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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民政局 淳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淳安县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002512202/2024-30272
  • 文 号:淳民〔2024〕25号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日期:2024-09-14
  • 有 效 性:有效
  • 统一编号:ACAD10–2024–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淳安县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贯彻执行。

 

淳安县民政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4年9月12日

 

 

淳安县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效率,全面提升特困供养水平,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保障对象(下称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民发〔2024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1231”县域发展新格局、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特困供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政策要求,围绕我县部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存在的偏小散问题,积极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实现区域布局优化调整,全面探索县域集中供养模式,重点解决基础设施薄弱、照护人员短缺、运营管理滞后等问题,实现体制机制创新,发挥集成化、规模化效应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到位、安全放心的养老服务兜底保障体系,提高特困供养质量,推进公共服务优质共享。

二、目标任务

按照“1231”县域发展新格局和县域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工作要求2024-2025年,通过两年时间,结合实际有序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2024年底,转型乡镇敬老院6家以上;到2025年,实现一院两点县养老服务中心和汾口镇敬老院、威坪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格局。

改革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改革,重点把握好两个坚持、四个提升

(一)坚持公益兜底属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承担特困供职能,对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做到应收尽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原则上安排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兜底线、保基本的重要职能

(二)坚持区域集中导向。通过优化布局、改造提升,全面推动特困人员跨乡区域化集中供养,确保应集尽集,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通过宣传引导、参观体验、谈心谈话等方式,做好被撤并机构原有特困人员的思想工作,化解心理顾虑,在自愿的前提下提升集入住意愿,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增强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提升硬件设施标准。落实国家、省有关养老设施、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确保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达到《养老机构等级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三级及以上标准,要根据供养对象特点和需求,合理配置健身器材、娱乐设施,开展机构无障碍设施和适老化改造,加强餐厅、活动室等公共设施建设,注重改善供养对象个人居住条件,不断提升居住环境。

(四)提升管理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本规范》(GB/T35796-2017),建立供养服务目录,规范特人员入住管理,加强供养资金管理。按照精细化、个性化、人性化的发展思想,把特困人员的吃、住、穿和零用、健身、娱乐需求保障到合理水平,积极开展生活护理、健身娱乐、心理慰藉、临终关怀等专业养老服务,推进供养服务内容由单纯的生活照料向健身康复、生活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安全援助等系列服务转变,按规定配足工作人员,强化服务理念完善服务举措,提升服务质量。

(五)提升运营管理能力。加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在制度建设、技能培训、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区域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机构内员工的护理知识、实操技能、职业道德、岗位规范等教育培训,着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养老护理员和社会工作者队伍,打造品牌机构。注重发挥特困人员力量,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生活活动,培育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机构文化,形成自我管理、相互照料的有效机制,推动院民自治,打造和谐有序、健康文明的生活共同体。

(六)提升转型发展力度。改革涉及的需要撤并的原有公建困供养服务机构场地及资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可引入专业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运营应当继续保留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功能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加快转型发展,发挥养老服务设施的最大效益。

四、实施步骤

(一)调研准备阶段20247月底前)

成立由县民政局主要领导组长分管领导副组长,养老、救助、财务等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全面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排摸梳理特困人员和养老机构资源等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48-20254月)

按照统一部署、分批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撤并和人员转移等工作,加强涉及机构的安全检查和转移人员思想安抚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好乡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资金审计、资产清算人员安置、事业法人注销等工作确保平稳有序

20248月底前,完成金峰乡、界首乡特困人员转移到县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供养浪川乡特困人员转移到汾口镇敬老院集中供养。

202410月底前,完成千岛湖镇、屏门乡特困人员转移到县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供养。

202411月底前,完成临岐镇、瑶山乡、王阜乡特困人员转移到县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供养

202412月底前,完成左口乡、里商乡、石林镇安阳乡特困人员转移到县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供养中洲镇特困人员转移到汾口镇敬老院集中供养

20253月底前,完成大墅镇、文昌镇、富文乡特困人员转移到县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供养威坪镇、鸠坑乡特困人员转移到威坪敬老院集中供养

20254月底前,完成枫树岭镇特困人员转移到县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供养宋村乡梓桐镇特困人员转移到威坪敬老院集中供养姜家镇特困人员转移到汾口镇敬老院集中供养

五、规范管理

(一)加强机构人员配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备必要的管理、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设置院长、门卫、持证消防安全员、报账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护理员等。其中,持证消防安全员、报账员可以兼任;食堂工作人员按比例配备;护理员按供养对象自理能力情况足额配备,其中完全失能与重度失能对象按1:3、中度失能对象按1:6、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对象按1:15标准配备;按每60张床位配备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规范供养资金使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文件要求,规范使用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疾病治疗费等供养资金,加强供养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特困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列报相应支出科目。

