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府办 > | 法规文件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完善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粮食生产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粮食生产
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现就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粮食生产若干政策作如下优化完善。
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推动茶业增效。支持茶叶良种推广,对新发展鸠坑种单株良种茶以及龙井43等其他适栽良种茶连片50亩以上的茶园,分别给予每亩不超过3000元、2000元的补助。支持宜机化改造,对连片100亩以上、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茶园进行宜机化改造,给予改造投入不超过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新(改)建茶厂,对新(改)建标准化茶厂投资500万元以上或新增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茶叶企业,给予生产厂房、加工设备、冷链设备投入不超过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春末及夏秋茶加工,对加工名优茶2吨以上或大宗茶5吨以上的,加工量排名前2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补,排名第3至5名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补,其他达到条件的均给予1万元奖补。
(二)做强优势产业。支持中药材产业,鼓励推行“标准地”建设,对林下中药材基地连片200亩以上、新增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基础设施投入不超过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中药材加工项目,给予生产厂房、加工设备、冷链设备投入不超过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山核桃产业,对连片流转山核桃林100亩以上(集体成片山林除外)、期限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每亩900元,其中流入方500元、流出方200元、村集体200元;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山核桃加工项目,给予生产厂房、加工设备、冷链设备投入不超过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现代化生态养殖产业,对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态畜禽养殖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生产厂房、养殖(加工)设施设备和环保设施设备投入不超过4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规模养殖场育肥生猪的,给予规模养殖场每头不超过30元的补贴;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湖面水产养殖项目,给予生产厂房、养殖(加工)设施设备和环保设施设备投入不超过4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强化用地保障。每年安排不少于40亩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四)实施贷款贴息。对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原材料收购与加工、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等生产性贷款,连续支付利息不少于3个月,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或累计贷款2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给予贴息;年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同一主体同一年度贴息年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已按审定投资额计算享受过财政补助的项目贷款不予贴息。对符合农资应急储备要求的,按《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五款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五)强化品牌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千岛湖”(商标分类中第29、30、31类)、“千岛农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公用商标的策划设计、品牌宣传、营销推介;支持农产品经营主体开展“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宣传营销。
(六)推进品质提升。县财政每年从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质量追溯管理、质量安全宣传培训、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以及统防统治等工作。支持追溯管理,对建有追溯系统的农业主体,追溯系统运行良好,质量安全管控规范的,每个主体每年补助2万元。支持快速检测室建设,对当年新建农产品快速检测室的农产品主体,每个主体一次性补助2万元。支持品质认证,对农产品首次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农业主体4万元的补助;对农产品连续4年认证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分别给予农业主体6万元的补助。
(七)深化农业“双强”。支持科技装备集成,对引进未列入市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但符合当地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的购置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新型常规农业机械、智能农机装备,给予不超过购置价格45%的补贴,单台(套)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植物工厂项目,给予基础设施设备投入不超过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冷链仓储,对新购置冷链设备(不包括原有设备改造或升级)且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或冷链设备、仓储土建总投资额 2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经营企业给予设备投入不超过45%、土建投入不超过1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土建投入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设备投入补助额。支持数字农业,每年统筹实施农业数字化项目,对智能生产管控系统覆盖面达80%以上,数字化建设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数字设备和数字系统投入不超过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加强资金管理。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纳入县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三年2.1亿元总额,且每年不超过7000万元原则管理(含淳北乡村振兴联合体中药材产业扶持)。若当年不能兑现则延迟到下一年优先兑现,若当年未用足则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需制定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立项制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项目补助资金分阶段兑现。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关于切实抓好粮食生产
