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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加快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乡镇赋权执法实际运行情况,决定对全县除千岛湖镇政府外其他22个乡镇政府行使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调整,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文昌镇、临岐镇、威坪镇、姜家镇、汾口镇、大墅镇、枫树岭镇、里商乡、屏门乡、王阜乡、梓桐镇、浪川乡、中洲镇、石林镇、金峰乡、富文乡、左口乡、瑶山乡、鸠坑乡、宋村乡、界首乡、安阳乡等22个乡镇政府行使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上述22个乡镇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建设、水利、林业、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7个领域31项行政处罚权。
二、对涉及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乡镇政府发现或接报后应及时移送。
三、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行业监管职责,加强乡镇案件办理的日常指导和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基层办案和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进行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公布。
五、各乡镇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告施行前已立案未结案的案件仍由调整前原立案受理单位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本通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通告》(淳政发〔2022〕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文昌镇等22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文昌镇等22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2025年)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备注 |
一、建设(10项) | ||||
1 | 330217454000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2 | 330217216000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3 | 330217168000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4 | 330217211000 |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5 | 330217222005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6 | 330217160003 | 对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7 | 330217142001 | 对燃气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8 | 330217142004 | 对燃气用户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9 | 330217G42000 | 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10 | 330217149004 | 对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二、水利(1项) | ||||
11 | 330219107000 | 对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三、林业(5项) | ||||
12 | 330264072000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13 | 330264103000 | 对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14 | 330264039000 |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等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狩猎证除外) | 统一目录 |
15 | 330264065000 | 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16 | 330264075000 | 对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四、消防救援(2项) | ||||
17 | 330295060001 | 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18 | 330295016001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五、市场监管(9项) | ||||
19 | 330231222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指导目录 |
20 | 330231276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指导目录 |
21 | 330231544000 | 对活禽经营者对未出售完的活禽未于休市前在市场内宰杀后作冷鲜或者冰冻处理,休市期间在市场内滞留活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指导目录 |
22 | 330231545000 | 对在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设置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指导目录 |
23 | 330231546000 | 对活禽经营者零售的活禽未经宰杀后交付购买者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指导目录 |
24 | 330231547000 | 对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违反经营休市时间以及清洗、消毒等规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指导目录 |
25 | 330231548000 | 对活禽经营者未严格执行活禽交易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指导目录 |
26 | 330231549000 | 对活禽经营者未查验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指导目录 |
27 | 330231550000 | 对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仍从事活禽交易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指导目录 |
六、生态环境(1项) | ||||
28 | 330216277002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七、农业农村(3项) | ||||
29 | 330220049000 |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30 | 330220520000 | 对内陆水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 | 指导目录 |
31 | 33022004800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指导目录 |
注:1.本目录适用于文昌镇、临岐镇、威坪镇、姜家镇、汾口镇、大墅镇、枫树岭镇、里商乡、
屏门乡、王阜乡、梓桐镇、浪川乡、中洲镇、石林镇、金峰乡、富文乡、左口乡、瑶山乡、
鸠坑乡、宋村乡、界首乡、安阳乡行政区范围;
2.本目录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事项管理系统动态调整。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5-32299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淳政发〔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07-02
登记号
ACAD00–2025–0002
有效性
有效
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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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加快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乡镇赋权执法实际运行情况,决定对全县除千岛湖镇政府外其他22个乡镇政府行使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调整,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文昌镇、临岐镇、威坪镇、姜家镇、汾口镇、大墅镇、枫树岭镇、里商乡、屏门乡、王阜乡、梓桐镇、浪川乡、中洲镇、石林镇、金峰乡、富文乡、左口乡、瑶山乡、鸠坑乡、宋村乡、界首乡、安阳乡等22个乡镇政府行使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上述22个乡镇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建设、水利、林业、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7个领域31项行政处罚权。
二、对涉及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乡镇政府发现或接报后应及时移送。
三、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行业监管职责,加强乡镇案件办理的日常指导和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基层办案和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进行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公布。
五、各乡镇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告施行前已立案未结案的案件仍由调整前原立案受理单位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本通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通告》(淳政发〔2022〕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文昌镇等22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文昌镇等22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2025年)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划转范围 | 备注 |
一、建设(10项) | ||||
1 | 330217454000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2 | 330217216000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3 | 330217168000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4 | 330217211000 |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5 | 330217222005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6 | 330217160003 | 对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7 | 330217142001 | 对燃气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8 | 330217142004 | 对燃气用户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9 | 330217G42000 | 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10 | 330217149004 | 对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二、水利(1项) | ||||
11 | 330219107000 | 对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三、林业(5项) | ||||
12 | 330264072000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13 | 330264103000 | 对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14 | 330264039000 |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等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狩猎证除外) | 统一目录 |
15 | 330264065000 | 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16 | 330264075000 | 对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四、消防救援(2项) | ||||
17 | 330295060001 | 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18 | 330295016001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五、市场监管(9项) | ||||
19 | 330231222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指导目录 |
20 | 330231276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指导目录 |
21 | 330231544000 | 对活禽经营者对未出售完的活禽未于休市前在市场内宰杀后作冷鲜或者冰冻处理,休市期间在市场内滞留活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指导目录 |
22 | 330231545000 | 对在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设置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指导目录 |
23 | 330231546000 | 对活禽经营者零售的活禽未经宰杀后交付购买者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指导目录 |
24 | 330231547000 | 对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违反经营休市时间以及清洗、消毒等规定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指导目录 |
25 | 330231548000 | 对活禽经营者未严格执行活禽交易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指导目录 |
26 | 330231549000 | 对活禽经营者未查验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指导目录 |
27 | 330231550000 | 对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仍从事活禽交易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指导目录 |
六、生态环境(1项) | ||||
28 | 330216277002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七、农业农村(3项) | ||||
29 | 330220049000 |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统一目录 |
30 | 330220520000 | 对内陆水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的行政处罚 | 部分(吊销 | 指导目录 |
31 | 33022004800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指导目录 |
注:1.本目录适用于文昌镇、临岐镇、威坪镇、姜家镇、汾口镇、大墅镇、枫树岭镇、里商乡、
屏门乡、王阜乡、梓桐镇、浪川乡、中洲镇、石林镇、金峰乡、富文乡、左口乡、瑶山乡、
鸠坑乡、宋村乡、界首乡、安阳乡行政区范围;
2.本目录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事项管理系统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