严格资金资产清查。各乡镇要对完成特困人员转移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实施专项审计,结余资金合理用于属地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支出。县民政局指导乡镇对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全面摸清其资产、资金情况,财务相关资料由乡镇保管,资产清单报县民政局备案。

规范资源管理利用。乡镇敬老院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机构,人员转移后空置的敬老院场所由属地乡镇统一管理,可用于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以及康养等为老服务,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和备案,确定租赁方案时还考虑资产的保值增值,期间产生的经济效益用于补充属地特困人员供养经费。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是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和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县民政局负责具体统筹推进工作,做好调查摸底、方案编制能力评估、人员转移、运营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保障,指导做好撤并后的结余资金处理工作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做好政策宣贯、人员分流、资金审计、资产处置、社会稳定等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管理经费、安全运营经费、公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财政保障经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直接发放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管理经费标准按实际供养特困对象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补助,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相应上浮20%40%60%安全运营经费标准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和实际供养特困人数给予补助,其中19人以下的每年补助4万元20-49人的补助6万元50-79人的补助8万元80人以上的20人为一档,每档增补2万元;年度考核优秀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上浮25%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委托供养的主体责任,根据辖区转移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数量,按照每人每年1000(汾口镇和威坪镇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年500元)标准支付相应服务管理费用,用于保障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并做好特困人员疾病治疗费的兜底保障工作。公办公营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淳安县养老服务中心)在充分利用现有人财物资源、合理控制成本支出的情况下,年度仍有资金缺口时,县财政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助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加强平稳过渡。各乡镇要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稳妥引导特困人员实现区域化集中供养。要做好改革涉及的需要撤并的原有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资产、人员、运行等工作的平稳过渡,要以尊重个人意愿为前提引导特困人员入住定点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整合工作和谐有序。患传染疾病的特困人员,属地乡镇负责做好治疗保障工作,特困人员治愈或经医学权威论证不具备传染风险后才可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原则上以入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对不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属地乡镇要落实好分散供养照护责任,实现平稳有序过渡。

(四)加强综合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对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县民政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特困供养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管财务制度落实、供养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坚决防止欺老虐老等突破道德底线的问题发生。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本方案自20241015日起施行。

1.淳民〔2024〕25号--淳安县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ACAD10–2024–0001(1).docx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202/2024-30272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备注/文号

淳民〔2024〕25号

发布日期

2024-09-14

登记号

ACAD10–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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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

淳安县民政局 淳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淳安县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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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淳安县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贯彻执行。

 

淳安县民政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4年9月12日

 

 

淳安县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效率,全面提升特困供养水平,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保障对象(下称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民发〔2024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1231”县域发展新格局、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特困供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政策要求,围绕我县部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存在的偏小散问题,积极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实现区域布局优化调整,全面探索县域集中供养模式,重点解决基础设施薄弱、照护人员短缺、运营管理滞后等问题,实现体制机制创新,发挥集成化、规模化效应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到位、安全放心的养老服务兜底保障体系,提高特困供养质量,推进公共服务优质共享。

二、目标任务

按照“1231”县域发展新格局和县域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工作要求2024-2025年,通过两年时间,结合实际有序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2024年底,转型乡镇敬老院6家以上;到2025年,实现一院两点县养老服务中心和汾口镇敬老院、威坪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格局。

改革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改革,重点把握好两个坚持、四个提升

(一)坚持公益兜底属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承担特困供职能,对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做到应收尽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原则上安排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兜底线、保基本的重要职能

(二)坚持区域集中导向。通过优化布局、改造提升,全面推动特困人员跨乡区域化集中供养,确保应集尽集,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通过宣传引导、参观体验、谈心谈话等方式,做好被撤并机构原有特困人员的思想工作,化解心理顾虑,在自愿的前提下提升集入住意愿,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增强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提升硬件设施标准。落实国家、省有关养老设施、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确保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达到《养老机构等级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三级及以上标准,要根据供养对象特点和需求,合理配置健身器材、娱乐设施,开展机构无障碍设施和适老化改造,加强餐厅、活动室等公共设施建设,注重改善供养对象个人居住条件,不断提升居住环境。

(四)提升管理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本规范》(GB/T35796-2017),建立供养服务目录,规范特人员入住管理,加强供养资金管理。按照精细化、个性化、人性化的发展思想,把特困人员的吃、住、穿和零用、健身、娱乐需求保障到合理水平,积极开展生活护理、健身娱乐、心理慰藉、临终关怀等专业养老服务,推进供养服务内容由单纯的生活照料向健身康复、生活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安全援助等系列服务转变,按规定配足工作人员,强化服务理念完善服务举措,提升服务质量。

