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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大对养老行业护理人员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60号)和《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杭民发〔2024〕7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补助办法》共六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申请对象,要求满足工作岗位、工作年限、技能水平、学习打卡、职业道德等补助条件。
第二部分明确了补助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参考建德、桐庐等县市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700元、1100元的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
第三部分明确了补助流程,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经县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发放。申请人与养老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从当月起停止享受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月直接发放至养老护理员个人账户。
第四部分明确了资金保障,将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部分对统筹组织协调、规范发放流程、提升绩效管理及加强监督检查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部分明确实施时间。
三、适用对象和施行时间
适用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8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相关津贴发放政策参照按本办法执行)。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淳安县民政局
解读人:方丽
联系电话:0571-89600518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202/2024-31047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12
登记号
有效性
《淳安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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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大对养老行业护理人员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60号)和《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杭民发〔2024〕7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补助办法》共六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申请对象,要求满足工作岗位、工作年限、技能水平、学习打卡、职业道德等补助条件。
第二部分明确了补助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参考建德、桐庐等县市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700元、1100元的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
第三部分明确了补助流程,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经县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发放。申请人与养老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从当月起停止享受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月直接发放至养老护理员个人账户。
第四部分明确了资金保障,将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部分对统筹组织协调、规范发放流程、提升绩效管理及加强监督检查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部分明确实施时间。
三、适用对象和施行时间
适用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8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相关津贴发放政策参照按本办法执行)。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淳安县民政局
解读人:方丽
联系电话:0571-896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