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淳安县财政局关于明确淳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596602650/2024-30608
  • 文 号:淳住建发〔2024〕33号
  •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日期:2024-10-25
  • 有 效 性:有效
  • 统一编号:ACAD16-2024-000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配套费征收实际,现将我县配套费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征收标准: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规定,我县配套费征收标准为:

1.住宅:50元/平方米;

2.非住宅:90元/平方米。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在2024年6月12日(含)以后的项目,按本通知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方式和减免政策按照《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五、国家、省、市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事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2024年10月25日起正式施行,我县原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淳住建发【2024】33号关于明确淳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docx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96602650/2024-30608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备注/文号

淳住建发〔2024〕33号

发布日期

2024-10-25

登记号

ACAD16-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文件关联

意见征集采纳

文字解读

图文解读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淳安县财政局关于明确淳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25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配套费征收实际,现将我县配套费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征收标准: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规定,我县配套费征收标准为:

1.住宅:50元/平方米;

2.非住宅:90元/平方米。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在2024年6月12日(含)以后的项目,按本通知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方式和减免政策按照《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五、国家、省、市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事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2024年10月25日起正式施行,我县原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淳住建发【2024】33号关于明确淳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