(五)提升运营管理能力。加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在制度建设、技能培训、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区域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机构内员工的护理知识、实操技能、职业道德、岗位规范等教育培训,着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养老护理员和社会工作者队伍,打造品牌机构。注重发挥特困人员力量,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生活活动,培育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机构文化,形成自我管理、相互照料的有效机制,推动院民自治,打造和谐有序、健康文明的生活共同体。

(六)提升转型发展力度。改革涉及的需要撤并的原有公建困供养服务机构场地及资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可引入专业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运营应当继续保留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功能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加快转型发展,发挥养老服务设施的最大效益。

四、实施步骤

(一)调研准备阶段20247月底前)

成立由县民政局主要领导组长分管领导副组长,养老、救助、财务等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全面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排摸梳理特困人员和养老机构资源等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48-20254月)

按照统一部署、分批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撤并和人员转移等工作,加强涉及机构的安全检查和转移人员思想安抚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好乡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资金审计、资产清算人员安置、事业法人注销等工作确保平稳有序

20248月底前,完成金峰乡、界首乡特困人员转移到县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供养浪川乡特困人员转移到汾口镇敬老院集中供养。

202410月底前,完成千岛湖镇、屏门乡特困人员转移到县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供养。

202411月底前,完成临岐镇、瑶山乡、王阜乡特困人员转移到县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供养

202412月底前,完成左口乡、里商乡、石林镇安阳乡特困人员转移到县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供养中洲镇特困人员转移到汾口镇敬老院集中供养

20253月底前,完成大墅镇、文昌镇、富文乡特困人员转移到县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供养威坪镇、鸠坑乡特困人员转移到威坪敬老院集中供养

20254月底前,完成枫树岭镇特困人员转移到县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供养宋村乡梓桐镇特困人员转移到威坪敬老院集中供养姜家镇特困人员转移到汾口镇敬老院集中供养

五、规范管理

(一)加强机构人员配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备必要的管理、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设置院长、门卫、持证消防安全员、报账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护理员等。其中,持证消防安全员、报账员可以兼任;食堂工作人员按比例配备;护理员按供养对象自理能力情况足额配备,其中完全失能与重度失能对象按1:3、中度失能对象按1:6、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对象按1:15标准配备;按每60张床位配备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规范供养资金使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文件要求,规范使用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疾病治疗费等供养资金,加强供养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特困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列报相应支出科目。

严格资金资产清查。各乡镇要对完成特困人员转移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实施专项审计,结余资金合理用于属地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支出。县民政局指导乡镇对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全面摸清其资产、资金情况,财务相关资料由乡镇保管,资产清单报县民政局备案。

规范资源管理利用。乡镇敬老院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机构,人员转移后空置的敬老院场所由属地乡镇统一管理,可用于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以及康养等为老服务,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和备案,确定租赁方案时还考虑资产的保值增值,期间产生的经济效益用于补充属地特困人员供养经费。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是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和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县民政局负责具体统筹推进工作,做好调查摸底、方案编制能力评估、人员转移、运营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保障,指导做好撤并后的结余资金处理工作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做好政策宣贯、人员分流、资金审计、资产处置、社会稳定等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管理经费、安全运营经费、公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财政保障经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直接发放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管理经费标准按实际供养特困对象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补助,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相应上浮20%40%60%安全运营经费标准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和实际供养特困人数给予补助,其中19人以下的每年补助4万元20-49人的补助6万元50-79人的补助8万元80人以上的20人为一档,每档增补2万元;年度考核优秀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上浮25%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委托供养的主体责任,根据辖区转移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数量,按照每人每年1000(汾口镇和威坪镇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年500元)标准支付相应服务管理费用,用于保障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并做好特困人员疾病治疗费的兜底保障工作。公办公营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淳安县养老服务中心)在充分利用现有人财物资源、合理控制成本支出的情况下,年度仍有资金缺口时,县财政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助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加强平稳过渡。各乡镇要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稳妥引导特困人员实现区域化集中供养。要做好改革涉及的需要撤并的原有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资产、人员、运行等工作的平稳过渡,要以尊重个人意愿为前提引导特困人员入住定点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整合工作和谐有序。患传染疾病的特困人员,属地乡镇负责做好治疗保障工作,特困人员治愈或经医学权威论证不具备传染风险后才可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原则上以入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对不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属地乡镇要落实好分散供养照护责任,实现平稳有序过渡。

(四)加强综合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对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县民政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特困供养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管财务制度落实、供养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坚决防止欺老虐老等突破道德底线的问题发生。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本方案自20241015日起施行。

1.淳民〔2024〕25号--淳安县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ACAD10–2024–0001(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