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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和管理,提高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经营素质和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杭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杭州市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及监测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原则,实行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并接受动态监测管理。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和监测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相关申报、审核和日常联系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在淳安县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相关服务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资流通等销售服务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额(总交易额)60%以上。
3.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生产企业。企业总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蜂业、蚕桑业50万元)以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种植企业: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或设施化种植面积50亩以上(采用设施栽培面积可叠加计算)。
养殖企业:水产养殖面积100亩以上或高标准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或工厂化设施养殖1500平方米以上,家禽、特禽养殖年存出栏量1万羽以上,生猪、羊年出栏量3000头以上(采用设施养殖面积可叠加计算)。
(2)加工企业。企业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80万元以上,年度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专业大户(农业经营主体)10户以上或带动农户100户以上,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产销率在70%以上。
(3)农产品专业交易市场。总资产500万元以上,茶叶、蔬菜、中药材、粮油、果品、竹木等批发市场年交易额4000万元以上,水产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4)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总收入10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60%以上,带动专业大户(农业经营主体)20户以上或带动农户200户以上。
(5)农资流通服务企业。总资产300万元以上,农资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拥有专业技术服务人员5人以上、服务场所100平米以上(不含仓库)。服务企业年开展专项服务面积600亩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小于70%。
5.企业管理。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无涉税违法行为。诚信守法经营,不制假售假,不偷税漏税、不拖欠员工工资、收购账款,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安全生产事故、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较大以上社会负面事件。
6.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况的,规模条件适用以下标准:
(1)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或主营产品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等级的企业,总资产规模100万元、服务面积200亩以上。
(2)与建档立卡低收入户建立稳定农产品销售关系或帮扶关系的企业,且近2年销售收入增长高于30%的。
(二)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1.基本条件。申报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要求,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有完整的基本信息;
(2)食用农产品建立质量安全追溯;
(3)在行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4)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级及以上;
(5)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要求,入社成员在1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3个以上)。
2.经营管理条件。申报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具备如下经营管理条件:
(1)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独立的生产经营场地,合作社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
(2)有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配备专(兼)职会计,会计资料完整,会计核算准确规范。合作社设立成员账户,使用“浙农财管”财务系统。
(3)设立标志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实行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有规范的生产记录,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
(4)鼓励持有和使用商标,并在有效期内。
(5)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年经营收入达70万元以上,带动非成员农户10户以上。
3.经营规模。按照不同类别,规模标准如下:
(1)种植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或设施化种植面积30亩以上(采用设施栽培面积可叠加计算);食用菌栽培20万袋以上。
(2)养殖类:常规水产品养殖面积50亩以上或工厂化设施养殖1500平方米以上;生猪、羊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家禽、特禽年存出栏量20000羽以上;蜂常年存栏500箱以上(中华蜂存栏300箱以上);蚕全年累计饲养量30张以上或小蚕共育200张以上。
(3)种养结合类:主营产品种养规模不低于单项规模的80%。
(4)农旅融合类:以农产品为观光休闲体验为主体,配套相应的旅游设施设备,拥有各类农业基地100亩以上,上年旅游业务收入占年经营服务收入30%以上。
(三)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1.基本条件。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有完整的基本信息;
(2)食用农产品建立质量安全追溯;
(3)在行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4)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级及以上;
(5)家庭农场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2人。家庭农场所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耕地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林地流转期限10年(其中经济林5年)及以上。
2.经营管理条件。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需具备如下经营管理条件:
(1)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独立的生产经营场地,合作社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
(2)有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配备专(兼)职会计,会计资料完整,会计核算准确规范。合作社设立成员账户,使用“浙农财管”财务系统。
(3)设立标志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实行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有规范的生产记录,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
(4)鼓励持有和使用商标,并在有效期内。
(5)家庭农场上年经营收入达30万元以上,解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3人以上。
3.经营规模。按照不同类别,规模标准如下:
(1)种植类:种植面积50亩以上,或设施化种植面积20亩以上(采用设施栽培面积可叠加计算);食用菌栽培10万袋以上。
(2)养殖类:常规水产品养殖面积30亩以上或工厂化设施养殖1500平方米以上,生猪、羊年出栏量100头以上,家禽、特禽年存出栏量10000羽以上,蜂常年存栏50箱以上(中华蜂存栏30箱以上),蚕全年累计饲养量20张以上或小蚕共育100张以上。
(3)种养结合类:主营产品种养规模不低于单项规模的80%。
(4)农旅融合类:以农产品为观光休闲体验为主体,配套相应的旅游设施设备,拥有各类农业基地50亩以上,上年旅游业务收入占年经营服务收入30%以上。
(四)县级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申报对象范围为农业服务企业、农事服务中心等农业服务组织,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受到服务对象普遍认可和好评,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有完整的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规范;
2.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农业机械设备及服务能力;
3.服务规模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年经营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
4.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5.在行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1.淳安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概况(含经营与发展情况)、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根据需要提供)、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报表;
4.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5.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说明;
