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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配套费征收实际,现将我县配套费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征收标准: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规定,我县配套费征收标准为:
1.住宅:50元/平方米;
2.非住宅:90元/平方米。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在2024年6月12日(含)以后的项目,按本通知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方式和减免政策按照《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五、国家、省、市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事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2024年10月25日起正式施行,我县原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96602650/2024-30608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备注/文号
淳住建发〔2024〕33号
发布日期
2024-10-25
登记号
ACAD16-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淳安县财政局关于明确淳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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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配套费征收实际,现将我县配套费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征收标准: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规定,我县配套费征收标准为:
1.住宅:50元/平方米;
2.非住宅:90元/平方米。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在2024年6月12日(含)以后的项目,按本通知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方式和减免政策按照《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五、国家、省、市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事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2024年10月25日起正式施行,我县原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