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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淳安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3日
淳安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24〕1号),为进一步规范淳安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保障对象
在淳安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应按规定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申请,经退管经办机构审核,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列入专项资金保障对象(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出现死亡等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养老待遇的情形,经核实后次月起停止社会化管理服务,不再列入专项资金保障对象。未按规定进行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等原因,被暂停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暂停列入专项资金保障对象。
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移交淳安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按原渠道保障经费。
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淳安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等。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经费,主要包括:服务关怀经费、健康体检经费、文体活动经费。
三、支出范围及标准
(一)服务关怀经费。统筹用于退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自管小组建设和住院慰问、大病慰问、困难慰问、丧事料理等慰问关怀。具体如下:
1.退管公共服务主要指经办机构、乡镇(社区)组织开展健康体检、组建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志愿服务、开展退管工作人员和退休骨干人员培训、开展与企退人员相关的政策宣传、健康讲座。
2.平台建设主要是指构建文化养老平台和活动平台,推进退休干部职工大学联合办学教学点、社区学苑建设,开设现场教学班所需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用于教师课酬、专职班主任劳务费、组织教学活动和购买小额教学耗材、师生意外伤害保险等);推进企业退休人员活动中心建设,购置活动中心所需相关器材;建设维护数字化服务平台,管理档案及数字化加工,开展养老待遇资格认证,购买第三方服务等。
3.自管小组建设主要指自管小组学习培训及自管小组长的业务能力提升、考核激励、意外保险购买等。对自管小组长,通过年度工作任务考核、公示,可每年根据管理服务人数按不超过10元/人的标准,每位小组长每年按照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退管服务经费补助。
4.住院慰问。退休人员生病住院,凭住院证明(能够通过大数据核验的可不提供)给予慰问费,原则上不超过150元/次,每人每年不超过1次。
5.大病慰问。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年个人自付支出(指扣除职工医保、城乡居保、大病保险、医疗困难救助等医保基金承担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部分)超出5000元的,凭个人医疗费用查询单(能够通过大数据核验的可不提供),根据自付金额,给予大病慰问。其中,年支出超出5000元不超过1万元的,给予500元慰问;年支出超出1万元不超过2万元的,给予1000元慰问;年支出超出2万元不超过4万元的,给予1500元慰问;年支出超出4万元的,给予2000元慰问。大病慰问对象主要情况及慰问金额应在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
6.困难慰问。每年组织一次困难人员慰问,困难人员一般是指对因个人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发生重大困难或发生其他确实需要给予关心帮助情况的重点、特困、高龄、孤寡等企退人员,慰问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
7.退休人员去世,给予200元的丧事料理慰问费。
(二)健康体检经费。统筹用于每年一次的退休人员健康体检,每次体检经费标准为200元/人。退管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参检且上传体检报告的人数,与承检医院结算费用。在杭州市外居住的退休人员,可在常住地医院自费参加体检,凭体检正规发票到社会化管理所在地按实报销,报销金额不超过本县体检经费标准。
(三)文体活动经费。用于经办机构开展各项全县性企业退休人员文体活动;乡镇(社区)开展本区域企业退休人员文体活动。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安排。县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资金使用年度退休人员预计数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由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专项资金(除体检经费)年预算安排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以后每年参照周边县市适当调整提高,2028年底前逐步实现与杭州市区同标。退管经办机构从专项资金(除体检经费)当中按照20元/人标准预留资金,以后每年根据专项资金预算额逐步提高,用于经办机构开展企退管理服务工作开支。健康体检经费200元/人,由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单独做预算编制。异地企退人员的经费按照每个人专项资金(除体检经费)的50%计算,每年通过待遇领取账号一次性发放。
(二)资金拨付。专项资金(除体检经费)根据当年10月底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人数计算,由县财政和人社局联合下发,每年年底前依据考核评价结果由县财政局拨付给退管经办机构和乡镇。健康体检经费根据每年实际参检人数据实结算。
(三)资金使用。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规范的日常指导和考核。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操作规程按照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杭州退休干部职工大学)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经办和专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杭退管服〔2024〕4 号)执行。退管经办机构、各乡镇(社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项目和内容使用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档案架、档案柜等存放档案设备除外),严禁用于未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及与社会化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五、资金绩效与监督
(一)注重资金绩效。县人力社保局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组织落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做好预算编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应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定期开展绩效自评。各乡镇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加强监督检查。县人力社保局应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培训指导和监管,定期开展经费审计督查。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应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日常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审计。
(三)做好信息公开。退管经办机构、乡镇(社区)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单位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经费项目、用途及具体金额等。大病慰问、困难慰问和自管小组长补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慰问(发放)金额,不得公开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家庭困难状况等个人敏感信息。
(四)加强责任追究。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责任追究。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其他事项
(一)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移交淳安县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经费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按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相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
(二)国家和省、市对本办法所涉内容有特别规定或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根据国家和省、市现行政策办理。
(三)本办法自2025年1月22日起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93095219/2024-31191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备注/文号
淳人社〔2024〕24号
发布日期
2024-12-23
登记号
ACAD13一2024一0002
有效性