(一)鼓励主粮种植。对种植水稻、小麦的规模种粮主体及村经济合作社,散户以行政村为单位联户申报,水稻机插方式种植每季给予每亩550元的直接补贴;水稻直播及其他方式种植每季给予每亩400元的直接补贴;再生稻第二茬给予每亩300元的直接补贴;小麦种植给予每亩300元直接补贴;对当年流转常年性经济作物或常年性抛荒地并改种水稻的规模种粮主体、村经济合作社或散户再给予一次性每亩300元的直接补贴。
(二)鼓励油菜规模种植。对油菜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规模种粮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300元的直接补贴。
(三)鼓励粮食生产高产高效示范方创建。对创建市级粮食高产示范方的规模种粮主体,给予6万—10万元奖励资金;对县级水稻高产示范面积100亩以上,其中种植单季稻平均产量600公斤以上、双季稻平均亩产950公斤以上、再生稻平均亩产850公斤以上的示范方,按最高攻关田(1亩以上)验收最高产量排名,各种植模式取前3名,设三个等级,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5万元,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组织实施的规模种粮主体奖励。
(四)鼓励农机装备提升。对流转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流转期5年以上的规模种粮主体及村经济合作社,购买符合主推机型的粮油生产机械设备,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粮食生产功能区外给予不超过40%的补助。
(五)鼓励一季旱粮规模种植。对连片面积50亩以上,种植玉米、番薯、马铃薯、大豆、蚕豆、豌豆、杂豆、高粱、荞麦等旱粮作物的规模种粮主体,给予每亩300元的直接补贴。
(六)鼓励“三园”地间作套种旱粮。对连片面积50亩以上,在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简称“三园”)等间作套种上述旱粮作物的一种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规模种粮主体,给予每亩200元的直接补贴。
(七)继续实施贷款贴息扶持政策。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粮食生产主体,符合种粮贷款贴息要求,给予LPR利率70%补贴。鼓励金融机构简化审批贷款程序,实施优惠利率政策,创新服务模式,切实保障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申报立项制管理的项目以立项时间为准,2025年7月31日前立项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申报审核制管理的项目以申报截止时间为准,2025年7月31日前申报截止的补贴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原实施意见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24〕2号)“二、政策措施(二)聚焦主要产区,强化全要素支撑”中“做大产业园区”全部内容;“二、政策措施(三)聚焦主要主体,强化全过程带动”中“实行收购补助”全部内容不再执行。《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21〕3号)“二、政策措施(二)推进粮食功能区提标改造”全部内容不再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5-32305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淳政办发〔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07-03
登记号
ACAD01–2025–0005
有效性
有效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粮食生产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7-03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完善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粮食生产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粮食生产
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现就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粮食生产若干政策作如下优化完善。
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推动茶业增效。支持茶叶良种推广,对新发展鸠坑种单株良种茶以及龙井43等其他适栽良种茶连片50亩以上的茶园,分别给予每亩不超过3000元、2000元的补助。支持宜机化改造,对连片100亩以上、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茶园进行宜机化改造,给予改造投入不超过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新(改)建茶厂,对新(改)建标准化茶厂投资500万元以上或新增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茶叶企业,给予生产厂房、加工设备、冷链设备投入不超过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春末及夏秋茶加工,对加工名优茶2吨以上或大宗茶5吨以上的,加工量排名前2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补,排名第3至5名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补,其他达到条件的均给予1万元奖补。
(二)做强优势产业。支持中药材产业,鼓励推行“标准地”建设,对林下中药材基地连片200亩以上、新增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基础设施投入不超过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中药材加工项目,给予生产厂房、加工设备、冷链设备投入不超过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山核桃产业,对连片流转山核桃林100亩以上(集体成片山林除外)、期限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每亩900元,其中流入方500元、流出方200元、村集体200元;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山核桃加工项目,给予生产厂房、加工设备、冷链设备投入不超过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现代化生态养殖产业,对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态畜禽养殖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生产厂房、养殖(加工)设施设备和环保设施设备投入不超过4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规模养殖场育肥生猪的,给予规模养殖场每头不超过30元的补贴;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湖面水产养殖项目,给予生产厂房、养殖(加工)设施设备和环保设施设备投入不超过4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强化用地保障。每年安排不少于40亩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四)实施贷款贴息。