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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需制定本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和管理,提高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经营素质和辐射带动能力。
二、政策依据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杭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杭州市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及监测办法》《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体要求、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流程、监测要求5部分。
(一)明确总体要求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原则,实行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并接受动态监测管理。
(二)明确申报条件
即申报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需达到的条件。
(三)明确申报材料
即申报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内容。
(四)明确认定流程
即明确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工作频次。申报流程即农业经营主体向属地乡镇政府提出申报申请,经乡镇审核推荐和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确定认定名单。
(五)明确监测要求
即明确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监测管理工作频次。明确被监测对象需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监测结果运用。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1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4年参照本管理办法补充执行。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淳安县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科、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联系电话:0571-89601545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288/2024-31061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10
登记号
有效性
《淳安县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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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需制定本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和管理,提高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经营素质和辐射带动能力。
二、政策依据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杭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杭州市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及监测办法》《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体要求、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流程、监测要求5部分。
(一)明确总体要求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原则,实行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并接受动态监测管理。
(二)明确申报条件
即申报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需达到的条件。
(三)明确申报材料
即申报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内容。
(四)明确认定流程
即明确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工作频次。申报流程即农业经营主体向属地乡镇政府提出申报申请,经乡镇审核推荐和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确定认定名单。
(五)明确监测要求
即明确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监测管理工作频次。明确被监测对象需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监测结果运用。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1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4年参照本管理办法补充执行。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淳安县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科、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联系电话:0571-8960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