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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生态制造业产业创新和科技创新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002512026/2025-32306
  • 文 号:淳政办发〔2025〕4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县政府文件
  • 公开日期:2025-07-03
  • 有 效 性:有效
  • 统一编号:ACAD01–2025–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生态制造业产业创新和科技创新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30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生态制造业产业创新和科技创新

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快构建具有淳安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生态制造业产业创新和科技创新深度融合,赋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推进工业固本强基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营收和产值均达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数字经济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营收和产值达到2000万元后连续三年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再给予30万元奖励;规上工业企业年产值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强化优质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引育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同等奖励。

    3.支持小微企业园发展。对经省级认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生态制造类小微企业园新引育的数字经济和工业企业首次营收和产值达2000万元的,给予运营主体每家3万元奖励,连续三年营收和产值均保持20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新引育的制造业企业二年内年营收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运营主体每家10万元奖励。

    二、聚力全链扩容提质

    4.支持企业设备升级。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给予分类分档支持。其中:设备投资额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智能物联、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绿色能源、水饮料项目给予15%补助,其他项目给予8%补助;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智能物联、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绿色能源、水饮料项目给予20%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其他项目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5.支持新建项目落地。对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给予分类分档支持。其中,智能物联、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绿色能源、水饮料项目给予20%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其他项目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新设立(新引育)企业当年或次年营收和产值均达到2000万元且年度研发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对年度研发费用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6.支持企业租赁厂房。对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工业企业租赁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在项目筹备期和培育期内可享受租金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租金总额。

    三、加快产业数智赋能

    7.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按购置金额给予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经认定的制造业数字化改造攻关项目,给予实际投入金额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3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为市级“未来工厂”体系中的链主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奖励。

    9.支持企业智能提升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5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200万元奖励。

    10.强化场景应用支撑。对入选省、市人工智能应用示范的项目(场景),在省、市奖励基础上,每个项目(场景)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入选市级以上未来产业示范应用场景,在省、市奖励基础上,每个场景再给予20万元奖励。

    11.壮大数字服务产业对列入省、市经信部门公布的数字工程服务商,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市级优质数字工程服务商,最高可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级“领军型”、“成长型”数字工程服务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发放“算力券”支持算力产业发展,“算力券”按不超过算力合同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含市级“算力券”),单个主体年度补助不超过800万元。

    四、鼓励突破核心技术

    12.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市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10万元奖励。

    13.支持企业产品开发。对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和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浙江制造精品”的,每个产品给予20万元奖励。

    14.支持企业首发经济。对新认定的国内、省内、市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15.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新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水平衡测试、电平衡测试并验收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五、催化研发内生动力

    16.鼓励企业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开展研发活动且年度研发费用达2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补助。年度研发费用达50万元以上且占营收比重3%以上的,对研发费用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度研发费用达100万元以上的(前一年度研发费用降幅不超过20%),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增量部分不同比例的补助:增量在5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5%予以补助;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8%予以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规模以下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达20万元以上且占营收比重3%以上的,按研发费用的8%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支持机构研发创新。以上级科技部门核定后的年度研发费用为基数,科研机构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研发费用的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较上年增量部分,再按2.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突出创新主体地位

    18.强化科技企业培育。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快“两化”进程,按照创新能力、成长性、知识产权情况等综合评价确定一、二、三类,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9.强化创新主体提能。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属于规模以上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引育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属于规模以上的,再给予1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新雏鹰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首次营收和产值均达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高新技术产业库内的企业年增加值增长10%(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年增加值增长15%(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0.强化创新平台建设。对首次认定为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为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1.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其中,对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完成单位给予减半奖励,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相应等级的奖励总金额。对列入省、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引导产学研用协同

    22支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鼓励企业应用技术交易平台输出和吸纳技术成果,对企业年度实际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需经认定登记),每新增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3.鼓励开展多方合作。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全年使用科技创新券80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超过8000元的部分,给予50%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7万元。

    24.支持高能级创新联合体。支持科技企业牵头组建符合产业导向的创新联合体,对通过认定的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依托建设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八、打造优质发展环境

    25.支持科技特派员赋能企业。强化正向激励,每两年评选不超过15名优秀科技特派员,给予每人0.5万元—3万元奖励。

    26.深化科技金融融合。对通过科技风险池基金贷款的企业,按年度最高500万元贷款限额,给予实际贷款1%担保费和LPR利率20%贴息补助。

    27.鼓励企业拓展市场。对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展会的,分别给予展位费100%70%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8.加强科技中介培育。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县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9.营造创新发展氛围。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科技贡献突出企业、不超过10个科技创新发展典型团队(个人),并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10万元、每个团队(个人)3万元—5万元奖励。

    九、其他事项

    30.若同一对象同一事项适用本县多项同类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采取专项政策给予重点扶持的项目不享受上述政策。企业由较低一档升级到较高一档奖励级别的,按已获奖励的差额部分补足。

    31.旅游度假区(杭千合作开发)管委会就杭千“飞地”可根据区域产业定位和发展需求另行制定相关意见。

    32.对依据原政策已经签约的重大生态制造业项目,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33.本意见自20258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1231日。202511日至2025731日间涉及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政策不再执行(原政策执行期内未兑付项目仍按原政策兑付)。

