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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4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索引号:002512026/2024-31196
  • 文 号:淳政办发〔2024〕8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县级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日期:2025-01-02
  • 有 效 性:有效
  • 统一编号:ACAD01–2024–0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涉企政策文件清理工作部署要求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4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242号)

    将“二、政策措施(三)聚焦主要主体,强化全过程带动”中第5小点“做强农业主体”内容修改为“支持主体等级创建,对当年新命名的国家、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8万元、3万元的奖补。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省、市、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8万元、15万元、2万元的奖补。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省、市、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1万元、8万元、2万元的奖补。”

    二、《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242号)

    (一)将“三、工作举措(一)支持做大做强,加快提质发展”中第1小点“大力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内容修改为“培育形成一批产业规模较大,市场竞争力较强,行业经济效益和贡献突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企业在改革创新、转型发展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在房建、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等重大民生项目招标时,可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鼓励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与优势企业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投标。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社会投资主体优先选择建筑业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参与施工总承包。”

    (二)将“三、工作举措(一)支持做大做强,加快提质发展”中第2小点“加大优秀建筑企业引育力度”内容修改为“积极培育和引入县外特级、一级企业。”

    (三)将“三、工作举措(一)支持做大做强,加快提质发展”中第3小点“鼓励开拓县外建筑市场”内容修改为“鼓励县内企业积极开拓县外市场,对外出经营较好的,可申请评选对外开拓贡献优秀企业。”

    (四)将“三、工作举措(四)强化保障措施,提升服务质效”中第13小点“加强政府激励”内容修改为“支持企业资质升级,鼓励企业积极创优夺杯,对企业在市场外拓、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治欠薪、社会奉献、科技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由县政府定期予以通报。根据年度建筑业发展排名情况以及当年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欠薪等负面清单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优先推荐政府质量奖。”

    三、《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7106号)

    (一)将第一段内容修改为“为加大我县“腾笼换鸟”力度,拓展发展空间,促使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淳安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淳安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为积极稳妥做好政策调整工作,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二)将第一大点“指导思想”内容修改为“紧紧围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目标,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或适用税额标准,引导企业合理、节约使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三)删除第二大点“实施内容”中“(一)确定‘亩产税收’对象”“(二)划分行业范围”“(三)明确考评方法”“(五)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六)工作职责”各项全部内容。

    (四)删除第三大点“有关要求”全部内容。

    (五)本文件中“县地税局”统一调整为“县税务局”。

    四、《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扶持体系政策的意见》(淳政发〔20219号)

    (一)将“二、主要措施(一)强化机构养老保障”中第2小点“加强敬老院规范管理”全部内容修改为“加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完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水平,加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经费补助力度。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标准按实际供养特困对象人数,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相应上浮20%40%60%;安全运营经费标准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和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实际供养特困人数给予补助,其中安全运营经费标准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和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实际供养特困人数给予补助,其中19人以下的每年补助4万元;2049人的补助6万元;5079人的补助8万元;80人以上的,20人为一档,每档增补2万元。”

    (二)删除“二、主要措施(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中第10小点“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全部内容。

    (三)将“二、主要措施(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中第12小点“推动养老服务智慧化发展”内容修改为“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智能化水平,探索示范智慧养老院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浙里养”“杭州市互联网﹢养老”等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小切口,按照标准接口要求创建个性化应用模块,构建养老应用场景。”

    (四)将“二、主要措施(六)加强养老队伍建设”中第22小点“实施养老人才补助”内容修改为“落实入职奖补,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高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入职我县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一线护理工作的给予奖补(以劳动合同为准、事业身份人员除外)。其中本科补助5万元、专科(高职)补助4万元、中职补助3万元,入职奖补经费在工作满2年后发放,每服务超过1年发放三分之一,3年内发放完毕。与省市同类补助不重复享受。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持证养老护理员,按照职业技能等级享受特殊岗位津贴,从次月起按对应等级享受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其中初级(五级)每人每月200元;中级(四级)每人每月300元;高级(三级)每人每月400元;技师(二级)每人每月7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每月1100元。省市评价体系调整后取得养老服务类其他技术技能证书的按对应等级补助。实施竞赛奖励,对参加市级及以上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或相关竞赛的获奖人员,分别给予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后继续有效。本通知自20241231日起施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3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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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12026/2024-3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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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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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政办发〔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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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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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01–2024–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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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4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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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涉企政策文件清理工作部署要求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4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242号)

