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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002512026/2025-32307
  • 文 号:淳政办发〔2025〕3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县政府文件
  • 公开日期:2025-07-03
  • 有 效 性:有效
  • 统一编号:ACAD01–2025–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30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持续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业核心竞争力,现就扶持服务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服务业项目投入

    1.对实际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符合产业导向目录和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社会投资服务业项目,按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以审计报告为准)5%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2.对实际完成投资5亿元(含)以上且整体自持比例在50%(不含)以上的重大服务业项目,按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以审计报告为准)6%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鼓励服务业主体升规达限

    3.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其他交通运输业企业,每家给予奖励30万元。对首次月度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每家给予奖励15万元。对首次月度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其他服务业,每家给予奖励10万元。对首次月度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批零住餐等商贸企业,每家给予奖励8万元。对首次年度达到规模及限额以上标准的,每家给予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4.对达到规模以上标准且持续稳定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8%以上的,给予增长额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若增加值为正且增速正增长的,再给予3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增长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若增加值为正且增速正增长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5.对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贸易企业,零售额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批发企业销售额每增长5000万元奖励4万元,最高不超过16万元;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额每增长50万元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12万元。(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6.鼓励工业企业设立销售公司,对当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四、支持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提速发展

    7.对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且增幅在15%以上的,给予增长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若增加值为正且增速正增长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且增幅在8%以上的,给予增长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若增加值为正且增速正增长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五、支持服务业企业争先创优

    8.每年遴选“服务业领跑企业”10 家,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每年遴选“金融服务业领跑企业”8家给予荣誉鼓励。(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

    9.对首次认定为浙江省服务业领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六、鼓励特色街区创建

    10.对成功创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商业特色街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由较低档升级到较高档的,按已获奖励的差额部分补足。(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七、鼓励文创产业发展

    11.对实际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培育文化企业开发项目,按其实际完成投资额5%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12.经创建并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创街区、文创园区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13.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重点文化企业、数字文化示范企业或成长型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八、支持原创影视产业发展

    14.对来淳取景拍摄为主的出品方文化企业,电影院线首映票房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电视剧作品在央视黄金时段、央视非黄金时段或省级卫视首播的,每集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的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作品在新媒体平台播出,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到账收入的3%的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50万元。网络微短剧年度平台分成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到账收入10%的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15.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影视及文艺作品,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九、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壮大

    16.对新晋5A4A3A2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17.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道路货运企业,每家给予奖励10万元。对货运企业年度货运周转量同比增长10%(含)至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比增长20%(含)至3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十、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18.对年平台推广费用总额超过200万元且年增长率超10%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数字化平台推广费用不超过2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宣传推广费用超过20万元(农产品推广费超过1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5%以上的其他电商企业,给予宣传推广费用不超过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十一、鼓励外贸发展

    19.对参加境外展会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给予10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一展会奖励不超过3个摊位;对参加境内展会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给予7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一展会奖励不超过6个摊位。企业自行赴境外参展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7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展会奖励不超过3个摊位。(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20.对企业按一般模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及海外投资保险的,按年度实际保费支出额给予70%9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十二、鼓励金融业发展

    21.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各类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按其担保倍率123倍(含),分别给予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1%1.2%1.5%风险补贴;对担保倍率达不到1倍标准的,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比去年同期增加部分给予1%风险补贴。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民营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在 2%(含)以下的担保贷款,按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风险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1%(含)以下的担保贷款,按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风险补贴。设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银行支持我县特色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十三、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

    22.加大‌中介服务类、‌技术支持类、‌流通服务类、销售类、建筑业类等各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和引进力度,对达到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不低于4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产业园做大做强,对达到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产业园分别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2000万元、700万元的奖励。由县投资促进局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局

    十四、其他事项

    23.若同一扶持对象同一事项适用本县多项同类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采取专项政策给予重点扶持的项目不享受上述政策。企业由较低一档升级到较高一档奖励级别的,按已获奖励的差额部分补足。

    24.对明确要求地方进行配套的其他项目,根据上级相关政策执行,不再享受本政策。同期享受本意见第十三条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县级其他产业政策。

25.本意见具体条款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投资促进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旅游度假区(杭千合作开发)管委会可根据区域产业定位和发展需求另行制定杭千“飞地”相关意见。

    26.本意见自20258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1231日。202511日至2025731日间涉及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政策不再执行(原政策执行期内未兑付项目按原政策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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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5-32307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淳政办发〔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07-03