对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原材料收购与加工、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等生产性贷款,连续支付利息不少于3个月,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或累计贷款2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给予贴息;年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同一主体同一年度贴息年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已按审定投资额计算享受过财政补助的项目贷款不予贴息。对符合农资应急储备要求的,按《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五款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五)强化品牌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千岛湖”(商标分类中第29、30、31类)、“千岛农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公用商标的策划设计、品牌宣传、营销推介;支持农产品经营主体开展“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宣传营销。
(六)推进品质提升。县财政每年从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质量追溯管理、质量安全宣传培训、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以及统防统治等工作。支持追溯管理,对建有追溯系统的农业主体,追溯系统运行良好,质量安全管控规范的,每个主体每年补助2万元。支持快速检测室建设,对当年新建农产品快速检测室的农产品主体,每个主体一次性补助2万元。支持品质认证,对农产品首次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农业主体4万元的补助;对农产品连续4年认证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分别给予农业主体6万元的补助。
(七)深化农业“双强”。支持科技装备集成,对引进未列入市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但符合当地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的购置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新型常规农业机械、智能农机装备,给予不超过购置价格45%的补贴,单台(套)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植物工厂项目,给予基础设施设备投入不超过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冷链仓储,对新购置冷链设备(不包括原有设备改造或升级)且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或冷链设备、仓储土建总投资额 2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经营企业给予设备投入不超过45%、土建投入不超过1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土建投入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设备投入补助额。支持数字农业,每年统筹实施农业数字化项目,对智能生产管控系统覆盖面达80%以上,数字化建设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数字设备和数字系统投入不超过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加强资金管理。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纳入县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三年2.1亿元总额,且每年不超过7000万元原则管理(含淳北乡村振兴联合体中药材产业扶持)。若当年不能兑现则延迟到下一年优先兑现,若当年未用足则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需制定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立项制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项目补助资金分阶段兑现。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关于切实抓好粮食生产
(一)鼓励主粮种植。对种植水稻、小麦的规模种粮主体及村经济合作社,散户以行政村为单位联户申报,水稻机插方式种植每季给予每亩550元的直接补贴;水稻直播及其他方式种植每季给予每亩400元的直接补贴;再生稻第二茬给予每亩300元的直接补贴;小麦种植给予每亩300元直接补贴;对当年流转常年性经济作物或常年性抛荒地并改种水稻的规模种粮主体、村经济合作社或散户再给予一次性每亩300元的直接补贴。
(二)鼓励油菜规模种植。对油菜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规模种粮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300元的直接补贴。
(三)鼓励粮食生产高产高效示范方创建。对创建市级粮食高产示范方的规模种粮主体,给予6万—10万元奖励资金;对县级水稻高产示范面积100亩以上,其中种植单季稻平均产量600公斤以上、双季稻平均亩产950公斤以上、再生稻平均亩产850公斤以上的示范方,按最高攻关田(1亩以上)验收最高产量排名,各种植模式取前3名,设三个等级,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5万元,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组织实施的规模种粮主体奖励。
(四)鼓励农机装备提升。对流转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流转期5年以上的规模种粮主体及村经济合作社,购买符合主推机型的粮油生产机械设备,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粮食生产功能区外给予不超过40%的补助。
(五)鼓励一季旱粮规模种植。对连片面积50亩以上,种植玉米、番薯、马铃薯、大豆、蚕豆、豌豆、杂豆、高粱、荞麦等旱粮作物的规模种粮主体,给予每亩300元的直接补贴。
(六)鼓励“三园”地间作套种旱粮。对连片面积50亩以上,在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简称“三园”)等间作套种上述旱粮作物的一种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规模种粮主体,给予每亩200元的直接补贴。
(七)继续实施贷款贴息扶持政策。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粮食生产主体,符合种粮贷款贴息要求,给予LPR利率70%补贴。鼓励金融机构简化审批贷款程序,实施优惠利率政策,创新服务模式,切实保障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申报立项制管理的项目以立项时间为准,2025年7月31日前立项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申报审核制管理的项目以申报截止时间为准,2025年7月31日前申报截止的补贴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原实施意见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24〕2号)“二、政策措施(二)聚焦主要产区,强化全要素支撑”中“做大产业园区”全部内容;“二、政策措施(三)聚焦主要主体,强化全过程带动”中“实行收购补助”全部内容不再执行。《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21〕3号)“二、政策措施(二)推进粮食功能区提标改造”全部内容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