    将“二、政策措施(三)聚焦主要主体,强化全过程带动”中第5小点“做强农业主体”内容修改为“支持主体等级创建,对当年新命名的国家、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8万元、3万元的奖补。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省、市、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8万元、15万元、2万元的奖补。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省、市、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1万元、8万元、2万元的奖补。”

    二、《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242号)

    (一)将“三、工作举措(一)支持做大做强,加快提质发展”中第1小点“大力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内容修改为“培育形成一批产业规模较大,市场竞争力较强,行业经济效益和贡献突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企业在改革创新、转型发展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在房建、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等重大民生项目招标时,可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鼓励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与优势企业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投标。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社会投资主体优先选择建筑业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参与施工总承包。”

    (二)将“三、工作举措(一)支持做大做强,加快提质发展”中第2小点“加大优秀建筑企业引育力度”内容修改为“积极培育和引入县外特级、一级企业。”

    (三)将“三、工作举措(一)支持做大做强,加快提质发展”中第3小点“鼓励开拓县外建筑市场”内容修改为“鼓励县内企业积极开拓县外市场,对外出经营较好的,可申请评选对外开拓贡献优秀企业。”

    (四)将“三、工作举措(四)强化保障措施,提升服务质效”中第13小点“加强政府激励”内容修改为“支持企业资质升级,鼓励企业积极创优夺杯,对企业在市场外拓、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治欠薪、社会奉献、科技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由县政府定期予以通报。根据年度建筑业发展排名情况以及当年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欠薪等负面清单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优先推荐政府质量奖。”

    三、《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7106号)

    (一)将第一段内容修改为“为加大我县“腾笼换鸟”力度,拓展发展空间,促使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淳安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淳安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为积极稳妥做好政策调整工作,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二)将第一大点“指导思想”内容修改为“紧紧围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目标,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或适用税额标准,引导企业合理、节约使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三)删除第二大点“实施内容”中“(一)确定‘亩产税收’对象”“(二)划分行业范围”“(三)明确考评方法”“(五)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六)工作职责”各项全部内容。

    (四)删除第三大点“有关要求”全部内容。

    (五)本文件中“县地税局”统一调整为“县税务局”。

    四、《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扶持体系政策的意见》(淳政发〔20219号)

    (一)将“二、主要措施(一)强化机构养老保障”中第2小点“加强敬老院规范管理”全部内容修改为“加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完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水平,加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经费补助力度。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标准按实际供养特困对象人数,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相应上浮20%40%60%;安全运营经费标准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和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实际供养特困人数给予补助,其中安全运营经费标准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和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实际供养特困人数给予补助,其中19人以下的每年补助4万元;2049人的补助6万元;5079人的补助8万元;80人以上的,20人为一档,每档增补2万元。”

    (二)删除“二、主要措施(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中第10小点“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全部内容。

    (三)将“二、主要措施(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中第12小点“推动养老服务智慧化发展”内容修改为“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智能化水平,探索示范智慧养老院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浙里养”“杭州市互联网﹢养老”等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小切口,按照标准接口要求创建个性化应用模块,构建养老应用场景。”

    (四)将“二、主要措施(六)加强养老队伍建设”中第22小点“实施养老人才补助”内容修改为“落实入职奖补,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高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入职我县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一线护理工作的给予奖补(以劳动合同为准、事业身份人员除外)。其中本科补助5万元、专科(高职)补助4万元、中职补助3万元,入职奖补经费在工作满2年后发放,每服务超过1年发放三分之一,3年内发放完毕。与省市同类补助不重复享受。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持证养老护理员,按照职业技能等级享受特殊岗位津贴,从次月起按对应等级享受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其中初级(五级)每人每月200元;中级(四级)每人每月300元;高级(三级)每人每月400元;技师(二级)每人每月7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每月1100元。省市评价体系调整后取得养老服务类其他技术技能证书的按对应等级补助。实施竞赛奖励,对参加市级及以上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或相关竞赛的获奖人员,分别给予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后继续有效。本通知自20241231日起施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31

    (此件公开发布)

淳政办发〔2024〕8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4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