2.补助资金审核。各乡镇审核人员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对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参考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栏数、免疫效果等因素复核认定。

3.补助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核定的补助数量,及时落实补助资金并下达指标,再由农业农村局审核拨付至规模养殖场。

五、监督管理

(一)对实施主体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实施主体免疫抗体水平开展监督抽检,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各乡镇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各级检查、监测和评估中发现,实施主体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得享受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或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1.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会同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此项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县辖区内养殖场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场在县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六、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足额保障动物防疫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及时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户日常防疫监管,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各乡镇落实好集中免疫等措施,防止出现防疫漏洞、监管缺口。加大第三方服务主体的培育,推动形成大型养殖场自行开展免疫,小散户向第三方服务主体的免疫模式。

(二)强化责任意识。养殖主体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强制疫苗采购、强制免疫开展及免疫信息上传、免疫档案登记管理、免疫监测等工作。

(三)公开信息监督。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补助额度、举报电话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0月16日起开始试行,暂定试行至2025年12月31日,强制免疫疫苗补助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


附件:1.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2.2023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标准

3.淳安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样式)


淳农〔2023〕79号--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淳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淳安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doc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288/2023-27122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备注/文号

淳农〔2023〕79号

发布日期

2023-09-11

登记号

ACAD65–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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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采纳

政策解读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淳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淳安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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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更好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根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淳安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淳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淳安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试点方案的通知》(淳农〔2019〕86号)同时废止。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3年9月11日




淳安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

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精神,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创新完善免疫方式,推行动物疫苗流通市场化,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免疫。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动物防疫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全面应用“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病种。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先打后补”范围(见附件1),根据浙江省年度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二)实施主体。包括规模场和散养户。

1.规模养殖场。参考《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浙农牧发〔2022〕9号)。法律法规对养殖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散养户。未达到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

(三)采购方式

1.规模养殖场。市场自行采购。

2.散养户。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四)免疫服务

1.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费用由规模养殖场自行负责。

2.散养户。属地乡镇政府充分利用现有的乡镇兽医员、村级防疫员等专业人员力量,为散养户提供免疫服务。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

(五)补助情况

1.补助标准。2023年度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其参照了浙江省2021—2022年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和《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防指办〔2023〕1号)文件中关于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的指导价格。以后年度的补助标准将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2.补助数量。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同时参考主体上报的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数量、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依据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

3.补助金额。补助数量按照“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统计的疫苗实际使用量经核准后确定,参考省年度动物免疫方案的免疫次数和剂量,补助数量限量为:每头屠宰检疫出栏生猪或存栏牛羊年度补贴口蹄疫疫苗8mL、猪瘟8头份、小反刍兽疫疫苗1头份;每只存栏家禽年度补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2mL(系统实际使用量低于参考补助量的,按照实际使用量补助)。规模养殖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

牛羊及家禽年均存栏数由属地乡镇核实,生猪年度出栏数以系统导出产地检疫数据为准。实际使用量达不到补助数量限量的,补助金额相应核减。补助金额计算方法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疫苗补助数量。

三、主体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浙江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规模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内的动物按程序实施强制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畜禽养殖场应建立畜禽免疫电子档案,通过手机端“浙里办”APP“浙牧通”应用中“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上传疫苗采购、免疫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根据免疫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畜禽养殖主体应对畜禽出栏等依法申报检疫。

四、工作流程

(一)宣传发动。

各乡镇应当年度春季集中防疫开始前及时将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和方式等内容告知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

(二)实施主体审核确定。

规模养殖主体的确定。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按要求开展“先打后补”。

(三)资金补助流程。

1.补助资金申请。规模养殖场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通过手机端“浙里办”APP“浙牧通”应用中“先打后补”模块申报免疫计划及申请补助资金,每年度在11月份结算,结算后当年的11月、12月补助资金在次年结算。

2.补助资金审核。各乡镇审核人员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对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参考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栏数、免疫效果等因素复核认定。

3.补助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核定的补助数量,及时落实补助资金并下达指标,再由农业农村局审核拨付至规模养殖场。

五、监督管理

(一)对实施主体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实施主体免疫抗体水平开展监督抽检,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各乡镇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各级检查、监测和评估中发现,实施主体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得享受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或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1.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会同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此项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县辖区内养殖场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场在县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六、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足额保障动物防疫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及时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户日常防疫监管,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各乡镇落实好集中免疫等措施,防止出现防疫漏洞、监管缺口。加大第三方服务主体的培育,推动形成大型养殖场自行开展免疫,小散户向第三方服务主体的免疫模式。

(二)强化责任意识。养殖主体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强制疫苗采购、强制免疫开展及免疫信息上传、免疫档案登记管理、免疫监测等工作。

(三)公开信息监督。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补助额度、举报电话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0月16日起开始试行,暂定试行至2025年12月31日,强制免疫疫苗补助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


附件:1.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2.2023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标准

3.淳安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样式)


淳农〔2023〕79号--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淳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淳安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