有效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淳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淳安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2-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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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淳安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3日
淳安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24〕1号),为进一步规范淳安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保障对象
在淳安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应按规定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申请,经退管经办机构审核,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列入专项资金保障对象(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出现死亡等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养老待遇的情形,经核实后次月起停止社会化管理服务,不再列入专项资金保障对象。未按规定进行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等原因,被暂停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暂停列入专项资金保障对象。
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移交淳安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按原渠道保障经费。
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淳安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等。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经费,主要包括:服务关怀经费、健康体检经费、文体活动经费。
三、支出范围及标准
(一)服务关怀经费。统筹用于退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自管小组建设和住院慰问、大病慰问、困难慰问、丧事料理等慰问关怀。具体如下:
1.退管公共服务主要指经办机构、乡镇(社区)组织开展健康体检、组建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志愿服务、开展退管工作人员和退休骨干人员培训、开展与企退人员相关的政策宣传、健康讲座。
2.平台建设主要是指构建文化养老平台和活动平台,推进退休干部职工大学联合办学教学点、社区学苑建设,开设现场教学班所需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用于教师课酬、专职班主任劳务费、组织教学活动和购买小额教学耗材、师生意外伤害保险等);推进企业退休人员活动中心建设,购置活动中心所需相关器材;建设维护数字化服务平台,管理档案及数字化加工,开展养老待遇资格认证,购买第三方服务等。
3.自管小组建设主要指自管小组学习培训及自管小组长的业务能力提升、考核激励、意外保险购买等。对自管小组长,通过年度工作任务考核、公示,可每年根据管理服务人数按不超过10元/人的标准,每位小组长每年按照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退管服务经费补助。
4.住院慰问。退休人员生病住院,凭住院证明(能够通过大数据核验的可不提供)给予慰问费,原则上不超过150元/次,每人每年不超过1次。
5.大病慰问。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年个人自付支出(指扣除职工医保、城乡居保、大病保险、医疗困难救助等医保基金承担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部分)超出5000元的,凭个人医疗费用查询单(能够通过大数据核验的可不提供),根据自付金额,给予大病慰问。其中,年支出超出5000元不超过1万元的,给予500元慰问;年支出超出1万元不超过2万元的,给予1000元慰问;年支出超出2万元不超过4万元的,给予1500元慰问;年支出超出4万元的,给予2000元慰问。大病慰问对象主要情况及慰问金额应在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
6.困难慰问。每年组织一次困难人员慰问,困难人员一般是指对因个人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发生重大困难或发生其他确实需要给予关心帮助情况的重点、特困、高龄、孤寡等企退人员,慰问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
7.退休人员去世,给予200元的丧事料理慰问费。
(二)健康体检经费。统筹用于每年一次的退休人员健康体检,每次体检经费标准为200元/人。退管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参检且上传体检报告的人数,与承检医院结算费用。在杭州市外居住的退休人员,可在常住地医院自费参加体检,凭体检正规发票到社会化管理所在地按实报销,报销金额不超过本县体检经费标准。
(三)文体活动经费。用于经办机构开展各项全县性企业退休人员文体活动;乡镇(社区)开展本区域企业退休人员文体活动。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安排。县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资金使用年度退休人员预计数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由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专项资金(除体检经费)年预算安排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以后每年参照周边县市适当调整提高,2028年底前逐步实现与杭州市区同标。退管经办机构从专项资金(除体检经费)当中按照20元/人标准预留资金,以后每年根据专项资金预算额逐步提高,用于经办机构开展企退管理服务工作开支。健康体检经费200元/人,由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单独做预算编制。异地企退人员的经费按照每个人专项资金(除体检经费)的50%计算,每年通过待遇领取账号一次性发放。
(二)资金拨付。专项资金(除体检经费)根据当年10月底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人数计算,由县财政和人社局联合下发,每年年底前依据考核评价结果由县财政局拨付给退管经办机构和乡镇。健康体检经费根据每年实际参检人数据实结算。
(三)资金使用。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规范的日常指导和考核。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操作规程按照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杭州退休干部职工大学)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经办和专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杭退管服〔2024〕4 号)执行。退管经办机构、各乡镇(社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项目和内容使用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档案架、档案柜等存放档案设备除外),严禁用于未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及与社会化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五、资金绩效与监督
(一)注重资金绩效。县人力社保局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组织落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做好预算编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应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定期开展绩效自评。各乡镇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加强监督检查。县人力社保局应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培训指导和监管,定期开展经费审计督查。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应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日常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审计。
(三)做好信息公开。退管经办机构、乡镇(社区)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单位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经费项目、用途及具体金额等。大病慰问、困难慰问和自管小组长补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慰问(发放)金额,不得公开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家庭困难状况等个人敏感信息。
(四)加强责任追究。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责任追究。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其他事项
(一)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移交淳安县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经费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按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相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
(二)国家和省、市对本办法所涉内容有特别规定或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根据国家和省、市现行政策办理。
(三)本办法自2025年1月2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