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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5〕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持续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着力破解涉企行政检查(以下统称“行政检查”)多头、重复、低效的问题,杜绝运动式检查、变相检查、任性检查,在严守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增强行政检查规范、精准和协同,全力打造“管住风险、无事不扰、企呼我应”的行政检查新常态。
到2027年底,“综合查一次”机制更加健全,部门、层级、领域联合检查实施率达80%;非现场检查占比逐年提高、现场检查总量持续下降。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行政检查范围及主体。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严禁不具备法定资格的组织或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个人实施行政检查。各行政检查主体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和培训。(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政府,以下任务均需县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各乡镇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公布行政检查事项。各行政执法主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的职责,在浙江省行政执法事项管理系统中及时认领行政检查事项并向社会公布。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除有法定依据并确有必要的,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前提条件。(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行政审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确定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行政检查主体现场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确需实施现场检查的,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四)制定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执法主体要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具体任务方案,于每年一季度报送至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县司法局和上级行政检查主体,其中乡镇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检查计划报送至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应制定月度行政检查计划,于上一月月底前报送至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专项检查按规定公布实施,并按照省有关要求控制上限数量。(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司法局)
(五)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要加强对行政检查计划的统筹协调,对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的计划和任务方案提出整合意见,组织实施“综合查一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进跨层级、跨区域联合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可与已制定的行政检查计划一并实施现场检查。实行“一表通查”、简单事项“委托查”、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
(六)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各行政检查主体采用远程、移动、线上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但不得额外增加企业经济负担。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掌握的信息材料,现场检查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牵头落实市级以信用评价、风险等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在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对评价结果好的企业,可以少检或不检。(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
(七)规范异地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主要由县级行政检查主体实施。需要实施异地检查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发现违规实施异地检查的,企业和群众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八)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落实“预约式”指导服务,推动行政执法主体为企业提供综合性、预防性、精准性的跨部门联合指导,开展入企指导时着便装,帮助其进行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九)强化行政检查监督。现场检查要严格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压实行政检查主体内部层级监督指导职责,通过网上监测、工作检查、案例指导、制发“三书一函”、态势分析、督察暗访等方式,实施全面监督。县司法局会同县工商联等单位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会同县信访局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工作,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等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发现和改进行政检查存在的问题。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开展“公述商评”活动,拓宽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渠道。(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工商联、县信访局)
(十)强化数字赋能。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全面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赋“行政行为码”。现场检查未亮码、行政处罚决定书缺少“行政行为码”的,企业可以向县司法局或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利用“企业码”关联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落实“亮码检查+扫企业码”现场检查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在线实施,加快行政检查数据归集和治理。县司法局通过执法监督平台加强线上线下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检查监督。(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数据资源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由县司法局负责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及公布工作,依法监督行政检查规范实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指导推进、综合评价全县规范行政检查工作,牵头统筹全县行政检查计划和检查任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和统筹检查任务工作。县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行业或辖区实际制定行政检查年度计划,并规范实施行政检查。
(二)强化组织保障。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各行政检查主体要强化组织实施,定期研究行政检查突出问题,构建“管住风险、无事不扰、企呼我应”的行政执法格局。县司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会同县各有关部门有机贯通各类监督方式,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细落实落到位,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将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鼓励各行政检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做法,加强基层创新经验的总结,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群众满意度。
本文件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由县司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5-32302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淳政办发〔2025〕6号
发布日期
2025-07-03
登记号
ACAD01–2025–0006
有效性
有效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安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7-03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5〕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持续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着力破解涉企行政检查(以下统称“行政检查”)多头、重复、低效的问题,杜绝运动式检查、变相检查、任性检查,在严守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增强行政检查规范、精准和协同,全力打造“管住风险、无事不扰、企呼我应”的行政检查新常态。
到2027年底,“综合查一次”机制更加健全,部门、层级、领域联合检查实施率达80%;非现场检查占比逐年提高、现场检查总量持续下降。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行政检查范围及主体。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严禁不具备法定资格的组织或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个人实施行政检查。各行政检查主体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和培训。(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政府,以下任务均需县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各乡镇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公布行政检查事项。各行政执法主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的职责,在浙江省行政执法事项管理系统中及时认领行政检查事项并向社会公布。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除有法定依据并确有必要的,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前提条件。(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行政审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确定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行政检查主体现场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确需实施现场检查的,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四)制定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执法主体要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具体任务方案,于每年一季度报送至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县司法局和上级行政检查主体,其中乡镇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检查计划报送至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应制定月度行政检查计划,于上一月月底前报送至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专项检查按规定公布实施,并按照省有关要求控制上限数量。(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司法局)
(五)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要加强对行政检查计划的统筹协调,对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的计划和任务方案提出整合意见,组织实施“综合查一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进跨层级、跨区域联合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可与已制定的行政检查计划一并实施现场检查。实行“一表通查”、简单事项“委托查”、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
(六)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各行政检查主体采用远程、移动、线上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但不得额外增加企业经济负担。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掌握的信息材料,现场检查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牵头落实市级以信用评价、风险等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在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对评价结果好的企业,可以少检或不检。(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
(七)规范异地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主要由县级行政检查主体实施。需要实施异地检查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发现违规实施异地检查的,企业和群众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八)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落实“预约式”指导服务,推动行政执法主体为企业提供综合性、预防性、精准性的跨部门联合指导,开展入企指导时着便装,帮助其进行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九)强化行政检查监督。现场检查要严格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压实行政检查主体内部层级监督指导职责,通过网上监测、工作检查、案例指导、制发“三书一函”、态势分析、督察暗访等方式,实施全面监督。县司法局会同县工商联等单位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会同县信访局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工作,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等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发现和改进行政检查存在的问题。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开展“公述商评”活动,拓宽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渠道。(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工商联、县信访局)
(十)强化数字赋能。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全面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赋“行政行为码”。现场检查未亮码、行政处罚决定书缺少“行政行为码”的,企业可以向县司法局或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利用“企业码”关联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落实“亮码检查+扫企业码”现场检查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在线实施,加快行政检查数据归集和治理。县司法局通过执法监督平台加强线上线下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检查监督。(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数据资源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由县司法局负责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及公布工作,依法监督行政检查规范实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指导推进、综合评价全县规范行政检查工作,牵头统筹全县行政检查计划和检查任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和统筹检查任务工作。县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行业或辖区实际制定行政检查年度计划,并规范实施行政检查。
(二)强化组织保障。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各行政检查主体要强化组织实施,定期研究行政检查突出问题,构建“管住风险、无事不扰、企呼我应”的行政执法格局。县司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会同县各有关部门有机贯通各类监督方式,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细落实落到位,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将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鼓励各行政检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做法,加强基层创新经验的总结,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群众满意度。
本文件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由县司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