淳政办发〔2025〕4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生态制造业产业创新和科技创新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df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5-32306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淳政办发〔2025〕4号

发布日期

2025-07-03

登记号

ACAD01–2025–0004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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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生态制造业产业创新和科技创新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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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生态制造业产业创新和科技创新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30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生态制造业产业创新和科技创新

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快构建具有淳安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生态制造业产业创新和科技创新深度融合,赋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推进工业固本强基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营收和产值均达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数字经济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营收和产值达到2000万元后连续三年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再给予30万元奖励;规上工业企业年产值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强化优质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引育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同等奖励。

    3.支持小微企业园发展。对经省级认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生态制造类小微企业园新引育的数字经济和工业企业首次营收和产值达2000万元的,给予运营主体每家3万元奖励,连续三年营收和产值均保持20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新引育的制造业企业二年内年营收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运营主体每家10万元奖励。

    二、聚力全链扩容提质

    4.支持企业设备升级。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给予分类分档支持。其中:设备投资额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智能物联、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绿色能源、水饮料项目给予15%补助,其他项目给予8%补助;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智能物联、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绿色能源、水饮料项目给予20%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其他项目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5.支持新建项目落地。对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给予分类分档支持。其中,智能物联、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绿色能源、水饮料项目给予20%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其他项目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新设立(新引育)企业当年或次年营收和产值均达到2000万元且年度研发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对年度研发费用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6.支持企业租赁厂房。对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工业企业租赁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在项目筹备期和培育期内可享受租金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租金总额。

    三、加快产业数智赋能

    7.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按购置金额给予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经认定的制造业数字化改造攻关项目,给予实际投入金额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3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为市级“未来工厂”体系中的链主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奖励。

    9.支持企业智能提升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5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200万元奖励。

    10.强化场景应用支撑。对入选省、市人工智能应用示范的项目(场景),在省、市奖励基础上,每个项目(场景)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入选市级以上未来产业示范应用场景,在省、市奖励基础上,每个场景再给予20万元奖励。

    11.壮大数字服务产业对列入省、市经信部门公布的数字工程服务商,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市级优质数字工程服务商,最高可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级“领军型”、“成长型”数字工程服务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发放“算力券”支持算力产业发展,“算力券”按不超过算力合同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含市级“算力券”),单个主体年度补助不超过800万元。

    四、鼓励突破核心技术

    12.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市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10万元奖励。

    13.支持企业产品开发。对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和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浙江制造精品”的,每个产品给予20万元奖励。

    14.支持企业首发经济。对新认定的国内、省内、市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15.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新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水平衡测试、电平衡测试并验收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五、催化研发内生动力

    16.鼓励企业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开展研发活动且年度研发费用达2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补助。年度研发费用达50万元以上且占营收比重3%以上的,对研发费用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度研发费用达100万元以上的(前一年度研发费用降幅不超过20%),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增量部分不同比例的补助:增量在5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5%予以补助;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8%予以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规模以下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达20万元以上且占营收比重3%以上的,按研发费用的8%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支持机构研发创新。以上级科技部门核定后的年度研发费用为基数,科研机构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研发费用的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较上年增量部分,再按2.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突出创新主体地位

    18.强化科技企业培育。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快“两化”进程,按照创新能力、成长性、知识产权情况等综合评价确定一、二、三类,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9.强化创新主体提能。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属于规模以上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引育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属于规模以上的,再给予1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新雏鹰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首次营收和产值均达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高新技术产业库内的企业年增加值增长10%(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年增加值增长15%(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0.强化创新平台建设。对首次认定为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为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1.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其中,对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完成单位给予减半奖励,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相应等级的奖励总金额。对列入省、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引导产学研用协同

    22支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鼓励企业应用技术交易平台输出和吸纳技术成果,对企业年度实际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需经认定登记),每新增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3.鼓励开展多方合作。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全年使用科技创新券80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超过8000元的部分,给予50%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7万元。

    24.支持高能级创新联合体。支持科技企业牵头组建符合产业导向的创新联合体,对通过认定的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依托建设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八、打造优质发展环境

    25.支持科技特派员赋能企业。强化正向激励,每两年评选不超过15名优秀科技特派员,给予每人0.5万元—3万元奖励。

    26.深化科技金融融合。对通过科技风险池基金贷款的企业,按年度最高500万元贷款限额,给予实际贷款1%担保费和LPR利率20%贴息补助。

    27.鼓励企业拓展市场。对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展会的,分别给予展位费100%70%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8.加强科技中介培育。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县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9.营造创新发展氛围。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科技贡献突出企业、不超过10个科技创新发展典型团队(个人),并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10万元、每个团队(个人)3万元—5万元奖励。

    九、其他事项

    30.若同一对象同一事项适用本县多项同类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采取专项政策给予重点扶持的项目不享受上述政策。企业由较低一档升级到较高一档奖励级别的,按已获奖励的差额部分补足。

    31.旅游度假区(杭千合作开发)管委会就杭千“飞地”可根据区域产业定位和发展需求另行制定相关意见。

    32.对依据原政策已经签约的重大生态制造业项目,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33.本意见自20258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1231日。202511日至2025731日间涉及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政策不再执行(原政策执行期内未兑付项目仍按原政策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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