6.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
7.企业所在乡镇提供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近2年内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金融、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
(二)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1.淳安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申报表
2.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工作总结
3.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成员名册、出资表、成员账户
5.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6.注册商标(授权使用)相关证明,产品质量认证及追溯证明
7.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和附属设施用地用房证明材料
8.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
(三)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1.淳安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工作总结
3.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土地流转合同及清册,附属设施用地用房证明材料
7.注册商标(授权使用)相关证明,产品质量认证及追溯证明
8.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
9.农产品销售台账,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事业单位等产销对接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县级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1.淳安县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监测)表
2.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创建工作总结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计报表
5.拥有农业机械设备清单
6.相关管理制度
7.联结服务农户合同
四、认定流程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申报对象提出申请,乡镇对照评定标准初审,汇总培育计划名单,报县农业农村局。
申报对象对照条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可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根据企业报送材料进行符合性评审,商相关单位提出审定意见。经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五、监测要求
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监测一次,通报监测结果。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监测表,上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上年度工作总结、新获得的认证及奖励证书复印件、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汇总,签署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监测结果合格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或不愿接受监测的取消称号,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破产或被兼并的;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
4.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发生重大金融、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动态监测管理的。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更改名称的,应当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起公布。
本办法自2025年1月6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4年参照本管理办法补充执行。
附件:1.淳安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淳安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3.淳安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4.淳安县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监测)表
5.淳安县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6.淳安县农业龙头企业监测汇总表
7.淳安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
8.淳安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5日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288/2024-31211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备注/文号
淳农〔2024〕92号
发布日期
2024-12-05
登记号
ACAD65-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淳安县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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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和管理,提高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经营素质和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杭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杭州市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及监测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原则,实行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并接受动态监测管理。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和监测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相关申报、审核和日常联系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在淳安县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相关服务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资流通等销售服务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额(总交易额)60%以上。
3.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生产企业。企业总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蜂业、蚕桑业50万元)以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种植企业: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或设施化种植面积50亩以上(采用设施栽培面积可叠加计算)。
养殖企业:水产养殖面积100亩以上或高标准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或工厂化设施养殖1500平方米以上,家禽、特禽养殖年存出栏量1万羽以上,生猪、羊年出栏量3000头以上(采用设施养殖面积可叠加计算)。
(2)加工企业。企业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80万元以上,年度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专业大户(农业经营主体)10户以上或带动农户100户以上,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产销率在70%以上。
(3)农产品专业交易市场。总资产500万元以上,茶叶、蔬菜、中药材、粮油、果品、竹木等批发市场年交易额4000万元以上,水产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4)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总收入10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60%以上,带动专业大户(农业经营主体)20户以上或带动农户200户以上。
(5)农资流通服务企业。总资产300万元以上,农资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拥有专业技术服务人员5人以上、服务场所100平米以上(不含仓库)。服务企业年开展专项服务面积600亩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小于70%。
5.企业管理。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无涉税违法行为。诚信守法经营,不制假售假,不偷税漏税、不拖欠员工工资、收购账款,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安全生产事故、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较大以上社会负面事件。
6.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况的,规模条件适用以下标准:
(1)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或主营产品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等级的企业,总资产规模100万元、服务面积200亩以上。
(2)与建档立卡低收入户建立稳定农产品销售关系或帮扶关系的企业,且近2年销售收入增长高于30%的。
(二)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1.基本条件。申报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要求,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有完整的基本信息;
(2)食用农产品建立质量安全追溯;
(3)在行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4)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级及以上;
(5)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要求,入社成员在1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3个以上)。
2.经营管理条件。申报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具备如下经营管理条件:
