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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淳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索引号:596602650/2024-30609
  • 文 号:
  •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公开日期:2024-10-25
  • 有 效 性:有效

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文件规定,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淳安县财政局牵头制定了《关于明确淳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以下简称《省通知》)、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杭建设〔2024〕85号)(以下简称《市通知》)要求,各地在省定指导标准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本地区具体征收标准。

为确保我县配套费征收工作有序、平稳,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牵头制定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淳安县征收标准制定、政策执行等内容。具体如下:

1.淳安县的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50元/平方米;非住宅:90元/平方米。

2.根据《省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在2024年6月12日(含)以后的,按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淳安县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费征收。

四、注意事项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能源、水利工程涉及建筑面积的,均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五、关键词解释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2.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六、文件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淳安县财政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严鹏程:0571-64819720;余平:0571-89600362。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96602650/2024-30609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25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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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淳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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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文件规定,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淳安县财政局牵头制定了《关于明确淳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以下简称《省通知》)、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杭建设〔2024〕85号)(以下简称《市通知》)要求,各地在省定指导标准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本地区具体征收标准。

为确保我县配套费征收工作有序、平稳,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牵头制定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淳安县征收标准制定、政策执行等内容。具体如下:

1.淳安县的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50元/平方米;非住宅:90元/平方米。

2.根据《省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在2024年6月12日(含)以后的,按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淳安县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费征收。

四、注意事项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能源、水利工程涉及建筑面积的,均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五、关键词解释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2.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六、文件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淳安县财政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严鹏程:0571-64819720;余平:0571-89600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