登记号

ACAD01–2025–0003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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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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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30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持续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业核心竞争力,现就扶持服务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服务业项目投入

    1.对实际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符合产业导向目录和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社会投资服务业项目,按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以审计报告为准)5%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2.对实际完成投资5亿元(含)以上且整体自持比例在50%(不含)以上的重大服务业项目,按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以审计报告为准)6%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鼓励服务业主体升规达限

    3.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其他交通运输业企业,每家给予奖励30万元。对首次月度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每家给予奖励15万元。对首次月度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其他服务业,每家给予奖励10万元。对首次月度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批零住餐等商贸企业,每家给予奖励8万元。对首次年度达到规模及限额以上标准的,每家给予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4.对达到规模以上标准且持续稳定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8%以上的,给予增长额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若增加值为正且增速正增长的,再给予3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增长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若增加值为正且增速正增长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5.对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贸易企业,零售额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批发企业销售额每增长5000万元奖励4万元,最高不超过16万元;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额每增长50万元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12万元。(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6.鼓励工业企业设立销售公司,对当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四、支持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提速发展

    7.对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且增幅在15%以上的,给予增长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若增加值为正且增速正增长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且增幅在8%以上的,给予增长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若增加值为正且增速正增长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五、支持服务业企业争先创优

    8.每年遴选“服务业领跑企业”10 家,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每年遴选“金融服务业领跑企业”8家给予荣誉鼓励。(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

    9.对首次认定为浙江省服务业领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六、鼓励特色街区创建

    10.对成功创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商业特色街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由较低档升级到较高档的,按已获奖励的差额部分补足。(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七、鼓励文创产业发展

    11.对实际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培育文化企业开发项目,按其实际完成投资额5%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12.经创建并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创街区、文创园区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13.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重点文化企业、数字文化示范企业或成长型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八、支持原创影视产业发展

    14.对来淳取景拍摄为主的出品方文化企业,电影院线首映票房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电视剧作品在央视黄金时段、央视非黄金时段或省级卫视首播的,每集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的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作品在新媒体平台播出,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到账收入的3%的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50万元。网络微短剧年度平台分成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到账收入10%的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15.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影视及文艺作品,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九、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壮大

    16.对新晋5A4A3A2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17.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道路货运企业,每家给予奖励10万元。对货运企业年度货运周转量同比增长10%(含)至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比增长20%(含)至3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十、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18.对年平台推广费用总额超过200万元且年增长率超10%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数字化平台推广费用不超过2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宣传推广费用超过20万元(农产品推广费超过1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5%以上的其他电商企业,给予宣传推广费用不超过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十一、鼓励外贸发展

    19.对参加境外展会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给予10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一展会奖励不超过3个摊位;对参加境内展会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给予7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一展会奖励不超过6个摊位。企业自行赴境外参展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7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展会奖励不超过3个摊位。(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20.对企业按一般模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及海外投资保险的,按年度实际保费支出额给予70%9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十二、鼓励金融业发展

    21.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各类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按其担保倍率123倍(含),分别给予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1%1.2%1.5%风险补贴;对担保倍率达不到1倍标准的,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比去年同期增加部分给予1%风险补贴。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民营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在 2%(含)以下的担保贷款,按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风险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1%(含)以下的担保贷款,按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风险补贴。设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银行支持我县特色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十三、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

    22.加大‌中介服务类、‌技术支持类、‌流通服务类、销售类、建筑业类等各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和引进力度,对达到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不低于4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产业园做大做强,对达到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产业园分别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2000万元、700万元的奖励。由县投资促进局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局

    十四、其他事项

    23.若同一扶持对象同一事项适用本县多项同类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采取专项政策给予重点扶持的项目不享受上述政策。企业由较低一档升级到较高一档奖励级别的,按已获奖励的差额部分补足。

    24.对明确要求地方进行配套的其他项目,根据上级相关政策执行,不再享受本政策。同期享受本意见第十三条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县级其他产业政策。

25.本意见具体条款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投资促进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旅游度假区(杭千合作开发)管委会可根据区域产业定位和发展需求另行制定杭千“飞地”相关意见。

    26.本意见自20258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1231日。202511日至2025731日间涉及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政策不再执行(原政策执行期内未兑付项目按原政策兑付)。

淳政办发〔2025〕3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df