(1)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独立的生产经营场地,合作社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
(2)有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配备专(兼)职会计,会计资料完整,会计核算准确规范。合作社设立成员账户,使用“浙农财管”财务系统。
(3)设立标志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实行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有规范的生产记录,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
(4)鼓励持有和使用商标,并在有效期内。
(5)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年经营收入达70万元以上,带动非成员农户10户以上。
3.经营规模。按照不同类别,规模标准如下:
(1)种植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或设施化种植面积30亩以上(采用设施栽培面积可叠加计算);食用菌栽培20万袋以上。
(2)养殖类:常规水产品养殖面积50亩以上或工厂化设施养殖1500平方米以上;生猪、羊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家禽、特禽年存出栏量20000羽以上;蜂常年存栏500箱以上(中华蜂存栏300箱以上);蚕全年累计饲养量30张以上或小蚕共育200张以上。
(3)种养结合类:主营产品种养规模不低于单项规模的80%。
(4)农旅融合类:以农产品为观光休闲体验为主体,配套相应的旅游设施设备,拥有各类农业基地100亩以上,上年旅游业务收入占年经营服务收入30%以上。
(三)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1.基本条件。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有完整的基本信息;
(2)食用农产品建立质量安全追溯;
(3)在行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4)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级及以上;
(5)家庭农场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2人。家庭农场所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耕地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林地流转期限10年(其中经济林5年)及以上。
2.经营管理条件。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需具备如下经营管理条件:
(1)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独立的生产经营场地,合作社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
(2)有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配备专(兼)职会计,会计资料完整,会计核算准确规范。合作社设立成员账户,使用“浙农财管”财务系统。
(3)设立标志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实行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有规范的生产记录,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
(4)鼓励持有和使用商标,并在有效期内。
(5)家庭农场上年经营收入达30万元以上,解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3人以上。
3.经营规模。按照不同类别,规模标准如下:
(1)种植类:种植面积50亩以上,或设施化种植面积20亩以上(采用设施栽培面积可叠加计算);食用菌栽培10万袋以上。
(2)养殖类:常规水产品养殖面积30亩以上或工厂化设施养殖1500平方米以上,生猪、羊年出栏量100头以上,家禽、特禽年存出栏量10000羽以上,蜂常年存栏50箱以上(中华蜂存栏30箱以上),蚕全年累计饲养量20张以上或小蚕共育100张以上。
(3)种养结合类:主营产品种养规模不低于单项规模的80%。
(4)农旅融合类:以农产品为观光休闲体验为主体,配套相应的旅游设施设备,拥有各类农业基地50亩以上,上年旅游业务收入占年经营服务收入30%以上。
(四)县级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申报对象范围为农业服务企业、农事服务中心等农业服务组织,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受到服务对象普遍认可和好评,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有完整的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规范;
2.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农业机械设备及服务能力;
3.服务规模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年经营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
4.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5.在行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1.淳安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概况(含经营与发展情况)、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根据需要提供)、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报表;
4.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5.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说明;
6.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
7.企业所在乡镇提供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近2年内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金融、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
(二)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1.淳安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申报表
2.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工作总结
3.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成员名册、出资表、成员账户
5.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6.注册商标(授权使用)相关证明,产品质量认证及追溯证明
7.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和附属设施用地用房证明材料
8.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
(三)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1.淳安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工作总结
3.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土地流转合同及清册,附属设施用地用房证明材料
7.注册商标(授权使用)相关证明,产品质量认证及追溯证明
8.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
9.农产品销售台账,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事业单位等产销对接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县级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1.淳安县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监测)表
2.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创建工作总结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计报表
5.拥有农业机械设备清单
6.相关管理制度
7.联结服务农户合同
四、认定流程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申报对象提出申请,乡镇对照评定标准初审,汇总培育计划名单,报县农业农村局。
申报对象对照条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可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根据企业报送材料进行符合性评审,商相关单位提出审定意见。经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五、监测要求
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监测一次,通报监测结果。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监测表,上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上年度工作总结、新获得的认证及奖励证书复印件、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汇总,签署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监测结果合格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或不愿接受监测的取消称号,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破产或被兼并的;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
4.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发生重大金融、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动态监测管理的。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更改名称的,应当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起公布。
本办法自2025年1月6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4年参照本管理办法补充执行。
附件:1.淳安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淳安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3.淳安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4.淳安县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监测)表
5.淳安县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6.淳安县农业龙头企业监测汇总表
7.淳安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
8.淳安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